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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守护居民住房安全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和汛期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对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及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强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湖北即将进入汛期,城市住房安全面临着较大考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省各级党员干部的使命和职责所在。《提示》的印发是湖北省住建领域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和汛期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对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及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强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湖北即将进入汛期,城市住房安全面临着较大考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省各级党员干部的使命和职责所在。《提示》的印发是湖北省住建领域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必将在守护城市居民安全发挥巨大作用,为维护城市安全贡献力量。

安全生产大于天,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一刻也不能松懈。近年来,全国城市房屋安全持续向好,但也发生了一批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譬如,泉州市隔离酒店坍塌事故、苏州市酒店房屋坍塌事故等,教训惨痛、警钟长鸣。因此,对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要时刻紧绷安全使用之弦,加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制度建设,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保障城市居民安全。此次印发的《提示》从开展排查治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物业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部署,体现了湖北对加强城市住房安全管理的务实与细致,切实为城市居民安全保驾护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城市住房安全管理,全面掌握情况是基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房屋建设时间、质量等参差不齐,要根据住房安全等级,对需要排查和治理的房屋进行全面调查、建档入册,依托先进科技进行实时管理,确保住房安全情况一目了然、动态管理。同时,加强销号管理,坚持排查和治理相结合,发现一起、治理一起,特别是对建设年代久远、尚未治理仍在使用的危险房屋,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把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住房安全管理千头万绪,抓住主要矛盾是核心。抓住关键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问责、“回头看”等倒逼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醒房屋使用人落实安全责任。同时,要抓住重点区域,强化对住宅的物业企业的指导,排查重点区域隐患,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在疫情防控期间,还要加强对临时隔离场所房屋安全的安全巡查,统筹好疫情防控与住房安全。建立完善关键制度也是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完善应急机制、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建立城市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治理机制等,落实各方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城市住房安全。

工作已部署,关键看落实。在湖北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要抓住安全生产不放松,各级各地应对照《提示》要求,把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落实落细落地,以严实作风、务实态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稿源:荆楚网

作者:舒适(湖北武汉)

责编:杨虹磊

东湖评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守护居民住房安全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第五条 房屋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使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拆除。第七条 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清运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扔乱倒。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改变下列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打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糟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第九条 申请房屋装修许可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东湖、西湖、青云谱及郊区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交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以及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二)房产管理部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对符合装修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签订好的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施行。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接受检查。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一)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二)属于整栋危险房屋的;
  (三)属于临时建筑的;
  (四)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有健全的房产管理机构,并配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可以受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公房(包括房改出售的住房)或者经营的物业装修进行管理,代发房屋装修许可单。
  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擅自装修的;
  (二)装修中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东湖评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守护居民住房安全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划分。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或者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房屋产权人。第八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安全。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结构,擅自超载使用。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三)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有可能给异产毗连方和毗邻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六)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在台风、暴雨季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第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第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第十五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六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建筑结构性能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第十七条 当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单位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采取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基础、主体结构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破坏的。
  (四)因施工、生产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
  以上鉴定对象含水塔、烟囱、水池、挡墙等构筑物。
  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每5年应当作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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