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主要成因与对策,中央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政策
以预防为基本导向的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不仅涉及刑事合规理论前沿问题,而且涉及现实的企业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构建以及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与重大实践需求。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下称“中心”)依据大量一手案例的专业统计和分析,连续7年发布《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与《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本文主要以2019年4月20日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张远煌
以预防为基本导向的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不仅涉及刑事合规理论前沿问题,而且涉及现实的企业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构建以及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与重大实践需求。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下称“中心”)依据大量一手案例的专业统计和分析,连续7年发布《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与《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本文主要以2019年4月20日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14—2018》和《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下称《报告》)为依据,集中对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和主要成因加以分析,并就如何防控和化解企业家刑事风险提出对策思考,以期为完善相关立法、改进司法和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提供路径指引与对策设计启示。
一、企业家犯罪的基本态势
(一)企业家犯罪规模逐年扩大
在2014—2018的五个统计年度,企业家犯罪案件总计分别为:902件、793件、1458件、2319件、2222件;与之相对应的涉案企业家人数分别为:1099人、921人、1827人、2292人、2773人,体量上整体呈现递增态势。同时,在企业家涉案范围上,企业家犯罪基本遍及所有产业与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
(二)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家罪名分布存在结构性差异
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五大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494次,19.7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55次,12.60%)、职务侵占罪(744次,9.82%)、合同诈骗罪(520次,6.86%)以及单位行贿罪(488次,6.44%),占五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50%以上。与之对应的是,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受贿罪(481次,35.01%)、贪污罪(338次,24.60%)、挪用公款罪(146次,10.63%)、私分国有资产罪(67次,4.88%)和职务侵占罪(48次,3.49%),占五年来国有企业家犯罪触犯频次总数的70%以上;同时,一些罪名在实践中基本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属性罪名,如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污染环境罪等。可以看出,与国有企业家主要面临的以权力为基础的腐败型犯罪风险不同,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与外部营商环境具有更为密切的关联性,集中表现为以保护市场管理秩序为目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适用中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家。
(三)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明显大于国有企业家
首先,根据2018年国家统计年鉴,我国私有控股企业与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比例约为28:1,而根据“中心”的统计数据,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次数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次数比例约为8:1,这不仅意味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总规模要大于国有企业家,而且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平均面临的刑事风险概率也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家。
其次,民营企业家被实际认定的罪名总数虽然每年略有差异,但即便保持在70个罪名左右,而国有企业家犯罪只涉及33个罪名。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范围高出国有企业家面临的刑事范围212%。
此外,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罪名几乎成为民营企业家的专有罪名,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范围。
(四)腐败犯罪是国有与民营企业家共同面临的重大刑事风险
《报告》显示,企业家腐败犯罪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40.55%。其中,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占其犯罪总数的88.36%;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占其犯罪总数也已经达到31.88%,仅次于融资类犯罪。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单位行贿罪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占比排名不断上升;同时,国有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的自体性腐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分别占各自腐败犯罪总数的45.35%和47.39%。
二、企业家犯罪的主要成因
企业家犯罪的原因较之传统的“街头犯罪”有其特殊性,这突出表现在除了企业家方面的主体性原因(如现代企业家精神不足、观念上重生产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防控)外,对不同身份市场主体的社会偏见连同相关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缺陷,对企业家犯罪的生成具有更直接的作用。
(一)刑法“重公轻私”立法导向决定了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基本格局
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重公轻私”立法观念,主导了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分布格局。在“重公轻私”的理念主导下,不仅相较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件,非公有制经济时常面临着政策性歧视与公权力不当干预的双重制约,而且刑法对已不适应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歧视性政策与资源垄断的强力保护,是催生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之所以成为民营企业家难以挥去的阴影,与主要针对民营企业设置的融资与经营资质门槛的羁绊密切相关。
(二)刑事司法扩张性介入决定了企业家犯罪的现实规模明显偏大且结构异常
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从民营企业家主要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看,实践中存在着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界限的问题,刑事司法有扩张性介入市场活动的趋势。
《报告》显示,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这些民营家犯罪的典型罪名外,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等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罪名为例,实践中往往是因为经济纠纷被所谓的“被害人”报案形成刑事案件的。由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把关不严,以致立案罪名和起诉罪名频繁变更,多次补充侦查后仍然难以起诉的情形屡见不鲜。刑事手段扩张介入市场纷争,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来源,降低了民营企业家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预期。
(三)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报告》显示,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的整体占比达到66.38%,国企主要负责人涉罪比为59.98%,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则更是高达79.6%,充分说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意识普遍薄弱;从刑事风险高发环节看,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均分布于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薪金管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承揽等诸多环节;同时,企业的自体性腐败频发(国企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民企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均表明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刑事风险意识十分淡漠与“重盈利轻风控”的运营模式二者相互作用,决定了不少企业家经营企业的过程,就如同在驾驶只有加速器而没有方向盘和刹车的汽车,发生毁灭性车祸带有内在的必然性。
(四)国有企业家体制性的“角色错误”与民营企业家对公权力的过分依赖,是企业家腐败犯罪高发的主要诱因
一方面,国有企业家的本来身份只是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者,但在现实制度环境下,由于许多行业仍然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使得国有企业家获得了类似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权,具备了利用控制权进行设租与寻租的条件,自然就容易形成《报告》中显示的“国有企业家多受贿、民营企业家多行贿”的对称性罪名结构。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家具有“官商合一”的身份,在内外监督不力的条件下,几乎每个商业项目都可以承载权钱交易与利益输送,从而容易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另一方面,在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依然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掌控着一系列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对公权力的过于依赖,迫于企业生存压力而去“经营权力”,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趋于高发的重要诱因。单位行贿罪持续上升,能跃居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前五位,便是重要的明证。
