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恩施知识网 > 电脑百科 > 正文

寄快递时保价费到底该不该省费,寄快递到底要不要保价

课前提问
网购现在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扩张,物流业的进步极大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烦恼,比如快递物品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就难以避免。其实,为了避免包裹出现意外情况,快递公司已经提供了“保价服务”,但对此许多人觉得很“鸡肋”,真到了有纠纷的时候不一定起作用,反而成为引发赔偿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尤其是在赔偿金额方面,是否保价、是否如实保价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那么,保价费到底该不该省?如果物品在邮寄过程中毁损、丢失,快递公司应

寄快递时保价费到底该不该省费,寄快递到底要不要保价

课前提问

网购现在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扩张,物流业的进步极大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烦恼,比如快递物品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就难以避免。其实,为了避免包裹出现意外情况,快递公司已经提供了“保价服务”,但对此许多人觉得很“鸡肋”,真到了有纠纷的时候不一定起作用,反而成为引发赔偿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尤其是在赔偿金额方面,是否保价、是否如实保价则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那么,保价费到底该不该省?如果物品在邮寄过程中毁损、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全赔责任呢?

举个栗子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快件在投递过程中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宁某在2021年10月委托广州的朋友黄某代为收购了一份具有史料文献价值的“1907年直隶大名府南乐县:初等小学堂文凭”(以下简称:初等小学堂文凭),并且向黄某转账支付了共16000元购买款。

黄某购买后,于2021年10月30日以某快递的方式将物品从广州市寄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并对快递物品作了保价(保价金额3000元)。

之后,快递公司的速运系统显示2021年10月31日13点14分至13点59分,快件已派送至目的地快递员手中,正在派送中。可一直到第二天(2021年11月1日),这份快递物品依然未送达且系统仍显示为正在派送中。

随后宁某与快递员联系并经由快递员查找后证实快递物品已丢失。经警方调取附近的视频监控,发现快件在小区外马路边分拣交接过程中掉到快递车底下,且快递员没有及时发现,至今警方没有追踪到物品下落。

原告宁某认为快递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存在重大疏漏,诉称快递公司应承担自己的全部财产损失16000元。

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寄件人在寄件时虽然支付了保价费12元,但并没有按照其起诉的金额保价,由于寄件人隐瞒物品价值,导致物品没有获得更高等级的保价金额运输服务,也说明其实际的价值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价值,且宁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物品的价值金额。北京某快递公司对于超出声明之外的价值不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释法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作为寄件人通过手机软件在某速运公司微信小程序填写运单,就等于与快递公司签署了货运电子合同。根据黄某及宁某确认的事实可以看出,初等小学堂文凭在黄某交寄之前的所有权人为宁某,黄某实为接受宁某委托购买、交寄初等小学堂文凭的受托人。因此,宁某可以替代黄某向承运的快递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某公司对于遗失涉案物品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于宁某赔偿损失的要求予以支持,对于赔偿金额,石景山法院认为,黄某在填写运单时自认物品为文件,保价金额3000元。快递公司只能依据运单填写的内容断定物品运输过程中的谨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丢失的风险责任。换言之,寄件人在填写运单时确认了托寄物价值在保价金额之内。快递公司能够预期的损失范围亦在保价金之内。因此,北京某公司应当按照运单保价金额予以赔偿。因此,宁某以其向黄某支付的款项作为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某赔偿托寄物损失3000元。

随堂笔记

1.本案中,原告委托他人邮寄的物品属于价值不确定的收藏类物品,虽然原告选择了保价服务,但选择的保价价值并没有与该物品实际支出的金额相对应,无形中降低了快递公司在运输物品过程中的谨慎程度以及托寄物丢失的风险责任。

所以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邮寄的物品确定属于贵重物品或者价值不好确定类物品,为了避免遇到邮寄中物品丢失后的索赔难度增加,可以考虑选择保价服务,且一定要如实填写,切实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实践中,如果是纸质保价单,快递公司应该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并在条款页签字;如果是线上下单,快递公司的相关页面一定要设计足以提醒人注意的形式,必须勾选同意框等。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石景山法院

编辑|雷若彤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恩施知识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esly.wang/diannao/73719.html 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上一篇:王建华持股「凝固力冲刺深交所年营收4亿王建中兄弟控制82股权」 下一篇:6000元装机推荐,6000左右主机怎么样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