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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家禁止吸毒「你问我答发达国家纷纷把吸毒去罪化为什么中国还如此严厉」

粉丝提问
“你好,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人说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对吸毒比较宽容,像荷兰、葡萄牙、加拿大,还有美国部分州,吸毒都已经去罪化,甚至还将毒品合法化,可以随便买卖 ,而像亚洲的泰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纷纷都在提议将吸毒去罪化。
反观我国,针对吸毒行为,第一次抓了就要拘留数天,被抓几次就要强制戒毒两年,为什么我国还如此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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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不仅对我国的禁毒法律一知半解,更对国外的禁毒法律不懂装懂,在中国单纯的吸毒只违法,并不犯罪,所以不存在去罪化。而泰国、中国台湾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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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人说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对吸毒比较宽容,像荷兰、葡萄牙、加拿大,还有美国部分州,吸毒都已经去罪化,甚至还将毒品合法化,可以随便买卖 ,而像亚洲的泰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纷纷都在提议将吸毒去罪化。

反观我国,针对吸毒行为,第一次抓了就要拘留数天,被抓几次就要强制戒毒两年,为什么我国还如此严厉?”

回复

这些人不仅对我国的禁毒法律一知半解,更对国外的禁毒法律不懂装懂,在中国单纯的吸毒只违法,并不犯罪,所以不存在去罪化。而泰国、中国台湾之所以要去罪化,是因为吸毒在这些地区是犯罪行为,才会有提议修改。

以中国台湾为例,政府根据毒品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分为四级,详情如下:

根据中国台湾的相关规定:

使用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正当理由持有或使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应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之毒品危害学习。

很明显连吸大麻在中国台湾都是犯罪,一旦被抓,就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反观我们,吸大麻只是违法,行政拘留十到十五天,只有屡教不改,多次被抓,才会被送去强制戒毒。换句话说,我国将单纯吸毒除罪化,除刑化是走在前面的。

实际,不仅泰国、中国台湾将吸毒定为犯罪,在亚洲的另外几个发达国家,新加坡、韩国和日本,吸毒都是犯罪,而不是像我们这么温柔的定义成违法,这些国家针对吸毒人员的惩罚更加严厉,甚至可以说不人道。

新加坡号称对毒品“零容忍”,所以在对待吸毒犯罪采用的是严刑峻法,甚至可以说是冷酷无情。第一次吸毒被抓,政府会考虑到是初犯,会给予一次机会,送去社区戒毒,需要定期报到,并接受尿检。

第二次被抓 判处5年至13年的监禁及3至12下的鞭刑。

第三次吸毒被抓,则判处最低5年监禁和3下鞭刑,最高7年监禁和6下鞭刑。

第三次之后,又升级为最低7年监禁和6下鞭刑,最高13年监禁和12下鞭刑。

鞭刑后的屁股惨不忍睹

在韩国吸毒是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毒品类管理的法律》第61条规定,吸食毒品时,将处以5年以下有徒刑或者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刑。例如Bigbang成员崔胜铉,就因吸食大麻被判10个月监禁。

日本吸毒同样是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对吸毒可以处3年以下惩役。另外日本还有《大麻控制法》、《兴奋剂控制法》等,分别有“非法使用大麻罪”、“非法使用麻醉品罪”、“非法使用精神药品罪”等罪名。

欧美确实有少数国家对吸毒没那么严格,甚至部分毒品合法,例如荷兰、加拿大,以及美国部分州已经在实施大麻合法化政策,但不代表在这些国家可以随意购买和吸毒,政府对销售网点有严格限制,一旦违反规定就会被起诉。

以荷兰为例,这是是很多人挂在嘴里,标准毒品合法化的国家,然而当地政府只是允许成瘾性低的大麻合法,像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之类的毒品依然采取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的政策。

