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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可以成为投资人吗,寻找寺院投资人

最近,必扬投资总经理何河在微博上表示:“和上海一个蛮有名气的寺庙的居士聊天,他们寺庙正在策划推一个纾困方案,对以前曾经捐赠过寺庙的施主,如果企业不幸濒临绝境,那么可以由寺庙把以前的捐赠一次性返还企业,解燃眉之急”。
随后,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朱啸虎在朋友圈转发了该微博,并配文:“上海的寺庙确实靠谱,当年饿了么最早就是拿的玉佛寺的10万元的天使投资。”
作为一级市场搬砖人,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就是,寺庙啥时候也能做股权投资了吗?寺庙是不是合格的投资主体?
果然,还是有人和我想到

最近,必扬投资总经理何河在微博上表示:“和上海一个蛮有名气的寺庙的居士聊天,他们寺庙正在策划推一个纾困方案,对以前曾经捐赠过寺庙的施主,如果企业不幸濒临绝境,那么可以由寺庙把以前的捐赠一次性返还企业,解燃眉之急”。

随后,金沙江创投董事总经理朱啸虎在朋友圈转发了该微博,并配文:“上海的寺庙确实靠谱,当年饿了么最早就是拿的玉佛寺的10万元的天使投资。”

作为一级市场搬砖人,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就是,寺庙啥时候也能做股权投资了吗?寺庙是不是合格的投资主体?

果然,还是有人和我想到一块去了。上海玉佛禅寺相关负责人回应:2009年玉佛禅寺曾联合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市教委和团市委四家单位,共同启动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玉佛禅寺觉群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旨在扶持有志创业的上海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外地普通高校的上海生源全日制毕业生。截至2020年,“玉佛禅寺觉群大学生创业基金”累计资助创业项目200余个。其中“饿了么”是该创业基金2009年的资助项目,饿了么创业团队获得最高额度资助10万元全额贴息贷款。但玉佛禅寺从未参与过任何天使投资,这是项目资助,并非投资。寺院没拿饿了么的股权,也不参与分红。

看来,玉佛寺可能并不是真的去当股东了,而仅仅是通过基金会这种形式支持大学生创业而已,至于朱啸虎老师说的“天使投资”,更多还是广泛意义上的投资,属于寺院“结个善缘”。虽然不以股东身份参与分红或者套现赚钱,但未来公司做大了,香火钱估计是少不了的。

这篇文章就借玉佛寺这个宝刹,来研究下“寺院”能否投资办公司,话题本身比较无聊,就在文后稍微引申一点。

寺院的法律主体性质

首先当然要界定寺院的主体性质。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9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定义,“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也就是说单体的寺院一般应仅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第21条进一步规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此规定,单体寺院的举办人为上一级的“宗教团体”。

按照条例第7条的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社会团体的性质去理解。

问题的关键来了,根据条例第23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民法典第92条也表达了这层意思:“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某个单体寺院,如果没有登记为宗教团体,应该是不具备成为股东或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的,就好比某个公司的分公司、生产单位不能作为股东一样,因为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但寺院符合法人条件时,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按照条例的精神,也即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法典界定的“捐助法人”)。

所以问题就变成了,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何理解“营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有这样的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那么到底什么是“营利性经营活动”?

中国法律对于营利的定义,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提到,但无一例外都有这样的表述:营利的核心是所获利润是否可以向出资人、举办人分配。比如前面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民法典第第八十七条对非营利法人直接定位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也就是说,与通常理解的通过公司、企业从事“赚钱”的活动不同,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似乎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会团体(非营利法人)从事“赚钱”活动的意思,更多是强调赚来的钱不能向举办人分配。

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作为社会团体的寺院开公司、当投资人是否是“营利性经营活动”,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如何定性“开公司”的行为?

很遗憾的是,现行的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等暂时还没有对股东主体资格做列举性规定或禁止,也没有对“营利性经营活动”到底意味着什么进行明确定义,不过目前还是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回应了这个问题:

《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经民政部门登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前款规定的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民政部于2002年2月4日出具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民办函(2002)21号)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难能可贵的是,这个回复函还具体阐明了理由:“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很大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

也就是,上面两个文件实际上是承认了社会团体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公司,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的,但作为非营利法人,其利润不得向举办人或社员分配,只能用于其核准的事业范围。

目前看,社会团体作为公司股东应该不是明文禁止的,与一些介绍IPO规则的文章把社会团体作为股东作为禁止项不同,实际上有些公司有社会团体股东但也成功IPO了,比如得邦照明(603303),其实际控制人为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横店控股70%的股权,企业联合会是经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企业联合会的会员为企业联合会及其管理企业单位的员工。

寺院的可以成为股东吗?

具体到作为社会团体之一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从《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看,并未明文禁止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在一些地方性的宗教事务条例中,也似乎承认了宗教团体举办公司的财产权,比如: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山林、建筑物、文物、各类设施等财产,所属企事业资产、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山林、墓地、设施、用品、工艺品、门票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收益”。

甚至在2017年11月3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宣部等12个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也有这样的提法:“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财会登记核算并照章纳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从上面的这些规定看,寺院成为股东应该是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而且去企查查初步搜了一下,国内知名寺院办公司的虽然案例不多,但还是有理可循,最出名的恐怕就是少林寺了,当年甚至传出少林寺要上市的新闻:

其他知名寺院像南普陀寺、法门寺、寒山寺,包括这个玉佛寺在内应该都没有办公司,倒是杭州灵隐寺办了一个与素斋有关的餐饮公司,但还是在它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的:

你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吗?

