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改革的重点「持续改革创新从可比到可控现行政府采购难题破解之探索」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作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工作。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再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沿着扩面增量和规范管理的主线稳步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小到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路,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行为逐步规范、政府采购金额逐年攀升,政府采购工作成效不可谓不显著,然而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现实问题,诸如:价高质次、程序复杂和最低价中标等,为社会所诟病,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一、切诊把脉、找准症结,方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政府采购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进而促进经济社会总体平稳较快发展,如若“价高质次”问题严重,调控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一)政府采购“价高”的原因分析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不合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采购物品的需求、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诸多不够科学与合理的问题,这不仅导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不准确,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成交价格,未能达到节约财政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较高。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需要聘用第三方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些前期需要论证的项目还得额外聘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所有的代理费用、评审费用和论证费用等将全部计入政府采购成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需要制作响应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之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甚至还有质量保证金等,这些费用也将全部计入政府采购成本。除此之外,异地投标的人工费、交通费和食宿费、质疑投诉的律师费用等等,均在无形中增加了政府采购成本。
三是政府采购对质量和服务要求较高。一方面,采购单位对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需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对后续服务要求较高。而个人购买一般是先付款后提货,产品在保质期出了问题需要自己送修或享受收费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商品均为商用产品,相比于零售市场的家用型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较高,成本当然也相应较高。
四是政府采购的形式过程相对特殊。首先,政府采购设计之初对照的是市场平均价格,而并非市场最低价格,因此政府采购的价格一般会处于市场价格中段。其次,政府采购需要相应的供应商参与其中,成交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如果都是大型企业,服务好但是价格贵,小型企业和价格优惠的供应商,因信息获取不及时而耽误参与采购,那么最终的成交价格就会相应的高。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对保修年限会要求三年以上,并且是随时上门服务,这相比较于零售市场的商品和服务,明显要高,同时还会要求开具销售发票,这种种因素均会增加政府采购的成本。
(二)政府采购“质次”的原因分析
一是采购需求制定不细致、不到位。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日常工作需要或者某项具体履职行为才实施的政府采购,大多数情况下,具体采购人员对工作情况和任务非常了解,但是对具体的采购内容仅仅是会使用却不熟知,无形中出现了制定政府采购需求草草了事,加之若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以价格论英雄,那么某些供应商便会有机可乘,提供最低标准却符合参数要求的产品谋求中标,最终采购回来的内容和预期存在较大差距。例如:大多数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熟练使用电脑,但是具体去采购电脑时,却不了解电脑的详细参数,咨询他人之后,草草出具了一份采购参数,某些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成交)实现最低价格,便会尽可能降低配置,节约成本,进而导致最终采购回来的产品出现价高浪费和质次不满意的情况。
二是采购单位履约验收不仔细、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多年来,鲜少出现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验收不合格的情况,这本身其实就不是一个好的现象。既然履约验收都合格了,符合采购要求了,那为什么又会出现不满意、诟病政府采购“价高质次”的现象,很明显说明并没有认真负责地进行验收,仅仅是程序性的组织履约验收活动,完成验收工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结果最终使用时,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
二、开具处方、精准施策,才可有的放矢化解矛盾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政府购买的行政性和活跃性等多种市场功能,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就必须以支持经济发展为着力点,进一步改革政府采购制度。为此,我市针对上述问题现象,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政府采购体系获得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一)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一是实现政府采购事项“一网通办、全程在线”功能。按照财政部“互联网 政府采购”的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上线启用了包含监管部门、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参与企业等所有主体、涵盖政府采购全流程、覆盖市县全域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从编列采购预算到电子开评标、从签订采购合同到验收支付货款,甚至政府采购质疑等所有政府采购事项均全流程电子化在线办理,供应商无需制作标书文件、无需派人异地参与采购,并且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免收采购文件购置费,供应商免费在线即可获取采购文件、参与采购活动,方便各采购主体的同时,进一步缩减采购费用、降低采购成本。
二是取消不合理收费事项,降低合理收费标准。为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我市大力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无论是违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还是逾期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一律限时清退并规定不得再次违规收取或逾期退还。与此同时,结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机遇,我们按照“能免立免、可减即减”的原则,稳步推进免收保证金工作,其他确需收取的,也减半后以电子保函方式收取,谋求进一步压低成交价格、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二)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竞争
一是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让更多的供应商知道并参与采购活动,我们多次下发文件推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并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工作中对采购意向公开作了进一步明确,保证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能够有更多的、充足的供应商知道并参与竞争,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同时,进一步拉低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进而达到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的目的。
二是预留采购份额、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我们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需求管理、价格评审优惠、免收投标保证金和优先政府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份额占比。正如文中提到的,大型企业服务好但是费用也相应的高,如果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部是大型企业参与,那么中标(成交)价格必然不会低,相反,如果有大量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参与采购,不仅政府采购竞争会更加充分,还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政府采购中标价格,达到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的目的。
以2022年为例,全市累计完成项目预算总金额11.52亿元,项目中标总金额10.13亿元,项目交易总金额8.54亿元,节约财政资金1.39亿元,节支率12.07%,涉及企业42231家。其中:中小微企业40874家,所占比例96.79%,中小微企业项目交易总金额7.8亿元,所占比例91.36%。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多次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组织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在进行政策解读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的能力,破除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不会制定、参数不会编写或草草了事的症结,进而实现提高政府采购水平、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效应。此外,我们还准备积极的与省厅和其他同行对接,探讨建立政府采购需求模板,在满足政策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制式化政府采购需求内容,谋求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建立健全采购人制度,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我们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对约定事项或采购内容逐一逐项进行验收,并记载检测、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特别是涉及民生、影响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求采购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受益对象参与验收过程,并依法公示验收情况和结果,同时,严把资金支付关,对未经履约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以期最终把好政府采购质量关卡。
三、改革创新、适应潮流,最终紧跟步伐实现突破
政府采购如何适应时代发展,融入历史进程,从而实现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每一级采购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考题,要想改变长期以来的传统管理模式,必须吸收和利用一切优秀的管理经验与管理技术。例如,政府采购预算编列和下达中,时常会遇到项目预算如何编列,多少比较合适的问题,既要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又不至于虚高浪费财政资金,这不仅考验着采购单位也给预算管理部门造成诸多困扰。结合上文提到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合理,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最终出现采购成本提高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当前互联网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大数据”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也将逐渐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可以借着这个东风,利用大数据来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编列下达的问题,让行业连起来,项目做起来,数据用起来成为新常态。具体可以考虑将历年来的政府采购数据嵌入大数据分析系统,实行汇总分析,这样不仅可以归总出同类采购项目的预算均价,甚至同类产品的中标(成交)均价都可以获得,那么采购单位在编列政府采购预算时就有了参考,预算管理部门下达预算额度时也有了依据,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精准化,将进一步拉低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减低政府采购成本,真正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根本目的。
总之,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唯有保持持续的改革创新态势,建立更加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让政府采购从最初的可比性到真正的可控制,才能使财政资金的运作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更加契合经济发展大局,进而最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撑。(阳泉市财政局 田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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