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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

一、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火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生产部: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一、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动火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火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生产部: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3.3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3.4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5 动火作业人职责

3.5.1 应参与作业存在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5.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环境、个体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疏散路线等,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

3.5.4 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3.5.5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3.5.6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3.6 动火监护人职责

3.6.1 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6.2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3.6.3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6.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7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3.7.1 负责填写办理动火作业证。

3.7.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现场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培训教育作业人员。

3.7.3 作业过程中监督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作业。

3.7.4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8 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3.8.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的衔接。

3.8.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8.3 在动火作业中,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9 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10 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

3.10.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0.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10.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4. 内容与要求

4.1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 动火项目

4.2.1 气焊、电焊、塑料焊、铅焊、锡焊等。

4.2.2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3 电炉子、烘烤等。

4.2.4 使用碘钨灯,卤钨灯,千瓦棒等热光源灯具。

4.2.5 生产装置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长签字,总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环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动火等级划分

4.4.1 特殊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30m半径的范围)的动火。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公司生产装置区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5.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5.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3) 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5) 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4.5.3 作业前,生产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2) 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 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 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6.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6.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1)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3) 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4)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4.7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7.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7.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7.3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7.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8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9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10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1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4.13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3.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13.3 动火点所在部门应预先通知生产经理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13.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13.5 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4.13.6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4.13.7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13.8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13.9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4.13.10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4.13.11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13.12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 《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4.16.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部门(或装置)负责人组织生产单元班组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4.16.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由生产经理、安环部、质量技术部、设备组等相关部门签字审批。

1) 特殊动火:由动火部门(生产部)申请,安环部门复查后报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 一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主管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3) 二级动火:应由动火地点主管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主管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动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反动火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6.3 由相关部室、部门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

4.16.4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部门主管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设备组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16.6 《动火作业证》是动火作业的依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4.16.7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480分钟以内)小时,中间间断30min重新取样分析。

4.16.8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4.16.9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实施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16.10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4.16.1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保存期至少1年。

4.16.12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部门安全技术人员、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高处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高处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分工与职责

3.1 安环部是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设备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3 高处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高处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 基本要求

4.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4.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4 异常温度下的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5.1 高处作业的分级

5.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5.2.1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5.2.2 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5.2.3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5.2.4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2.5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2.6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5.2.7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5.2.8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2.9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5.2.10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5.2.11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3 不存在5.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 类法分级,存在5.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方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5

5

15

h>30

A

B

6. 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6.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6.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6.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6.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6.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6.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6.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6.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3.4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6.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6.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6.5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6.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6.10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11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6.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6.14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6.15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6.16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17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抵用,不得低挂高用。

6.18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19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6.20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6.21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22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3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24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6.25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

6.26 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7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8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9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拆除。

6.30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7.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部门负责审批。

7.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部门审核后,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7.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7.2.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7.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7.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7.2.6 由相关单位作业人员对高处安全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

7.2.7 《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7.2.8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7.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生产经理审批。

7.3.1 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7.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 年。

7.5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保存期至少1年。

7.6 《作业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7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8.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三、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动土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动土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分工与职责

3.1 安环部是动土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3 动土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土作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 基本要求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5.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5.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5.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5.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5.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5.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4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5.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5.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5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5.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5.10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5.11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5.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5.14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15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5.16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17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8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或异地使用。

5.19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20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5.2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5.22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23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23.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23.2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5.23.3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5.23.4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5.23.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23.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23.7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24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25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6.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安环部留存。

6.2 动土申请单位在安环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6.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6.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安环部,由其审核、审批。

6.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安环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6.7 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同监护人员对动土安全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6.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6.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7.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四、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盲板抽堵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盲板抽堵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盲板抽堵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2 质量技术部负责审核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

3.3 机修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4 盲板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盲板作业方案、盲板图,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3.5 生产部门负责人

3.5.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5.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5.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6 监护人

3.5.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5.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7 作业单位负责人

3.7.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7.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8 作业人

3.8.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8.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8.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8.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9 审批人

3.9.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9.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基本要求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5.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5.2.3 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5.2.5 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5.3 作业前,生产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5.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5.3.2 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5.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3.4 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5 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5.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5.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5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5.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5.10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5.12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5.13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14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5.15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16 生产部门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5.17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JB/T450的要求。

5.18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部门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9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5.20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5.21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22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23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24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25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专人共同确认。

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办理。

6.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6.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4 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同监护人员对盲板作业安全措施的确认。

6.5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留存,第二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随身携带,《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7.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五、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断路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断路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

3.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4. 基本要求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部门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5.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5.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5.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5.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5.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4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5.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5.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5.6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5.7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8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5.9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5.10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11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5.12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13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栏杆、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14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15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5.15.1 采用安全电压。

5.15.2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5.15.3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15.4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16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6.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6.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6.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6.3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6.4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6.6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6.7 由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安全措施确认。

6.8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6.9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安环部审批。

6.10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安环部备案。

6.11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 年。

6.12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适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13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六、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吊装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吊装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 基本要求

4.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5.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5.1 一级吊装作业:m >100t。

5.2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5.3 三级吊装作业:m

6.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部门要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6.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6.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6.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6.2.4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6.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6.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6.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6.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3.4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6.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6.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6.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6.5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6.6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7 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等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8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9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6.10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6.11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12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6.13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6.14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6.15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6.16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及时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6.17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6.18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19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20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6.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22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6.23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24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6.25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6.26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6.26.1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26.2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6.26.3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26.4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26.5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26.6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6.26.7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6.27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6.27.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27.2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27.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6.27.4 起吊重物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6.27.5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6.27.6 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6.28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6.29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6.2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6.2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6.2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7.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7.2 负责人从安环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7.3 由作业所在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监护人员同相关作业人员对安全措施的确认。

7.4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5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的使用。

7.6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证。

7.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8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环部,保存一年。

8.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检维修过程中临时用电作业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临时用电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办理和用电区域条件的审查。

3.2 安环部负责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监督检查工作。

3.3 电工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包括外来施工)。

3.4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 基本要求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2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3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5.4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5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6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7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5.7.1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7.2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7.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7.4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7.5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7.6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7.7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7.8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7.9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6.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6.1 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2 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6.3 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 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6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的使用。

6.7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证。

6.8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6.9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6.10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环部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1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作业票和风险分析评价。

7.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八、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管理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部门和岗位。

3. 定义

有限空间: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聚集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4. 安全职责

4.1 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4.1.1 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应急和联络方法。

4.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自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应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 作业监护人职责

4.2.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4.2.2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4.2.3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2.4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4.2.5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3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4.3.1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票”方可施工作业。

4.3.2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4.3.3 “受限空间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3.4 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3.5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3.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5. 作业要求

5.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安环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取样分析要求如下:

5.2.1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5.2.2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2.3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2.4 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5.3 特殊受限空间作业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票由安环部负责人批准。

5.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5.4.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5.4.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5.4.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5.5 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5.6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一级受限空间至少每2h(120分钟以内)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7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5.8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5.9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10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5.11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5.12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焊接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5.1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14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6.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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