荷兰政府对合法销售大麻的“咖啡馆”所做的规定:(1)向每人每天出售的大麻不得超过5克;(2)不得出售迷幻药或硬性毒品;(3)不得为毒品打广告;(4)必须保证在其附近没有滋扰行为;(5)不得允许18岁以下的人入内或向其出售毒品。

加拿大、美国部分州将大麻合法化也同样有此规定,并且更严格,只能由政府来主导销售。从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合法化只是在政府的限制下销售和合法,跟合法的毒品香烟随意购买是有天壤之别。道理很简单,强硬的手段控制不住,就退一步用看似合法的方式来控制。

同样的发达国家,为什么欧美与亚洲有如此大的区别,道理其实很简单,西方国家还没有经历过毒品泛滥的切肤之痛,而亚洲各国(特别是韩国、日本),目睹近代中国受鸦片毒品祸害沦为鱼肉的教训,才会对毒品采取高压政策,不想重蹈覆辙。

作为近邻的新加坡、韩国和日本尚且对吸毒行为如此严格,而曾经深受毒品祸害的中国,不比他们更严格就已经说不过去了,居然还会有人埋怨说太严格了,这简直是有点讽刺。

本文摘自:毒言毒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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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美国民调发现吸食大麻人数首次超过吸烟者?美国毒品为何如此泛滥?

为了保持米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维持米国与西方国家接轨“国际化”水平和多元包容特性,维护美
国的国际形象,本人尊重米国选择与烟草泛滥共存的现状。
以个人浅薄之见,米国烟草泛滥主要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方面:米国缺乏强力的烟草监管司法保障,且在偏向废除死刑的白左 倾向影响下,现有的惩
处措施无法震慑人们。 白左病态的自由主义泛滥,为烟草去罪化的“进步人士”影响力太大,他们根本不理
解对人权的包容和尊重,意味着对更多受害者的伤害和侵犯。制毒利润极高,对本就脱实向虚的米国经济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更不用说大麻合
法化后,有助于增加政府税收,在美式民主体制下,极少有政策能提高政府税收同时取得民意支
持。

二、政治方面: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米国君子群体庞大,长远来看他们都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是
对政客和其背后的资本家来说,他们都是值得争取的选票,出台有利于瘾君子的政策不仅可以得到
他们的支持,而且可以为私人监狱、医疗机构等广开财路。

三、阴谋论方面:鼓励可以毁掉反抗者的精神和意志,巩固上层政客的统治,还可以缩短国民寿
命,为医疗保健利益群体输血的同时,赖掉养老金,减少“养老”压力。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米国吸食者超过吸烟者不过是一个开始,纽约市成为米国首
个宣布设立“烟草安全消费场所”的城市后,多地纷纷跟进,待大麻全面合法化后,青少年将更容
易获得并吸食,更容易烟草成瘾。

米国作为一个只有两百年建国史的年轻国家,对这种麻痹意志侵蚀国力的东西缺乏最基本的警惕,
在没有经历过以“北美病夫”为标志性形象的国运盛极转衰的耻辱历史之前,指望他们对各色烟草
下决心强力禁绝,恐怕很难。
当然,米国对这种入门容易且普及性强的软烟草采取放任姿态也可能缘于消耗底层人民的
斗志,让他们在关闭一切社会上升通道的绝望生活中逐渐堕落,从而进入慢性死亡的不可逆程序,
以最大程度断绝美利坚无产阶级走上未曾设想道路的那一丢丢可能性。

全球化之后,当一个发达国家的普通人对比发展中国家的普通打工人失去竞争力之后的下场是这样

他们会被资本抛弃,现实就是先是奶头乐,后有铁锈带,然后免费发放烟草,推动烟草合法化,尽
量用最低的成本安抚这些没用的基本盘,也就是合法化的清除底层人
资本主义的根本逻辑就是阻挡资本增殖的一切,都要被清除,包括人类。

