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用品店产品安全过关吗,保健品厂家非法添加怎么处理
成人用品店销售的食品检出违禁成分
2023年3月10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华等15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
为推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焦聚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挥“铁拳”办铁案,着力查办一批有震撼力的典型案件。4月20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湖南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成人用品店销售的食品检出违禁成分
2023年3月10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华等15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2年初,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成人用品店购买的多种食品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对性功能有较大影响。该局对样品抽样送检后均检出违禁成分“西地那非”。2022年1月14日,该局对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的15人立案调查,并联合浏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察大队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专项行动,对全市32个乡镇、街道经营的300余家成人用品店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德国黑金刚”“精品伟哥”“金牌玛卡”等50余种食品,共计1400余瓶(盒)。经该局执法人员抽样送检,其中38种单品被查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共涉及成人用品店20余家。2022年1月18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022年,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华等15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没收违法物品60余箱。
张某华等15人销售明知掺入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刑事处罚后,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华等15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一个疗程可美白6-10个色阶?这样发布广告违法
2023年3月2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醴陵市某口腔诊疗公司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含短视频、图片的医疗广告,其中短视频、图片均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当即在平台上发布“隠適美矯齒療程”的宣传短视频;发布了包含“牙齿美白 植物美白不伤牙齿、牙龈 疗程一:美白6-10个色阶,靓白初现 疗程二:美白8-14个色阶,自然炫白 疗程三:美白10-20个色阶,持久健康白 定期呵护 每年1-2次,自然通透白让满分微笑更持久”的广告图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有效率误导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充装应报废却未报废气瓶,查封扣押!
2023年1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湘潭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函,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了1个应报废未报废气瓶和2个非自有产权气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涉事气瓶采取就地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气瓶充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泡打粉做蛋糕
2023年1月3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6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大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大祥区某幼儿园执法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保管室进门右侧第一个货架上发现摆放有2罐“至尊”无铝双效泡打粉超过产品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泡打粉是该幼儿园买来制作蛋挞、蛋糕等西点使用。调取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和幼儿园每周生活食谱,发现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28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一直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调制酒“千杯少”
2023年3月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岳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9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达的《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岳市公楼函【2022】47号)。2022年12月5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岳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在未查验年龄身份的情况下向毛某涛、张某蓉、刘某懿、张某、陈某、邹某南等6名未成年人出售销售调制酒“千杯少”一份(含伏特加70ml,酒精浓度40%vol)和“可乐扎”一份(含威士忌300ml,酒精浓度40%vol300ml)。上述6名未成年当天共消费了167.9元,除去成本50元,当事人获利117.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销售假冒“武陵上酱”“武陵王”被罚
2022年3月30日,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寿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武陵上酱”“武陵王”白酒各4瓶并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3月7日,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标示为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陵上酱”白酒4瓶和“武陵王”白酒4瓶,经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书面鉴别意见确认该商品为假冒商品。经核查,上述白酒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回收礼品的方式收购,货值金额9664元,由于尚未售出既被查获,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马大爷”酸菜王检验不合格
2023年3月10日,益阳市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1400元。
2023年11月23日年益阳市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检测结论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24日生产酸菜王(酱腌菜,商标:马大爷,规格:1000 克/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24日生产酸菜王(酱腌菜,商标:马大爷,规格:1000 克/袋)101件(每件10包),成本价为12元/件,出厂售价为14元/件,截至2022年11月23日案发时,除去当事人自行出厂检验1件,剩余100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绿聚能”复合肥料总养分不合格
2022年8月31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4吨、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罚款23187.5元的行政处罚。
在2022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绿聚能”复合肥料经检验总养分不符合《复合肥料》标准及明示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6月22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2022年6月22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经营部于2022年2月15日从江苏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绿聚能”复合肥料7吨共175袋,购进成本为2900元/吨(116元/袋)。至案发时,已售出复合肥料75袋,库存100袋,销售收入10025元,平均销售价格132.5元/袋,产品货值金额23187.5元,违法所得13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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