三、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的政策性思考
(一)充分认识企业家在推动刑事风险防控的全局性价值
企业家刑事风险持续高发频发态势,决定了防控企业家刑事风险,已不仅仅是为了预防犯罪,也不单是企业家范畴内的问题。鉴于企业家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推动社会创新的独特功能,加之在犯罪原因上,制度设计与运行缺陷对企业家犯罪具有直接的诱发或促成作用。由此,大力推动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经济发展过程的巨大内耗,显著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而且是培育现代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与推动制度改良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抓手,理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国家层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规模,以及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家触犯罪名的结构性差异等说明,身份歧视与显失公平的制度性安排,连同刑法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扩大化干预,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频发,进而影响其安全预期的重要成因。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深刻阐述的这一重要论断,为从刑事制度层面消解企业家刑事风险提供了基本路径指引。只有坚持不同市场主体刑法平等保护观念,着力消除诱发或促成企业家犯罪的制度性成因,尤其在司法层面,考虑到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经济转型时期的实际情况以及认定企业家犯罪可能引起的综合负面效应,应当特别强调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凡是能用民商事法律手段、行政法手段解决的经济纠纷、经济违法,就绝不能动用刑事手段;即使企业家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也要立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政策考虑,并严守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保护好涉案企业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因不当处罚企业家个人搞垮一个企业的情形。这既是防控和化解企业家刑事风险不可或缺的外部支撑条件,也是司法者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大局应有的责任担当。
同时,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突破30%,刷新了“腐败犯罪主要涉及官员和国有企业家”的传统认识,表明反腐败仅仅覆盖公权力还不够,必须把非公领域纳入国家反腐败的统一规划中,着力推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反腐败协调发展,才能推动全面反腐向纵深发展,并从整体上消解企业家的刑事风险。
(三)社会层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观念上,要克服“重公轻私”的社会偏见,认识到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认识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努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法律服务上,要从传统的事后救济、事后维权,着力向事前风险防控服务转型升级。刑辩律师忙于做企业犯罪案件的现实,正是我国法律服务业态不高、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的真实写照。
理论研究上,不能满足于事后追责的定罪量刑研究,要立足于推进犯罪治理从重事后制裁向重事前预防的现代化转型的自觉,着眼本土需求与国际趋势,以国家——企业合作预防观念为指导,加强预防性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发挥出刑事理论在创建刑事合规制度、指导企业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方面的贡献力。
(四)企业层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报告》所揭示的刑事风险遍布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成为刑事风险高发群体,以及国有企业家三大腐败罪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潜伏期主要集中于5年至15年区间;民营企业家五大腐败罪名(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的潜伏期也普遍较长,尤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潜伏期,在5年以上比例分别在66.7%和77.8%,无疑是企业家精神不足、企业整体合规经营观念淡漠与企业刑事风险内控机制严重缺失的直接反映。
对企业家而言,应当认识到,刑事风险防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重要、最紧迫的风险防控,它事关企业和企业家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尤其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和注重高质量发展条件下,企业的竞争不再仅仅是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竞争,更有主动合规能力的竞争。唯有在发展战略与日常经营中注重防控颠覆性的刑事风险的企业,才是具备可持续发展软实力的企业,才能跻身于主流企业之列,从而逃脱被挤出市场的宿命;也唯有这样的企业家,才是社会所期待的具备现代企业家精神、得以行稳致远的企业家。
国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原因有哪些不同
最大的原因是产权所有者不同,国营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国营企业家仅仅是高级打工者而已,而民营企业的产权属于该民营企业家,他自己就是真正的老板。他们犯罪的共同点主要都是个人私欲使然。所以,他们所犯的主要罪行也几乎完全相反,如:国营企业家是利用权利损公利己,犯的是受贿和贪污罪;而民营企业家也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但犯的罪却主要是行贿罪和包括虚开增值税在内的偷逃税罪。
其他的形态各异,就不一一缀诉。
试论关于职务犯罪 特点、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常见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以整治。文章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其主客观原因,并从思想上、立法上、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深入探讨具体的治理对策。努力营造“不想犯”、“ 不敢犯”、和“不能犯”的氛围。[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因此只有掌握其特点,了解其成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更好地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有效防治这个“政治之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大案要案急剧增多。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的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也不乏其案。如成克杰任职其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浙江第一贪官温州王天仪收受贿赂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400多万元。
(二)从“高干”到 “村官”一样犯案。如已查处的案件中,有高级领导干部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等;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江西纸业集团公司姜和平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均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后果极为惊人。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贪案。如安徽省隆岗村守业贤参与私分公款31万元,受贿1万元。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专项资金55件。
(三)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表现为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而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之巨。
(四)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但在经济管理热点行业,而且在科教文卫等“清水衙门”也不断出现,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现出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教学设备、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代理发行、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从200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冯小龙受贿案,涉案金额102万元;南京经济学院基建办方慕钰受贿案,涉案金额155.9万元,美金2000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涉案金额161.7万元,美金3000元及实物字画等几起重大案件足以说明教育部门经济职务犯罪的趋势及其严重性。
(五)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国企体制存在着深刻弊端,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等现象日益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发现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元,占涉案总额的91.8%.据统计,2003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犯罪造成的损失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了4.7亿元。从已查的案件中,国有资产严重地隐匿、转移、私分、流失严重,成为“最后晚餐”。如陕西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以隐匿手段把13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以转移手段,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等等,足以说明其严重程度。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⒈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官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社会分配不公,“不捞白不捞” ,对贪官惩治不力,受贿数百万也不会被处死。
