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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4月份发年终奖,为什么公司迟迟不发年终奖

现如今,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有很多大公司或者小公司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都会有类似的规定。本来在年前,员工可以通过自己一年的付出得到非常丰厚的奖金,可是老板却不愿信守承诺,把奖金拖到了年后4月才发放给员工,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拖延发放奖金呢?下面听一位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油条解释的真实原因吧。
第一、公司方面担心员工辞职
首先来说,其实很多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奖金的时候,他们也会综合考虑,尤其是当不少老员工在公司已经对领导很不满意,他们想要再拿到奖金或

现如今,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有很多大公司或者小公司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都会有类似的规定。本来在年前,员工可以通过自己一年的付出得到非常丰厚的奖金,可是老板却不愿信守承诺,把奖金拖到了年后4月才发放给员工,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拖延发放奖金呢?下面听一位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油条解释的真实原因吧。

第一、公司方面担心员工辞职

首先来说,其实很多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奖金的时候,他们也会综合考虑,尤其是当不少老员工在公司已经对领导很不满意,他们想要再拿到奖金或选择跳槽辞职,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毕竟现在很多年轻人在公司里叫苦不迭,尤其是在现实的职场中,如果老员工纷纷辞职,那么就很有可能带动很多其他员工也离开公司,而现在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也会通过自己的能力找到合适的工作,并不是只局限于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被领导所欺负。

第二、公司资金周转不利

当然也有不少公司老板在经营公司的时候,由于选择项目不力,导致公司出现失误,难以赚到更多的收益,那么在年底发年终奖金的时候,却发现公司根本就没有这么多的资金,即便是给员工发工资都难上加难,还要到处借钱,所以当公司遇到这种局面时,其实老板也是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不知该如何向员工解释,那么只好把年终奖金拖到年后再向员工发放,只是如果领导已经做出承诺,那么只要信守承诺,员工也会对领导的承诺有所信任,关键是现在有太多领导总是欺骗员工,让员工最终选择了辞职。

第三、纷纷效仿大公司

行走职场,其实最让人无法接受的事情,就是本来年终奖金或者相应的绩效以及工资都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但是很多公司却纷纷效仿行业里有名气的大公司,因为大公司都在实行类似的制度,那么小公司觉得这也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对于员工来说,他们是难以忍受的,大家都希望在年前拿到奖金过个好年,可是公司方面却总是威胁员工,甚至是把员工劝退。

图:网络

结语:大家对此怎么看呢?写在评论中,大家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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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4月份发年终奖,为什么公司迟迟不发年终奖

为什么奖金都是年底才发放?

您好

那当然是为了留住公司的老员工啦。

又到年底了,对于HR来言,我想无疑是员工跳槽的问题了。每到年底是大部分员工尤其是一些中高端人才的跳槽季,往往他们不会在年前就跳槽而是在年后跳槽,一般的操作方式就是年前去洽谈合适的单位,也就是找好自己的下家,然后先从公司领完年终奖,过完年后再入职新东家。这种方式对于跳槽者而言,无疑是百利无一害,那么对企业而言呢?是不是有点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赶脚呢?对此,部分企业就在年终的发放时间上做文章了,比如将公司的年终奖延迟到次年的3月份或者5月份甚至6月份发放,而这样目的当然是为了留住老员工。



虽然延迟发放年终奖的方式看似合理,其实效果不大。越来越多的人才流动、员工跳槽和年终奖金发放没有直接关系。员工跳槽一般基于现有的工作环境、薪酬福利或者是发展空间受限等因素考虑,那么限制员工跳槽就应该找到其根本原因,而不是从年终奖上下功夫,否则就是南辕北辙,事与愿违了;

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绩效评定的一种奖励形式,和员工跳槽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如果因为员工跳槽就不发放年终奖或者是用延迟发放年终奖的方式来留住员工,那无疑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样做可能会让一部分员工考虑离职的损失而暂时留下,但心里肯定是不满的,这样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影响工作效率,最后仍旧留不住人,损失的还是公司的利益。



既然是没有关系的两件事,那就建议企业或者HR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年终奖该什么时候发就什么时候发,不要让年终奖的发放失去它本来的激励作用,至于如何留住跳槽的员工,我们不妨从其它方面考虑。


所以,如果真的想留住老员工发,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审视一下,是否能够保留住企业的员工不被外界的条件所诱惑。说的直白一点,年终奖第二年才发是什么目的员工都十分清楚的

为什么4月份发年终奖,为什么公司迟迟不发年终奖

年度奖要到春节上班后发合理吗?

理论上来说年度奖放到春节上班后发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

一方面,公司将年度奖拖延到春节上班后发放违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鉴于本案所涉年终奖已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作了具体规定,意味着其作为“奖金”形式明确属于工资范畴。

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9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依约在“年底前付清”年终奖既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的合同义务。即使公司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支付时间,也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们可以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85条也指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实公司把年度奖放到年后发,完全是基于担心员工跳槽,导致人手短缺,表示年终奖要到过完春节,我们回公司上班之后才能发放。如果我们没有按期回公司即视为放弃,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拴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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