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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近几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一、北京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1〕77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近几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一、北京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1〕77号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天津市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1〕4号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河北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雄安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档次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实行地区

1

2200

22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正定县。秦皇岛市: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唐山市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州市。廊坊市:廊坊市区、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三河市、霸州市。保定市:保定市区、涿州市、白沟新城。沧州市:沧州市区、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任丘市。邯郸市:邯郸市区、武安市。雄安新区。

2

2000

20

石家庄市: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承德市: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万全区、崇礼区、怀来县、涿鹿县。秦皇岛市: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廊坊市:固安县、大城县、文安县、永清县。保定市:高碑店市、高阳县、安国市。沧州市:泊头市、河间市、沧县、青县、东光县、肃宁县、吴桥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县、南皮县、献县。衡水市:衡水市区、冀州区、深州市。邢台市:邢台市区、沙河市、宁晋县、内丘县、巨鹿县、南宫市、平乡县、威县、清河县、隆尧县。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永年区。定州市,辛集市。

3

1800

18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赞皇县。承德市:平泉市、承德县、滦平县、兴隆县、宽城满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张家口市:塞北区、察北区、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保定市:定兴县、望都县、博野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蠡县。衡水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邢台市:临西县、广宗县、临城县、新河县、柏乡县。邯郸市:峰峰矿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魏县、馆陶县、大名县、广平县、磁县。

四、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81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单位:元

类别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适用区域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小时

标准

一类

1880

10.8

19.8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潞州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高平市、阳城县、泽州县,沁水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

二类

1760

10.1

18.5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朔州市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右玉县,忻州市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城县、兴县,晋中市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临汾市侯马市、霍州市、吉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蒲县、曲沃县,运城市永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三类

1630

9.4

17.2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晋城市陵川县,忻州市定襄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交口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临汾市隰县、古县、汾西县、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五、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地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对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三类地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三类地区19.5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辽宁省

辽宁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七、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21〕69号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八、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规〔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6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61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4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4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3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九、上海市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18号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为23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十、江苏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72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

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pdf

十一、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1〕22号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十二、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执行的地区

2060

21

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1930

20

淮北市区,宿州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安庆市区

1870

19

亳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霍山县、叶集区,当涂县,南陵县,广德市、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宿松县

1780

18

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三、福建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148号

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附件1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适用范围

2030

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1960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新罗区

1810

龙海区、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区、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区、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660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非全日制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用范围

21

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20.5

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新罗区

19

龙海区、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区、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区、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17.5

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十四、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1〕5号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

十五、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1〕169号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六、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七、湖北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3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和人社部批复意见,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附后)。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附后)。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十八、湖南省

关于湖南省202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6号文件

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省内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调整为:

适用全日制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 1930 元/月、1740元/月、1550元/月;

适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 19元/小时、17元/小时、15 元/小时;

适用时间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十九、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1〕34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近几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1810

17.5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1580

15.3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

三类

1430

14

各县、自治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二十一、海南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1〕9号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52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审议,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二十三、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规〔2022〕1号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2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1元;

(三)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6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二十四、贵州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具体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    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2019年印发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

(执行时间:2023年2月1日)

地  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月 最 低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 最 低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 最 低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890元

19.60元

1760元

18.30元

1660元

17.20元

贵阳市

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

开阳县

息烽县、修文县

遵义市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赤水市、仁怀市

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六盘水市

钟山区、盘州市

六枝特区、水城区

安顺市

西秀区、平坝区

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

毕节市

七星关区

黔西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

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

铜仁市

碧江区、万山区

玉屏县

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沿河县、松桃县

黔东南州

凯里市

镇远县、施秉县

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

黔南州

都匀市

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

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

黔西南州

兴义市

兴仁市、安龙县

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二十五、云南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900 元,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调整为 18 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50 元,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调整为 17 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600 元;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调整为 16 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 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 标准发布后 10 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近几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六、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1〕19号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七、陕西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5号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50元、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元、二类区18元、三类区17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类区划分

县(区)数

适 用 范 围

一类区

19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杨陵区。

二类区

42

西安市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咸阳市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州市,铜川市王益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区、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市,榆林市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韩城市。

三类区

46

宝鸡市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咸阳市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渭南市华州区、澄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市、平利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

二十八、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2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9元);

二类地区:1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8.4元);

三类地区:17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9元);

四类地区:1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4元)。

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十九、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8 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见效。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 号)同时废止。

三十、 宁夏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到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到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到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十一、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即: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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