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和拐卖有什么区别,拐卖的儿童大多怎么样了
备受关注的人贩子“吴某龙案”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人吴某龙因拐骗孙卓、符建涛两人
涉嫌拐骗儿童犯罪
昨天,陆续有很多寻亲家长
和志愿者从全国各地来到深圳
想亲眼看到人贩子接受法律的审判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外景。图源:封面新闻
杜小华: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孩子
拐骗与拐卖有何区别?
寻亲家长杜小华是目前《亲爱的》电影四个原型中,唯一一位还没有找回孩子的父亲。
4月7日下午2点半
备受关注的人贩子“吴某龙案”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人吴某龙因拐骗孙卓、符建涛两人
涉嫌拐骗儿童犯罪
昨天,陆续有很多寻亲家长
和志愿者从全国各地来到深圳
想亲眼看到人贩子接受法律的审判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外景。图源:封面新闻
杜小华: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孩子
拐骗与拐卖有何区别?
寻亲家长杜小华是目前《亲爱的》电影四个原型中,唯一一位还没有找回孩子的父亲。为了本次庭审,杜小华专门从鄂尔多斯赶到深圳。对于“吴某龙案”中极有可能的5年刑罚,对寻子12年的杜小华来说,这一结果同样难以接受。
“如果没有人贩子拐走孩子,我是不是可以有个很圆满的家庭?谁愿意放下家里的老人在外面风餐露宿遭这份罪?”庭审结束后,杜小华告诉记者。
影响量刑的关键在于“拐卖”与“拐骗”的定性问题。一字之差,量刑却相差甚大。对于这一点,杜小华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如果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你可以说骗,他最起码有独立的自主行为能力;但如果是一个5、6岁的孩子,那能叫骗吗?他没有独立的意识。人贩子把孩子拐去,冒这么大风险,不要钱就送给别人,这不可能。”
此案是否有交易记录也是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杜小华认为,十几年前的支付手段单一,相关证据很难收集。“那个时候不像现在有微信、支付宝等多种付款方式,只有现金,我们寻子家长到哪里去找买卖的证据?怎么去证明他有金钱交易?”
“再过9天,4月16日就是‘小米奇’(杜小华丢失的孩子)的18岁生日,多希望能够陪他一起过。”一直在见证,却从未迎来属于自己的团圆时刻。十几年来,杜小华帮助找回了上百个孩子。杜小华告诉记者,根据最新线索,“小米奇”很有可能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庭审结束后,杜小华准备带着妻子去上海的医院检查一下身体,然后立刻去鄂尔多斯继续追踪有关线索。
采访过程中,杜小华希望再次通过记者呼吁:人贩子和买家能主动告知孩子下落。“不要等到公安机关上门了,再打电话说请求原谅。在我找到孩子或者公安机关帮我找到孩子之前,希望小米奇的买家和人贩子能够主动告知小米奇的信息。”
申军良:
支持孙海洋580万元的
赔偿申请
与孙海洋、杜小华同为电影《亲爱的》四个原型之一的申军良,今天心情非常激动。
2005年1月4日,人贩子闯进申军良夫妇的出租屋,强行抱走当时只有1岁多的儿子申聪,2020年3月7日,在警方的安排下,寻子15年的申军良与申聪见面认亲。申军良在15年的寻子路上,负债一度达数十万元。他在申聪被拐案二审开庭上,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索赔相关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0余万。最终,法院支持了申军良的部分民事赔偿,金额为39.5万元。
“希望人贩子都能受到严惩,支持海洋580万的民事赔偿。”申军良告诉记者,2018年3月的时候,孙海洋陪他一起参加“申聪被拐案”的开庭审理,今天,他特意从山东济南赶到深圳,陪孙海洋参加庭审。
申军良向所有寻亲家长呼吁:“一定要保留好寻亲路上的票据,在人贩子落网后,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保留证据。”
“拐骗”还是“拐卖”?
律师解读量刑争议
2022年6月,孙海洋曾在微博发布了一张检方的量刑建议书。
对于寻亲家长普遍认为该案件存在拐卖儿童的情况,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杨维立律师向记者介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罪名是基于侦查取证后的案件事实。“我们相信公安机关穷尽了所有侦查手段,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是否存在买卖协议、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物证、书证后,最终可能确实没有找到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买卖儿童’行为的有关证据。基于这样最终的侦查结果,公诉部门依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基本原则,对吴某龙以拐骗儿童罪提起公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的。”
杨维立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在形式上略有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故检察机关建议对吴某龙以拐骗儿童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属于顶格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而吴某光虽然有累犯的量刑情节,但不属于窝藏、包庇罪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亦无不当。
杨维立律师告诉记者,刑法上“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也应当相互区别。拐卖儿童罪通常有出卖行为,侵犯的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而拐骗儿童罪通常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侵犯的是他人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从主观来看,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贩卖被拐儿童来牟利,主观恶性较重;从客观上看,拐卖儿童罪不仅包括贩卖被拐儿童的行为,还包括了绑架、收买、接送等行为,兼具“拐”与“卖”的双重属性,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拐骗儿童罪,且多数拐骗儿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者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也造成了法定量刑的区别。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拐骗儿童罪则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维立律师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按照“幅度量刑”的方式提出,而是代以确定的刑期,该举有影响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依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五条之(二)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社科专家:
司法判决应考虑案件
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此前检方的量刑建议书显示,鉴于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吴某光系累犯,建议对被告吴某光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对此,不少寻亲家长表示难以接受。该案件在网上也产生了诸多争议,一是觉得5年量刑太轻,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二是认为该案件的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的拐骗儿童案,不能按一般的拐骗案量刑;三是认为吴某龙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拐卖;四是从受害者角度出发,认为吴海洋等受到的伤害无法得到弥补。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叶闽慎告诉记者,从这些争议中看到的是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对立,特别是关注焦点的不同。从价值取向来说,司法审判是基于理性,更重视程序上正义;而社会舆论是基于感性,更重视道德和伦理层面的正义。
叶闽慎认为,从关注的焦点来说,司法审判往往更重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链是否完整坚固;而社会舆论更看重对犯人的惩罚是否有威慑力,受害者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有多重,这些痛苦和损失能否得到弥补或安慰。这些分歧就导致社会舆论往往倾向于加重刑法,而审判机关则比较克制。
叶闽慎认为,一方面法律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案件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对社会公众道德层面的长期影响,应当把这种社会影响纳入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范畴。要考虑案件审判结果公平正义的标杆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秩序稳定所起到的支撑作用。另一方面,要畅通民众依法保障自身权利的渠道,降低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使人们不需要通过'把事情闹大'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合:湖北发布、长江云新闻
来源: 湖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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