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赔偿案例「以案说法第37期快递丢失应索赔多少」
案例
邓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客户定做的机械齿轮,重达数十公斤,分3组共9个,运费为660元,货到付款。快递寄出后,邓某并未继续关注物流状况,一直到10月9日客户来电询问才发现问题。
根据快递公司的物流详情页显示,该快递的物流状态自9月19日起就一直定格在了金华-西安途中,
消费过程中遇到纠纷却不知所措?自己利益受损却不知如何用法律维权?别担心,消费侠出手了!自2019年9月6日起深圳市消委会推出“以案说法”栏目,以真实案例结合法律法规和消费提示,告诉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邓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客户定做的机械齿轮,重达数十公斤,分3组共9个,运费为660元,货到付款。快递寄出后,邓某并未继续关注物流状况,一直到10月9日客户来电询问才发现问题。
根据快递公司的物流详情页显示,该快递的物流状态自9月19日起就一直定格在了金华-西安途中,整整21天未有变化。经多次联系快递公司寻找,快递确认丢失。为此,快递公司称:由于快递寄出时未保价,愿赔1500元。邓某无法接受,表示应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13000元(有发票和汇款记录为证)。
▲ 图自网络
法律点评
本案中,邓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保证将所运输的货物完好无缺地送达到指定目的地,否则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邓某可向快递公司主张实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邓某应保留好货物价值的有效证明文件。
另,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邮件丢失,邮政企业赔偿最高额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三倍,但如果快递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将排除适用前款的限制赔偿。
▲ 图自网络
法条索引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深圳市消委会提示
一是确认快递公司具备正规资质。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要提前了解快递公司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消费者可登录“i深圳”查询商家消费评价指数、该经营者的投诉数量、“好人举手”的承诺内容等信息,尽量选择资质齐全、评价指数较高的快递公司进行消费;
二是清楚快递条款内容。消费者在邮寄快递前应仔细阅读快递详情单(或递运单)上的相关条款内容,特别是加粗提醒的内容及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如遇到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咨询快递员;
三是仔细填写快递单信息。确保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填写无误,并让快递员对邮寄物品进行当面验视,避免出现邮寄后物品种类和数量有误的情况;
四是妥善邮寄特殊物品。在邮寄贵重、易碎物品等物品时,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并正确填写物品名称、保险金额、价值,明确违约责任,降低邮寄风险;如邮寄鲜活易腐物品,则要了解快递公司的邮寄时长,并及时关注物流进展;
五是先验货后签收。消费者收到快递时应先验货后签收,先仔细查看外包装是否完整,再开箱验货,确保邮寄物品的种类、数量等无误;
六是提高维权意识。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可以拨打深圳市消委会的投诉热线“966315”投诉、或关注深圳市消委会的“315消费通”微信公众号投诉、或通过深圳市消委会的315消费网(www.315xft.cn)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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