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 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另附202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7868元。
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因此,2022年5月1日前发生的是事故,与2022年5月1日后(包括5月1日)发生的事故,法律依据是不同的,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发生的事故。
具体赔偿明细为:
赔偿项目
赔付数额
所属类别
丧葬费
117868/2=58934
死亡伤残项
交通费、住宿费
发票或酌定
死亡伤残项
精神抚慰金
5000-50000
死亡伤残项
被扶养人生活费
31451*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抚养人数(主张时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死亡伤残项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6721 6215)*1.8*年数*劳动力丧失比例
死亡伤残项
护理费
发票或酌定(80-120)
死亡伤残项
营养费
发票或酌定(30-50)
医疗项
车辆损失费
发票
财产项
误工费
有固定工作的按实际的来,没有固定工作的,按照近三年流水,提供不了的,参照平均工资
死亡伤残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发票
死亡伤残项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发票或者鉴定、酌定
死亡伤残项
护理依赖部分护理费
护理费×程度×365×年限
死亡伤残项
医疗费(救护车费、门诊费、住院费等)
发票
医疗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发票
医疗项
法律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事故。
赔偿明细为:
赔偿项目
赔付数额
所属类别
丧葬费
117868/2=58934
死亡伤残项目
交通费、住宿费
发票或酌定
死亡伤残项目
精神抚慰金
5000-50000
死亡伤残项
被扶养人生活费
36558*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抚养人数(主张时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死亡伤残项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57743*年数*劳动力丧失比例
死亡伤残项
护理费
发票,或者参照当地(80-120/天)
死亡伤残项
误工费
有固定工作的按实际的来,没有固定工作的,按照近三年流水,提供不了的,参照平均工资
死亡伤残项
营养费
发票或酌定(30-50)
医疗项
车辆损失费
发票或酌定
财产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发票
死亡伤残项
医疗费(救护车费、门诊费、住院费等)
发票
医疗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发票或酌定(30-50)
医疗项
护理依赖部分护理费
护理费×程度×365×年限
死亡伤残项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发票或者鉴定、酌定
死亡伤残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通常交通事故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此提供最新的交强险赔偿规定:
以上为本人粗略总结,若有不足或错误之处,希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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