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撞死人责任「回顾杭州一快递员不小心撞死人家属算出1092万赔偿法院如何判」
案例经过
2021年11月24日上午九点多,刚到单位的郑女士不得不请假赶回家中,她刚刚接到电话,自己的母亲摔倒在了车库门口,好心人将其抬回家中,但未接受治疗,郑女士打了急救电话后,又赶到了医院,最终母亲抢救无效死亡,医生从老人受伤程度来看,认为普通的摔伤,不可能造成类似的症状。
郑女士也觉得疑惑,自家母亲平时
做了恶人却偏要往自己脸上贴金,浙江杭州千岛湖发生了一起“自导自演”的救人戏码,明明是害人的罪魁祸首,却称自己是救命恩人,如若不是现场监控,或许被骗者还真就被蒙在了鼓里。
案例经过
2021年11月24日上午九点多,刚到单位的郑女士不得不请假赶回家中,她刚刚接到电话,自己的母亲摔倒在了车库门口,好心人将其抬回家中,但未接受治疗,郑女士打了急救电话后,又赶到了医院,最终母亲抢救无效死亡,医生从老人受伤程度来看,认为普通的摔伤,不可能造成类似的症状。
郑女士也觉得疑惑,自家母亲平时走路都很稳当,怎么会突然摔倒,因为家里平时就老人一个人在家,郑女士家里的房前屋后都装了监控,在处理完母亲后事之后,郑女士打开监控查看事情真相,结果发现母亲根本就不是自己摔倒,而是被进出屋后物流仓库的快递小哥开小皮卡撞倒。
毫不犹豫,当场郑女士就报了警。
从监控中,众人可以明显看到,郑女士母亲紧靠路边行走,并未堵塞通道,午后连接的大路并不狭窄,小皮卡有足够的空间行驶,可当时那辆车却在倒车时直直撞向了路边的郑女士母亲,并将其直接撞飞,头部着地,在地上躺了将近半小时后,才被几名快递小哥送到家中车库旁。
随后郑女士就接到了母亲晕倒的电话,从时间的间隔上来看,这通被郑女士认为是“好心人”的电话,就是快递小哥自己打的,原以为的救命恩人现如今变成了施害者。郑女士认为当时肇事的快递小哥,将自己母亲撞倒受伤,又未及时进行救治,耽搁了救援时间,应当承担其母亲死亡的全部责任,而他所在的快递公司也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郑女士将肇事者以及肇事者所在的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要求相关人员和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092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达到1000万。
法律分析
一、刑事法规阐述分析
从现掌握的证据来看,该案件是一起因倒车产生的悲剧,郑女士母亲被他人倒车撞倒死亡,在刑事方面该案存在如何定性的问题。
依照整个案件的走向应当有两个选择,一是“交通肇事”,二是“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名似乎都能涵盖肇事者的行为,皆是法定罪名,二者之间的差异也就成了定罪的标准。
“交通肇事”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规,交通法规管的是道路交通,换句话说,如果该事件发生在对外开放的道路上,就可以用“交通肇事”定性,如果发生在封闭环境,不被认定为普通道路时,就应当用“过失致人死亡”定性。
该案发生的地点为快递物流站和受害者车库后的社会道路,在刑事犯罪角度来看应当以“交通肇事”定刑。
该案中肇事者在将受害者撞倒后,虽将其扶至家中,却依旧试图将自己的罪行掩盖,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肇事者徐利的驾照在一月前就被注销,为了逃避责罚,他托自己老板,试图找人顶包,涉嫌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行为。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中除了徐利要接受刑事处罚以外,其老板以及收钱顶包的徐林皆被以包庇罪入刑。
二、民事法规阐述分析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肇事者徐利在该案中因为明显过错严重侵害了郑女士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郑女士要求徐利赔偿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该案中,徐利案件从行为来看,属于在工作行为,因此作为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侵权责任,在赔付结束后,公司有权向个人追偿,因此郑女士要求肇事者公司负责的请求也具有一定法律依据。
该案责任主体的划分应当十分清晰,但在赔付方面却并未因此提高效率,被告快递公司以徐利为第三方公司缘由拒绝承担责任,目前为止,郑女士只收到了被告赔付的数万元后事费用,并未收到其它赔偿,甚至在时候肇事者家属也未曾上门协商过,似乎一切都被搁置,他们认为被告态度无法令他们满意,会选择继续上诉。
此案最终结果并不知晓,但很明显,郑女士除了赔偿金以外,更加在意对方的态度,一千多万赔偿更多的是为了讨个公道,作为被害者的郑女士一家求一个道歉,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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