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而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虽然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大部分监督机关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尤其是对 “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被捕后所说的:“官当到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
①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民主和监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又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有效地贯彻执行,使权力过分集中到个别领导者手中。权力过分集中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容易产生特权现象,以及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软弱无力。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一些自恃大权在握者的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 ,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终于铸成了胡长青、成克杰之类的高官和李乘龙、肖作兴等厅级干部走进了犯罪的深渊。李乘龙在案发后曾经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可见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
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表现在:个别单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从客观上给经济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缺乏监督,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这不仅表现在行政、事业、经济管理部门,就连不起眼的村一级也因私设小金库,财务混乱,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守业贤之类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
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之多是世界上罕见的,几家监督机关的重复监督还不如香港廉政公署工作效率高。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经济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打击不力 ,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同时由于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虽然是从考虑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由于执法不严,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达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违法犯罪人认为有利可图,胆子越来越大,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出现了经济职务犯罪上升,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增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高官落马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这已经成为一条规律。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每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少应酬”,“活到老、学到老”,要把党性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加强思想教育是一个基础工程。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时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不断提高道德素质。要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面向全社会,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形成网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预防减少职务犯罪,使领导干部不想犯也不敢犯罪。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公权谋取私利。如果掌权者得不到制约,那么就很容易违法犯罪。为此,在权力系统中必须强化监督和制约,才能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1、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监督其是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和抑制,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有利于解决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
3、强化行政监督。应当扩大政府监察部门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
4、强化群众监督。《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和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为此,要明确便于群众对于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监督作用。
5、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1、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职务犯罪是全球性问题。我们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途径。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是应然之选择。具体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和《反贪污贿赂法》;二是在刑诉法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项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
2、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如何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人员服刑后故伎重演,重犯新的职务犯罪,这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处罚,即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之后,附加限制其在刑满后一定时间内,或者管制、缓刑期间,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和重要管理型工作,以减少职务犯罪。
(四)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既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打击查处经济职务犯罪,但又要明确职责,做到纪检等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具有威慑性与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分子。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犯罪分子。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但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
5、加大对重点部门的打击力度。当前必须严肃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建设、司法等热点部门的经济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利用职便参与包庇、纵容、破坏经济秩序从中收受贿赂犯罪案件。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经济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五)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经济职务犯罪
经济职务犯罪的许多方面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思想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加大考试力度,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营造学习型机关,培育专家型领导。让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出任要职。福建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考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共有4000多个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社会反响良好。大家希望今后加大考试力度,减少考核干部的数量。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堵住“审批腐败”,让“权力寻租”没有市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收费、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等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灰色地带而带来腐败。
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人民陪审、审判公开等相关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治理犯罪。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完善相应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通过体制制度改革和创新,推进从源头上治理经济职务犯罪。同时建立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个案联系制度,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做到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互相配合,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惩治经济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成因,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这个“政治之癌”。惩治腐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队伍将会更加廉洁,政治将会更加民主和谐,社会将会更加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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