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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订的合同有效吗,避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吗

索引案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再234号
基本案情介绍:
1、2016年11月27日,某某自然人(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某某自然人将其名下房屋和土地出让给某某公司,合同约定总转让包干价为人民币600万元整。
2、2016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房屋转让合同》最终成交价为1550万元。
3、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后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免资金监控的对应各房屋产权证的《长沙县二手房买卖合

索引案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再234号

基本案情介绍:

1、2016年11月27日,某某自然人(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某某自然人将其名下房屋和土地出让给某某公司,合同约定总转让包干价为人民币600万元整。

2、2016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房屋转让合同》最终成交价为1550万元。

3、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后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免资金监控的对应各房屋产权证的《长沙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网签的总转让交易价格为4128779元。

4、于12月21日办好了对应6栋房屋的《长沙地区存量房课税估价报告确认书》,12月28日办好了《关于自然人易友良房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确认交易价格按评估的5501896元计算,转让房产收入确定为5239900.95元。

5、由于争执激烈,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商品住房”的房屋计税处理错误的问题同样暴露出来,过户交易推进在税务申报和缴纳窗口卡住了。所有计税方案应重新按实际情况清算。税务机关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已中止该案税务申报核定工作。

6、在双方争执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乙方于2017年1月9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后双方进入了诉讼。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再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逃避税收的行为,但该行为违反的是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不导致双方房屋转让合同的无效,原一审判决以该逃税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上述合同整体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据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

因此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1550万元价款纳税。

律师点评

在民事交易中,合同的整体效力不会因为民事主体存在逃税行为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民事交易中,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即使具有以避税为目的的合同条款,在该条款受到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或相关处罚后,并不会影响其基于真实的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

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对于实现反避税目的与保障民事交易具有双重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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