香烟也是一种烟草,只不过是对身体危害小一些。正因如此才合法,也是税收的大头。在此向
无私奉献的烟民表示敬意。 如果有更带劲的烟草谁还吸烟啊,烟草属于一个泛称,开除一个就少一个,大麻被开除后,就
不是毒品了。能吸大麻谁还吸香烟。古今中外在烟草问题上一直存在严禁派和弛禁派之争。和今天的清零派与共存派之争一样。如
果严禁不起作用,肯定弛禁派占上风。

米国就是禁不住了,没办法只能合法化。但又不能公开认怂,只能编一个危害小的理论,自我
麻醉。晚清民国时禁不住鸦片,不是也有人写过阿片有益论吗。 以后米国可能会用大麻或其他烟草替代香烟,成为另一个经济增长点,不但解决了财政问题,
还顺带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根据历史经验,米国再这么持续放开烟草管制,没准以后所有实行严格禁毒的国家还得求米国
别在对外输出烟草了国内手头有货的、有门路的,趁现在赶快往米国卖,再不卖以后就砸手里卖不出去了。能润就润,自由美利坚欢迎你。枪在手、黄赌毒,上那找这么自由的地方?

名称上烟草和药在英文里都叫“drugs”,而不是像我国直接用贬义词的统称“烟草”。如果
把我国法律定义的烟草统统叫做“poisonous drugs”或者“addicted poison”,至少能让人产
生不同程度的厌恶感米国左派势力在国内推行的烟草议程还是相当成功的。
为了提高烟草在米国的普及率,他们甚至在普通医院的药品当中,加入过量的类烟草成分。有些人
治感冒,吃个药就染上毒瘾。

不是吧,社会好了这是事实,但是现在的年轻人对烟草的危害不会真的这么没概念吧,真以为吸烟
者就是倒在路边奄奄一息的人而已吧?
烟草的恐怖不在于它会毁掉吸烟者的健康。而是在于带来的社会安全问题。
还记得那时候,阴暗的小巷里地上全是针头,别说晚上,白天在路上都要小心安全。别说手机,破
旧自行车都不能停在路边好吗,他们什么都能给你偷光。为了几块钱就能给你一刀子,哪怕你是他
同学、友人,甚至父母,只因为他急着去换取一口痛快。毫不客气的说,吸烟者就像魔鬼,为了吸
毒,他们盗窃、抢劫、伤害。

为什么我们要禁毒,因为近代列强用烟草和枪炮打开我国门,让中国成为跪着的病夫,一直到现在我们中还有一大群虫豸膝盖生了根,以至于到现在还有一群牧洋犬想洋大人之所想,以至于到现在还有一些商人喜欢给自己牌子取洋名用洋模特拍广告。啥时候我们国人见到洋人,像看到蛮夷一样,啥时候就是民族复兴。太可怕了,国内公务员上下三代应该严禁出国,米国之外的国家也不行,万一到了米国又去其他国家了呢,比如日本。同理港澳台也是。这都是为了祖国的下一代好,尤其体制里面的,不要让资本主义腐朽的生活和娱乐方式污染了红色基因。这下可有的查了,有过留学记录的也应该被重点审查。

为什么国家禁止吸毒「你问我答发达国家纷纷把吸毒去罪化为什么中国还如此严厉」

思考合法与非法瘾品的区别?