虽然有上面关于社会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办公司的规则和先例,但实际真的去当投资人、股东的寺院并不多(当然,这不妨碍它们已其他主体形式持有各类庙产),这里面的原因就比较多了,个人理解最大的可能还是对于寺院来说办公司并不是必须的,毕竟公司只是一种组织形式;尤其是对于香火不够旺的小庙而言,公司搞多了徒增他们的管理成本,与宗教活动的宗旨也不符。

更重要的,尤其是在宗教商业化氛围浓厚的背景下,即便那些知名寺院真的想办公司搞多元化经营,涉及到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工商登记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具体的困难和地方性政策、窗口指导等,阻碍他们真的开始大规模从事“营利活动”。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咨询了某地的宗教事务管理和工商部门,发现确实有些地方政策实际是在限制寺院的对外投资行为。上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但也没有明确许可,在政策的模糊地带,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可以起到实际限制作用的。

问题的实质

这里我表达下自己对于社会团体开设公司这个行为的理解。从立法的目的看,法律是否限制或禁止某一类主体成为公司股东,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这个主体成为股东是否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进而侵犯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是这个主体成为股东是否会影响其自身业务的宗旨,而在实操层面,如果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是什么身份基本不会构成其成为股东的障碍。

第一种情况,比如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领导等,其可能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和社会资源,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很可能利用其身份给公司倾斜资源,从而破坏市场秩序,也腐蚀干部队伍;第二种情况,比如职工持股会这样的,其宗旨本来是要代表员工向公司争取利益的,而一旦成为股东,可能就与其宗旨相违背,其他的社会团体也类似,其成立有明确的宗旨,而大量从事与该宗旨无关的活动,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别说社会团体了,就是上市公司,非主业投资搞多了,都有股民、机构和监管层来问。

所以,结合目前的规定看,未来如果真的要对寺院开公司做出明确规定,很可能的方向不是一刀切地禁止,但严格限制业务范围(比如仅限于与其宗教活动密切相关的业务,例如灵隐寺的素斋公司),防止出现与其宗教活动宗旨不符的经营活动,并明确宗教团体内部的审批程序。

余论:寺院当“投资人”靠谱吗?

问这个问题倒不是真的想讨论寺院的投资策略和业绩,实际也无法验证。不过几年前听过的一个段子倒是很有意思,大意是这样的:股市低迷的时候,我看信众颇为迷惘,急需资金,就出手买一点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到了股市狂热之际,我看到信众们有急于买股获得筹码,就把之前低迷时收集到的股票卖给他们。

如此看来,一个慈悲为怀的大师,原来是“老衲渡你成佛”。

寺院可以成为投资人吗,寻找寺院投资人

道教道观允许个人投资吗

即使是个人投资,也最终属于社会,属于宗教局管辖。根据宗教法规定,寺院道观不允许个人或团体持有的

寺院可以成为投资人吗,寻找寺院投资人

少林寺到底是不是企业?

中国嵩山少林寺的行业是宗教组织,机构类型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分为市民宗教组织。从这里可以看出,少林寺不是企业,而是宗教组织。释永信持股多家少林系企业,他是不合法的,现在已经退出其持股80%。

近日,“少林寺进军房地产”引发热议,多年以来,少林寺涉足商业活动的话题数次引发关注,在社会上也存在争议:少林寺到底是不是企业?释永信持股多家少林系企业合法吗?

4月6日,河南铁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底价4.52亿元竞得郑东新区一宗商业、商务用地。报道之后,相关方面工作人员表示,两个企业的合资投资行为,不是少林寺直接投资,竞标公司的股东包括河南铁投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沅翰实业有限公司,后者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

现在,少林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有16家,涵盖文化、旅游、投资等领域。现在的嵩山少林寺拥有商标信息707个,分类分布众多的领域。

2006年,少林寺在澳洲南部预计购买一块约1248公顷的土地,计划兴建500间房屋、350栋别墅,其中还包含一座有27洞规格的高尔夫球场。经过多年反复规划、论证、设计、修改后,新南威尔士州规划部门在2014年10月正式批准公布了这份澳洲少林文化中心综合项目规划方案。

现在少林寺的内部机构设置,完全说少林寺是一家完备集团化的企业。旗下有专门的外联处、寺务处、少林寺网站等机构,还拥有有一系列商业化运作公司。

众多少林寺的产业公司里面,释永信不都是法定代表人,从股权穿透图而言,少林寺最重要的产业背后都与释永信有着紧密的关联。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有着这种关联的重要纽带,释永信于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也可以说,释永信能通过持有少林无形绝对控股权,掌握少林寺的周边产业。

释永信有18家公司实际控制权,例如,河南嵩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非常少林展览有限公司、 少林欢喜地(登封)有限公司等。少林寺商业版图之下,催生了各式各样少林寺生意。

释永信曾经被举报经济等相关问题,河南省有关方面成立调查组。2017年2月,回应释永信持有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股份问题称,属于代少林寺持股,对股份没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分红,不拿工资,不参与管理。少林寺方丈释永信退出了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行列,此前其持股80%。


释永信持有少林无形股份,属于代持,少林寺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规定,少林寺不能作为投资人,少林寺相关公司的股份由寺院内部人员代少林寺持股。依据公司章程,持股者签署承诺书,承诺对股份没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分红,不拿工资,不参与管理,因故离开少林寺或着辞世,应该无条件将股权转给少林寺。调查中,没有发现利用持有股份获取分红等个人收益的情况,未发现转移股份、伪造账目、个人侵占少林寺资产问题。

小伙伴们,你们有什么看法?少林寺到底是不是企业?释永信持股多家少林系企业合法吗?欢迎在下方的评论区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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