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权益,打工仔怎么维护权益
朋友最近新换了工作,刚刚过了试用期,昨天下午突然电话给我特别委屈说,到新单位2个多月了,试用期也过了,每天对工作认认真真,也从来没有迟到早退。昨天下午临下班,老板黑着脸,把她叫到老板办公室,说觉得不合适,你明天不用来了,今天下午下班前就办手续吧?我朋友一脸蒙圈,也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所以急忙给我打电话,分析下。我劝她,不要着急。问她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她说签了,期限一年。我告诉她,从目前情况看,老板没有理由解除合同, 即便认为你不能胜任,也是需要提前30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合同。且老板得出具你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有过培训记录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相关证据呀。我告诉她 ,要点1:劳动合同白纸黑字有期限;2解约需要证据,否则不能解约;3即使证据确凿了,需提前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才能解约。下班后 她按照我说的,心平气和的和老板谈了谈,老板说,你还挺知道劳动法,你看呢,最近疫情严重,公司业务量也没多少 也养不了那么多人,这样吧,我多给你3月工资,你重新找份工作吧。朋友也看出老板也确实经营困难,爽快的答应了,下午下班前工资到账了。我们很多人,在外打工,根本不清楚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下面这张图可以帮到你
怎么维护打工仔的人生自由权利
《劳动法》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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