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邮寄国家公文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邮寄国家公文,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221号。
再审申请人杨俊因诉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俊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2、巢湖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时保存了该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时间,而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巢湖市司法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适用依据错误,合肥市司法局据此对巢湖市司法局作出的《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依据错误而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杨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姜 明
审判员 张爱莲
【每日一案:长知识】本判例裁决要旨很有意思,国家机关非通过邮政企业寄送法律文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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