说到毒品是否应该合法,我想起一个有趣的数据,姑且作为引子: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自杀率居于世界前列。《柳叶刀》杂志于2002年发表论文称,中国自杀率在90年代末期为22.6/10万人,其中1995至1999年间,15到34岁的中国女性公民之中,每10万人里年均约有37.8名女性自杀(高于22.6/10万人的平均自杀率),而其中来自农村者占比高达93%。2000年中国的城市化率也有36%,以64%的女性人口贡献93%的自杀女性人口,可想而知当时的农村女性自杀率有多么恐怖(粗略计算了一下,农村女性的自杀率为54.9/10万人,比世界自杀率平均值的14/10万高出3倍)。
而近些年,中国的自杀率陡然下降,根据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景军2011年的论文“2009年全国自杀率为每10万人7.95人”,可见中国的自杀率已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若问为什么?这个理由其实简单得让人容易想不到的: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妇女大量进入城市。进入城市以后有个好,突然想不开要自杀的时候,不可能像在农村那样随手就拿到农药(在农村农药不是管制物品,就那样放在家里,随手就可以打开喝)。这意味着在想不开到自杀的过程中,人们有很长的冷静时间做选择,故妇女自杀率大大降低,带动着整体的自杀率降低。
毒品与农药是类似的。一个人,考试挂科了,在学校被教授院长校长潜规则了,考公务员十几年没考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裁,那么TA就有很强的、放浪形骸的心理动机。你如果在他内心最脆弱的时候递给他一瓶二锅头,他也就讨个醉;递给他几片叶子,他也就high一把;递给他一瓶农药,他要是一时不冷静就灌下去也算解脱了;你要是扔给他一针可卡因海洛因,他还不如喝了农药舒服。

回到主题上来,我说“毒品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个问题的价值不高,是因为你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几点必须得拎得清:1.毒品合法化意味着法律得对“毒品”有个清晰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对于“难戒断、高毒性”、“难戒断、低毒性”、“易戒断、高毒性”、“易戒断、低毒性”要有明确的区分;2.毒品“合法化”也好、“非法化”也罢,究竟到一个什么程度,“合法”是指“无限制使用”(比如开车前也可以用),还是“限制使用”;是指“可以使用、买卖”,还是“可以使用、限制买卖”;“非法”是指“吸毒、毒品交易都是犯罪”、“吸毒违法、交易犯罪”、“吸毒、交易都是违法”还是“吸毒不违法、交易违法”?违法和犯罪的成本是什么,是罚款?限制人身自由?还是记入诚信系统?3.到底是要“毒品合法化”还是要“减少法律规定中非法毒品的数量”,就本次柯震东吸毒后引发的争论来看,说得明确一点就是“大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点我们放到最后讨论。

