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管理人“原来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
【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管理人“原来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之利益,自社会连带之理想,为应奖励之事。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寓有适合社会利益之意。”可见,无因管理不仅具有私法维护权益的意义,更兼具鼓励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公益功能。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管理他人之事务“所谓‘管理事务’,与委任契约上的‘处理事务’,其意义相当,即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之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二)管理事务利于他人
1.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仅限于避免他人损失,而不包括广义上一切使他人获益的管理行为。
2.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是为了将其管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因此,对于因过错管理损害他人的利益,或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或管理所得利益归属自己所有的,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还进一步要求管理人的行为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三)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判断管理人有无义务,应当按照客观标准。
三、无因管理人费用支付请求权 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一)直接支出的费用 该部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事务的必要支出及利息。对于必要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支出时的客观情况。“得请求返还之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出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也就是说,如当时支出该费用是必要的,即使事后为不必要,亦仍应视为必要费用。如果当时该费用不是必要的,事后即使为必要,仍不属于必要费用。
(二)实际损失的赔偿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实际损失仅指因特定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既不包括管理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也不包括管理人在不管理该事务时也可能遭受的不特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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