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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必须用EMS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很多种情形下,不能、不愿或者应对方要求等原因,没有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确保法律认可的方式将书面材料有效送达对方呢?
  一、尽量采取EMS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目前国内的快递有很多种,例如EMS、顺丰、申通、圆通、韵达、中通、天天、百世、京东、速尔等。那么,哪种快递合适寄送书面材料呢?
  我们知道,信件寄递业务由中国邮政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

  实践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很多种情形下,不能、不愿或者应对方要求等原因,没有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确保法律认可的方式将书面材料有效送达对方呢?

  一、尽量采取EMS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目前国内的快递有很多种,例如EMS、顺丰、申通、圆通、韵达、中通、天天、百世、京东、速尔等。那么,哪种快递合适寄送书面材料呢?

  我们知道,信件寄递业务由中国邮政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我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第4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可以看出,通过EMS快递信件是最规范、最常见的一种做法。尤其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言更是如此。

  实践司法案例中认为非EMS快递的文书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并导致送达行为无效。例如,在贾某宝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贾某宝以邮寄方式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复议决定,故向贾某宝作出延期通知书,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贾某宝。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初23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认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那么,对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呢?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涉案银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债务人,但是该银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其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表达的主要观点是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没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债务人,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由此看来,对于相关书面材料送达不规范导致相关法律事实无法证明的情形,采取EMS快递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使用一般快递公司的服务时,如果对方故意拒签邮件,就会存在难以有效证明解除通知已送达的隐患,同时也不易保留证据;而EMS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如果被拒收导致无法投递,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同时寄件人可要求出具盖章的退件回执,进而有效证明发送的情况。

  二、采取“组合拳”送达方式确保万无一失

  为了更好地确保《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对方,除了通过快递邮寄外,还尽量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手机短信、录音、摄像、邮箱、办公系统等方式来加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于收件人拒绝签收或无法寄达收件人的,收到快递退件后,一定不要拆开!一定不要拆开!一定不要拆开!应当原封不动地妥善保存,以便发生劳动仲裁和诉讼后,在开庭的时候当场拆封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实践中也不乏自己拆开了,到开庭的时候举证,结果对方不认可收件内的材料,导致证据无效的情形。当然,在首次收件人拒绝签收或无法寄达等情形下,建议选择二次寄送的方式。

  三、采用其他快递寄送材料行不行

  如前所述,寄送书面材料可以采用任何快递。《邮政法》第55条只约束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送。寄送的重点在于内容而不在于形式,通过何种快递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影响法律效力。

  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郑某文与被上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某宾馆(以下简称东某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郑某文诉称:《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其性质属于商业信件,依照我国《邮政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商业信件和一般信件一样,属于邮政专营业务,其他任何快递公司经营均属非法;非法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合法的后果,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送达《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故而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催告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顺丰速运作为依法成立的快递公司,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已得到工商行政机关的确认,通过该快递公司寄送文件的行为属合法有效的。由于《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已经有证据证明送达上诉人,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以快递公司承运信件不合法进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送达,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通过民营快递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能成为法律文书生效的阻碍。《民法典》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电话、短信、邮寄、电子邮件、口头送达等都属于合法的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要表达的信息内容不违法,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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