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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特检中心三项举措加强气瓶站安全管理

平凉市特检中心通过“三项举措”加强气瓶检验站的安全管理,严把检验质量关,为严守我市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做好服务保障。
  一是强化安全意识。注重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质量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检验检测规章制度,对各检验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加大对各检验站及检验人员的考核力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并使制度上墙、规程上墙、警示上墙,确保检验检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规定入心入脑,为气瓶检验站的安全运行夯实基础。
二是强化安全培训。组织气瓶检验人员,就《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平凉市特检中心通过“三项举措”加强气瓶检验站的安全管理,严把检验质量关,为严守我市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做好服务保障。

  一是强化安全意识。注重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质量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检验检测规章制度,对各检验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加大对各检验站及检验人员的考核力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并使制度上墙、规程上墙、警示上墙,确保检验检测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规定入心入脑,为气瓶检验站的安全运行夯实基础。

二是强化安全培训。组织气瓶检验人员,就《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培训,要求各检验人员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检验,对各检验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做到检验项目应检必检,杜绝漏项缺项。

三是强化安全检查。组织人员对全市液化石油气瓶钢瓶检验站、车用气瓶检验站的空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压力继电器)及压缩空气储罐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检验人员安全及设备安全。

 

平凉市特检中心三项举措加强气瓶站安全管理

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范的气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等。
  本办法所称气瓶充装,是指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等的充装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气体使用者,是指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气体消费者(包括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第三条 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气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气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气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的规划布局。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在建气瓶充装站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督促燃气企业告知瓶装燃气使用者做好安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瓶装气体销售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监督,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
  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鼓励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瓶装气体使用者应依法依规进行申请检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满足要求、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
  (二)配备依法取得相关资格的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以及相关管理的人员,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三)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电子档案,采购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建立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逐批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进货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逐批核实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经营资质,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具有可追溯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且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七)推行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平凉市特检中心三项举措加强气瓶站安全管理

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气瓶(包括充装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氩气、液氯、液氨、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混合气等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检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是我市气瓶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气瓶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气瓶的检验检测工作。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充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具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验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厂址选择必须符合环境安全要求,并经过环境风险评价;
  (五)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自有产权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量不小于50立方米(不含残液罐),自有产权气瓶数量4000只以上;氧气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2000只以上;氢气、二氧化碳气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1000只以上;其他永久气体与高压气体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500只以上;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2000只以上;低压液化气体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500只以上;
  (六)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第五条 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禁止超范围充装,禁止转借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按照原批准程序申请换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一)所有权、法人代表变更;
  (二)气瓶停用;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气瓶充装单位改建、扩建或者兼并收购其他气瓶充装单位的,应重新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第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购进的气瓶应当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购进已使用的气瓶超过检验期或安全质量状况不明的,应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技术档案,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在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气瓶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或产权转移为止。已建档的气瓶产权转移的,由购买气瓶的充装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重新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建档登记的气瓶安全使用负责。按照检测周期定期送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检验。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销售单位及使用者,应提供安全使用知识及维护保养指导,对无技术力量的销售单位及使用者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气瓶充装作业和充装前检查及相关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充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充装前必须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护罩、底座是否破损,瓶阀、易溶塞是否损坏,气瓶颜色标志是否齐全,是否超期未检,是否充装了异种介质,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二)对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送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报废,并作注销登记;
  (三)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记录应完整,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四)充装后应逐只复验气瓶重量或压力,发现气瓶泄漏或者其它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五)气瓶充装完毕,必须在每只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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