劳动合同要求不能辞职,劳动合同期内辞职不批怎么办
回到职场法律科普环节。
近期后台一位朋友的提问,自己所在的工厂最近因为效益不好,开始裁员了,但裁的都是一些年纪过大的工人,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吗?我的回答是,得看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工人已经退休,属于退休后返聘人员,那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我目前没找到任何能够支付这类工人补偿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支付标准,建议是寻求当地派出所的帮助,能拿一点补偿就拿一点。
今天周五,虽然是愚人节,但还是要说真话提醒大家一下,明天还是要上班的,所以闹钟什么的,该设定还是要设定。
回到职场法律科普环节。
近期后台一位朋友的提问,自己所在的工厂最近因为效益不好,开始裁员了,但裁的都是一些年纪过大的工人,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吗?
我的回答是,得看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工人已经退休,属于退休后返聘人员,那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我目前没找到任何能够支付这类工人补偿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支付标准,建议是寻求当地派出所的帮助,能拿一点补偿就拿一点。
第二种情况,如果工人还没退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工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工人必须拿到工厂开具的辞退证明,不要主动填写任何以“个人原因”为由的主动辞职申请表。
为什么不要以“个人原因”为由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单位与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提前1个月进行告知。
如果不提前1个月,那么就要再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给足员工可以找下一份工作。
所以,非员工本意的情况下,企业单位要将某人开除,那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方案,属于客观情况,那就是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属于客观情况,属于私人恩怨,那就是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是被公司给辞退的,且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那根据法律规定,就能拿到一笔补偿。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这种情况企业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
毕竟在企业单位本身没有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员工自己辞职,是员工的个人选择。问题就在于,很多企业单位都会利用这条规定的漏洞,来实现自己的小心思。
比如我之前就碰到一种情况,一个脾气比较暴躁的员工,因为多次和上级领导有矛盾,所以老板为了维护职场的和谐,便想将这名脾气暴躁的员工辞退。
找人过来打听后,发现如果想要以正常的流程将这名员工辞退,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最好的情况,也要出个3万多的经济补偿。
当下老板就不愿意了,谁想无缘无故花这么多钱啊?更何况这名员工走了后,公司还要花钱招到合适的人员,这期间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于是人事就给老板出了一招,让领导刻意对员工进行刁难,分配不合理的一些工作,然后两人在争吵的过程中,领导来了一句:“能做就做,不能做就辞职走人,公司不养闲人!”
员工也是暴脾气,听到这句话立马就受不了了,当下就去人事那边拿了辞职申请表,以与领导意见不合为由提出了辞职,并要求越快走人越好。当天公司就直接批准了,让明日走人,等员工反应过来自己掉圈套的时候,一切为时已晚。
后面虽然闹到了劳动局,但公司拿着员工自己写的辞职报告,啥事都没有。
所以不管怎样,大家要记住一个道理,只要不是自己想辞职走人,任何情况公司要你主动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都是陷阱。
一切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就像辞退员工的行为,都是耍流氓。
写在最后其实职场就是这样,表面看上去,大家都和和气气的,领导同事啥的也都很不错,但只要一涉及利益,立刻就会翻脸不认人。
那么这个时候,懂法的好处就可以体现出来了,至少你知道一些法律规定,别人不敢那么轻易地就将你拿捏。
所以不求你将《劳动合同法》全部都搞懂,只需要懂一些对我们自身有利的条款就行。
劳动法关于主动辞职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自离,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所以,辞职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拒绝,当然,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单位也会找你的麻烦,得不到补偿金不说,还会要你交违约金,不给办离职手续,对今后的就业会有麻烦。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关于劳动法辞职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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