弗里德曼写过支持毒品合法化的文章,他老说道:“别人吸毒成瘾对于我们的伤害,几乎完全来自于这样一种事实:毒品是非法的。”当然单纯从经济学效益分析,他老说得完全正确。具体是这样的:毒品若非法,那么生产成本几元一克的毒品,由于流通成本巨大而最终可以卖出几千元一克,这个成本主要用以躲避、贿赂警方以及平衡若躲避、贿赂警方失败而坐牢杀头的预期负收益。与此同时社会为缉毒而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如果再把因凑集毒资而犯罪的因素考虑进去,这个社会成本就更高了。弗里德曼认为毒品合法化好显然是注意到毒品非法化之后的整个社会处于极度负和博弈的状态,与此同时,毒品非法化有利于毒品生产者与官方勾结,生产相同数量的毒品能够创造百倍于毒品合法时的价值。假设毒品合法化的社会,每个毒品生产者可以年产10万克毒品,同样的生产者在毒品非法化的社会只需生产1千克,然后以这1千克毒品创造的“高价值”养活包括毒品运输、毒品销售、缉毒的警察、表面上缉毒实际上协助贩毒的警察、警察不便受贿时警察的亲戚等另外99个人。
这里捎带着提一句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通行的禁酒令——当然禁酒和禁毒是不一样的,美国政府只是垄断酒的流通,创造了“酒专卖”的系统,并不完全禁止酒的食用。可想而知,对一件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进行行政垄断,导致的结果无非是1.政府专卖系统腐败,民众怨声载道;2.酒价因为一些不必要的成本而被无限抬高,民众怨声载道;3.大面积家庭高成本私酿酒、地下酒吧形成规模,其中地下酒市充斥了(与禁毒)类似的暴力、黑帮、法纪崩坏、腐败和野蛮,民众怨声载道。在禁酒令被废除之后,地下黑市逐渐销声匿迹了,民众便不必怨声载道了。
我在这里引出禁酒令并不是想说明毒品和酒一样只要放开管制就会消除因毒品引起的犯罪,只是说放开管制一定会消除地下黑市。因为毒品的制作方法全世界都知道,并且生产成本并不高昂,毒品完全可以像其他农作物、化工制品一样有市场定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毒品而引起的犯罪,和由于酒引起的犯罪还是不一样的——因为毒品对中枢神经的生理作用,毒品导致的社会问题更加严重且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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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禁酒令不同的是,“酒非法”或“酒合法”的社会,无论民众是否理性(地消费、使用),对于社会来讲,其负外部性都有限。“酒合法”也不过是使得饮酒人群的10%~20%的人酗酒,但是“毒品合法”,尤其是“硬毒品合法”,结果将会是使吸毒人员中的近100%毒品成瘾。我在本文开篇提到,无论因失意而喝酒、喝农药还是吸毒,都并不是“理性行为”,如果以“理性人”的假定分析问题,那么需要保证:假使有人进行了非理性的、失去判断力的行为,则不仅这个行为需要可预见、其后果也必须可控、不得有严重后果。弗里德曼正是没有看到这一点(或者说他那个时代这一点表现得并不明显),从而导致了他的这部分结论虽然在经济学上有意义,但是在实际政策制定中立不住脚。
即便抛开毒品的生理作用,毒品以下的几大危害也不可忽视:1.使人丧失劳动力,不多说了;2.使人脑对幸福感的奖励体系产生异化,什么意思呢?吸毒之前,打工挣钱、与家人朋友团聚、抚养孩子等一系列社会活动能使人产生快乐和幸福感,但是吸毒之后,吸毒使人产生的快乐和幸福感更强烈,那么人脑会不由自主地选择吸毒而不顾工作、不顾家,这就是毒品的“心理依赖”作用;3.吸毒之后的一段时间丧失理智而犯罪的并不在少数。也因此,全世界对于买卖“硬毒品”都是严厉管制的,尽管这种管制是违反经济学规律的——但是这正是因为人们在沾染毒品前不会做成本-收益的考量,不会在理性的基础上下判断,如果把毒品交易当做“经济学行为”,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考虑该行为中买家的后续行为是否会造成比交易本身严重得多的后果。
所以单就“硬毒品”来说,我是支持国家管制、世卫组织带头管制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我认可“吸食硬毒品是犯罪”。
当然对于硬毒品,我也有另一套方案,没有经过太深入思考,姑且说明一下:完全放开硬毒品市场也可以,但是:1.要允许社会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学校/企业有权不录取/录用吸硬毒品或有吸硬毒品史的人员,房东有权赶走吸硬毒品的房客,仅此一点,便可让大部分人对硬毒品敬而远之;2.政府完全不对吸硬毒品人员进行禁毒戒断措施,并且绝不对吸硬毒品人员进行失业补助,尽管吸毒人员多是失业人口,但是仍然要勇于壮士断腕,病死饿死活该;3.要允许主动(有证据证明他是主动吸硬毒品的)吸硬毒品人员的家庭成员对其遗弃,任其自灭;4.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加强治安,同时加强教育,加强人们对瘾君子的判断力,至少为了安全考虑离他们远一些。这套方案的本质是告诫大众:沾染硬毒品意味着无人同情、无人关怀地死亡。这套方案的原理也很简单——如果你放开管制,那么既然你不财政投入进行管制,也就不能投入财经进行救助,这叫“让市场的归市场”。当然这套方案会被人批评为“社会达尔文化”,那就可以不用,用上文说的另一套方案,“让功利主义的归功利”、“让家长的归家长”。

