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浙江杭州一男子花费42000元为待产妻子订购了一处月子会所服务万万没想到
浙江杭州,一男子花费42000元为待产妻子订购了一处月子会所服务,万万没想到,妻子入住后,不仅感染新冠,高烧期间也无医护人员照顾,更慎者,妻子的床单因高烧出汗湿成一片,但却没人前来更换床单。据悉,去年5月,夏先生为了让妻子有一个良好的产后月子服务,遂前往月子中心了解情况,当听到月子中心可以提供月嫂、陪护、医生等全套服务之后,夏先生心动了,果断花费4.2万元预约了为期一个月的月子陪护服务。然而,当妻子入住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有新冠的很多症状,遂要求月子中心提供抗原检测,然而,月子中心却称抗原、药物全部都断货,无法采购到。随后,夏先生去看望妻子时,发现妻子独自一人在产康房挤奶,身边也没人关怀,而且,由于高烧到39.6度,所以妻子睡的床铺也是湿漉漉的一片,根本没人前来更换床单。鉴于此,夏先生只能放下手头的一切事项,亲自照料妻子和孩子。因此,夏先生认为,妻子之所以感染新冠是医院防控不到位导致的,而且,医院的服务也实在差劲儿。但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的服务都完全按照合同来执行的,至于员工感染新冠,这是大环境所致,与他们无关,员工也有家人,不能苛责人人都不阳。目前,夏先生已经带妻子搬离了医院,夏先生的诉求是要求医院退还一半的费用,但医院负责人却并不同意退费,仅愿意提供相关产后康复项目,并建议夏先生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维权。【@以案普法 】 1.花费42000元,就是为了让妻子能够在产后最虚弱的时候,能够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可是,对夏先生而言,花了钱却没有享受到自己希望的服务,还让妻子因缺少照顾,遭受了更大的罪,因此,夏先生如此生气也是有理由的。然而,月子会所却想当然地认为产妇感染新冠与他们无关,但事实上,月子中心作为营利性机构,保障产妇以及孩子的健康是其基本的责任与义务。2.夏先生与医院签订了《产后合同》,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起案件中,月子中心却在照料产妇的过程中,不慎让产妇感染新冠,还发生了无人照料产妇、未及时消毒、更换床单等一系列的情况,这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式进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当然,在月子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后,作为守约方的夏先生而言,既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简而言之,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采取向违约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来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书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由于月子中心的违约行为,迫使夏先生一家提前结束合同,导致许多项目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夏先生还可以要求对方退回已支付的未体验的项目。最后,希望月子中心能够在收取高额的报酬的时候,也增加其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加大对工作能力的整治力度,让每一位宝妈都能享受到一个优质服务。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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