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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针打了会怎样,美容针费用法院支持赔吗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女子花3.6万元买“美白针”,注射后却“感觉心慌”,为此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涉“美白针”的微商买卖合同纠纷案。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医美乱象频出,一批批打着化妆品名义的美容针剂,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最终被注射到消费者脸上。而有些美容针剂甚至连药品备案都没有,属“三无”注射产品,具有严重危害性。法官提醒说,这类“美白针”可能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
遭遇花3.6万元买“美白

来源:台海网

美白针打了会怎样,美容针费用法院支持赔吗

台海网4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女子花3.6万元买“美白针”,注射后却“感觉心慌”,为此将卖家告上法庭。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涉“美白针”的微商买卖合同纠纷案。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医美乱象频出,一批批打着化妆品名义的美容针剂,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最终被注射到消费者脸上。而有些美容针剂甚至连药品备案都没有,属“三无”注射产品,具有严重危害性。法官提醒说,这类“美白针”可能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

遭遇花3.6万元买“美白针”,注射后“感觉心慌”

此前,厦门许女士为了自身美白需求,通过微信联系上在广州的微商高某,向其咨询美白项目产品。高某为其介绍了一款“进口高浓度VC美白针”的产品,称该产品具有身体美白、抗衰老、杀死癌细胞、提高免疫力等多重神奇功效,并表示可以安排护士上门注射等。

双方经过微信沟通后,许女士向高某转账支付36000元用于购买12次使用量的“美白针”产品。据介绍,该“美白针”每次使用量是一组产品,每一组产品里有三瓶。

付款后,高某通过快递向许女士邮寄了“美白针”产品。收到快递后,通过高某对产品使用方法的指导,许女士自行找了护士朋友为自己通过静脉注射了一组“美白针”产品。在使用一组产品后,许女士称:“注射后感觉心慌,就未再使用产品了。”

经查询快递信息,许女士发现产品寄送地址为西安市;另外,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信息、说明书,也没有产品的药品批准字号、合格证明材料等。许女士认为对方销售的产品系不合法的药品,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退还购物款36000元,并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

判决案涉“美白针”属劣药,法院判“退一赔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许女士出售“美白针”,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美白针”虽未经我国药监局审核通过备案为合法医美药品,但是,结合“美白针”的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药品的定义。同时,案涉所谓进口的“美白针”没有正规的进口手续,且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美白针”应属于“劣药”,即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但是,被告仍应为其明知销售的“美白针”缺乏正规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又故意销售的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实际交货12组“美白针”,每组3000元,共计36000元;原告还确认已另行找人为自己静脉注射1组,其余11组尚未使用。但原告在收到“美白针”后明知没有中文标示,不确保药品的安全可靠性即随意找人为自己注射药品,具有一定主观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判定无效、双方的过错情况、原告使用药品的情况以及原告自称至今未发现明显身体损伤等几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已使用的一组“美白针”价款3000元的十倍即30000元,以及向原告退还全部“美白针”价款36000元。鉴于案涉“美白针”系不合法不合规药品,为防止被告二次销售,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退还产品不作为被告向原告退款的对等条件,原告可不向被告退货,但应自行销毁产品,不得再自行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哪些药品算假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律师说法

若负面新闻属实张继科或面临品牌方索赔

安踏等品牌商终止与张继科的合作,会对张继科产生什么影响呢?对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分析,品牌商与明星签代言合作时,一般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里,都会有关于明星发生负面新闻后如何处理的约定。如果明星出现负面新闻,给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品牌方一般有单方解除权。除此以外,品牌方后续还有权向明星追索因负面新闻给品牌造成的不良影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目前事情尚未有定论前,如果张继科想免于赔偿,需要证明这些与自己有关的负面新闻并不属实。否则,他将既面临解约,又面临品牌方的索赔。“赔偿金额依据不同品牌商与张继科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各不相同,但索赔金额一般会非常高昂。至少可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肯定高于张继科的总代言收入。因为品牌方解约后,会要求张继科返还代言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赔偿。”林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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