对于软性毒品,我先引一段对话。这是佩奇·巴尔茨同弗里德曼的一段对话:
佩奇:那么毒品合法化对美国有什么负面影响?
弗里德曼:很可能的后果是更多的人吸毒。但这并不是一定的。合法化之后,毒品的价格会下降,作为经济学家,我们相信价格下降需求会上升。但这里还是有一些限制条件的。
禁止毒品的效果是,会使得人们从使用效果温和的毒品转向使用效果更强的毒品。
弗里德曼:大麻很笨重,所以很容易被截获。缉毒人员更多截获的毒品是大麻而不是类似可卡因之类的毒品。这导致了大麻价格的上升并且更难获得。因此人们变的有动力种植更强力的大麻,而吸毒者则会由大麻转向海洛因,可卡因或者强效纯可卡因。
佩奇:说说强效纯可卡因吧。
弗里德曼:强效纯可卡因,如果没有禁止毒品这件事情,在我看来根本不可能被制造出来。为什么人们会发明强效纯可卡因?因为原先吸食可卡因的方法是用鼻子吸,但因为禁止毒品,使得这种吸食方法变得异常昂贵。于是人们在绝望中发现这种东西。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共识,这是我们讨论软毒品是否可以合法化(主要是大麻)的大前提:大麻的成瘾性极弱,远不如烟草和酒精。大麻的生理作用并不比酒精更直观、明显,并且学界普遍认为,大麻的神经兴奋作用并不比酒精更明显,服用大麻之后的危害行为并不比酗酒严重,鉴于此可以像“酒后驾车违法”一样制定“吸大麻后驾车违法”的法律。
可以说,软毒品和硬毒品都是人类放纵欲望的手段,而软毒品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硬毒品的缓冲。有证据表明,服用硬毒品非法而服用软毒品合法的国家,比无论服用软毒品还是硬毒品均为非法的国家,吸毒人员的成分中,吸食硬毒品的比例低得多。比如中国的吸毒人员中,仅吸食大麻等软毒品的比例很低,不超过20%,其余吸毒人员不管是否吸食大麻,均吸食硬毒品;而在吸毒非罪化的葡萄牙和荷兰,尽管郑姆斯特丹的空气都飘着大麻的味道,该国吸食硬毒品的人口比例(1.6‰)并不比中国高多少(中国大约为1‰),相同的,尽管美国的青少年有半数沾过大麻,美国也有10.2%的人口吸食各种毒品,但是美国的硬毒品吸毒人口也并不恐怖(1.4‰左右),那么美国的硬毒品人口仅占总毒品人口的1.4%而已,但是在中国这个数据超过了80%。这个现象弗里德曼就解释得很清楚——你连危害程度比较轻的毒品都禁,那我吸软毒品或者吸硬毒品都是同样的违法行为,我何不尝试硬毒品?
尽管有人声称吸食硬毒品的人基本都是从吸食大麻开始的,并且指出吸食大麻与吸食硬毒品的相关性显著,但是对此的研究还是需要区分国别——这个国家是对吸食所有毒品都入罪,还是仅就吸食硬性毒品入罪。很显然,在中国这样一个对毒品“零容忍”的国家,吸食大麻的人很容易像弗里德曼说的那样,出于更便捷、更爽更High的目的而转向吸食海洛因、可卡因和冰毒。

毒品立法和烟草立法、酒精立法、嫖/卖淫、持枪立法一样,都是公权力对人们欲望的强制限制,有人从法理的角度解释这类立法:一开始,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但是允许之后,很多灾难就到来了,比如嫖娼和卖淫盛行导致性病广泛传播,饮酒习惯降低军队的战斗力等,为权衡利弊便要一定程度上禁止。如果允许人们吸食毒品(这里指硬毒品),即便我们不讨论长远的社会效益,本身是为当下社会创造了不安定的因素,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立法仍然多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即你吸毒造成的威胁大于限制你吸毒这一限制自由的威胁,那么这种限制是合理的。那么同理,如果开放软毒品有利于减少硬毒品的吸食者,有利于增加社会总福利,那么没有理由不放开。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硬毒品最好最大程度地限制,软毒品应当(法律意义上的“应当”)视情况而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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