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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会必然成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吗」

机动车车主收到短信告知其名下的机动车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有违章行为,要违章驾驶人及时到交警队处理,后查询得知,该车因违章被设置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记录,车主看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记录的违法事实后,一般会认同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会去想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有没有经过审核、设置地有没有公示来进行辩解。其实交管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该记录的违法事实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否则,就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交管部门设置电

机动车车主收到短信告知其名下的机动车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有违章行为,要违章驾驶人及时到交警队处理,后查询得知,该车因违章被设置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记录,车主看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所记录的违法事实后,一般会认同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会去想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有没有经过审核、设置地有没有公示来进行辩解。其实交管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该记录的违法事实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否则,就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交管部门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做到以下四点,该记录的违法事实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一是双重审核。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二是公布地点。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三是记录违法事实要全面,内容必须审核。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四是便利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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