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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为什么要有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怎么来的小区为何必须由物业公司来管理依据何在」

这个问题总是被反复的提及,反复的拷问。凡是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购房置业,你总是会发现有一个小区“大管家”——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开展所谓的“综合性一体化管理和服务”,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当然,同时也会定期收取包括物业费在内的各式各样的费用。
只要涉及到“收费”,作为消费者就会异常敏感。这个物业公司的存在,意味着购房置业花了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房款之后,每月还需继续额外支付一笔物业费。如果这个费用比较高的话,那些本身压力就比较大的业主甚至以为:房产证虽然在手,但它似乎并没有真正

这个问题总是被反复的提及,反复的拷问。凡是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购房置业,你总是会发现有一个小区“大管家”——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开展所谓的“综合性一体化管理和服务”,为广大业主“创造一个舒适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当然,同时也会定期收取包括物业费在内的各式各样的费用。

只要涉及到“收费”,作为消费者就会异常敏感。这个物业公司的存在,意味着购房置业花了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房款之后,每月还需继续额外支付一笔物业费。如果这个费用比较高的话,那些本身压力就比较大的业主甚至以为:房产证虽然在手,但它似乎并没有真正归属于个人,依然要每月继续交纳“房租”才可以安心居住,物业费完全成为了一种负担。

于是,种种质疑和不解就纷至沓来:

“物业”到底是干什么的?谁让它来的?它凭什么长期把持着“业主们的小区”?我不需要什么物业来管理,我也不交什么物业费!以前没有“物业”,我们也过得很好!

在内地物业管理诞生、起步、发展,至今已四十年有余的今天,上面这些质疑和拷问对于住宅类物业行业而言是那么的刺耳,可以说是整个行业的悲哀。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物业行业的地位和作用,远未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同,

是的,以前确实没有“物业”。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们住的是“公房”,(国有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交纳的是“房租”,管房子并定期修房子的是“房管所”(或单位的后勤房产处等)。

而“物业”、“物业管理”等等这些新名词儿,都是随着改革开放从境外所引入,它们是西方人的发明创造。其中“物业”一词儿,是我国港澳地区对于英文“Real Property”的翻译,如今,它专指房地产范围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

那么,对比两种房屋管理模式,大致可以认为:

“公房”,就是“物业”;“房管所”,就是“物业公司”;而传统的“福利型公房管理模式”,逐步被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经营服务型的物业管理”模式所取代。

这里就不得不提一部重要的文件:

1994年4月,原建设部颁布了首个物业管理规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

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也就是说,自1994年开始,凡新建商品房小区,物业公司“抢先进驻小区”,对整个小区实施“综合化、一体化、专业化”管理。这并非是“不请自来”,而是在“依法行事”。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物业管理以其独特的功能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进而1997年,“物业管理”被提到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要求其从“新建区”向“老城区”扩展,深化向“市场化”发展的道路。

等到了2003年首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业行业的前景似乎更是一片光明,大有可为。

应该说,整个九十年代及二十世纪初,在住宅类物业管理领域,物业公司与业主一方的矛盾始终存在,但远未像现在这样激化和尖锐,以至于“取消物业(费)”的口号此起彼伏。

事情开始发生变化,是另一部重要的法律——《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给业主一方带来了“震撼性的启示”,而它给整个物业行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

好像自此开始,业主一方才知道,自己才是“小区的真正主人”;需要主人们“共同决定的事项”,往往被物业公司越俎代庖;许多应归属业主一方的合法权益、收益,往往被忽视和侵占;许多开发商的子弟兵——前期物业,说不得轰不走,这都是违法行为。

尤其是《物权法》关于“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最新界定,使得业主一方看到了“翻身当家做主”,自管小区的曙光。

以上,可以概括为:

物业公司,自前期就介入小区管理,这是“大方向”上的问题,也确有其法理依据。诸如:“物业”是怎么来的,谁请来的,我不需要物业来管理等等的问题,纯属无聊透顶,毫无实际意义。

对业主一方而言,学法懂法,进而运用相关法规赋予业主的权利去争取自身的应得利益,这才是关键。而这其中,业委会的组建以及团队建设问题,又似乎是重中之重。

没有业委会这个组织的话,许多法规所赋予业主的权利几乎就无从行使。因为凡是涉及小区共有部分重大的事项及公共管理权限,就必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全体业主共同评议并作出决议,再授权业委会执行。

没有业委会的召集人和执行者,就意味着上述所谓的权益,仅是法规条文的罗列,无法付诸实施。这个问题,短期内还真难有切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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