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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理解和把握教育惩戒这三点很关键观点的内容,家长对教育惩戒有异议

关于教师惩戒的话题一直是教师和学界讨论的热点。更多的讨论将其重点放在惩戒的边界和行为上。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惩戒行为的本质。我们一起来看如何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来理解本质——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管理行为以及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20年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尽管《规则》结合具体情形给出了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的指导,使教师管理行为有了基本的行动依据,但由于教师面对的是个性不一的未成年人以及包罗万象的教育情境

关于教师惩戒的话题一直是教师和学界讨论的热点。更多的讨论将其重点放在惩戒的边界和行为上。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惩戒行为的本质。我们一起来看如何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来理解本质——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管理行为以及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20年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尽管《规则》结合具体情形给出了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的指导,使教师管理行为有了基本的行动依据,但由于教师面对的是个性不一的未成年人以及包罗万象的教育情境,如果教师试图把《规则》作为管理学生的“利剑”,那将本末倒置,事倍功半。

在实践中,教师运用好《规则》的前提是理解教育的逻辑起点。学生永远是教育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和定位学生决定着教师如何定位教育,如何理解和定位教育又决定着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围绕教育惩戒,教师应从“惩戒行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教师施教”三个角度来追问本质。

01

从惩戒行为来讲,实施惩戒应是

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是集体意愿的表达,

而非纯粹的个人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教师除了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外,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了具体规定,指出教师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评定权、获取报酬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义务,促进学生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近年来,出现了个别教师以“不敢管”为借口而“不作为”的现象,也有教师以“教师有惩戒权”为“旗帜”对学生进行不科学的管理,甚至有的教师以管学生的名义随意打骂、体罚学生,剥夺学生上课权利,殊不知已违规违法。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提出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教师不恰当的“权利使用”会与学生权利产生根本性冲突。2020年教育部发布《规则》以“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职责”更强调义务,是国家赋予教师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如同家长对子女的惩戒一样,原是一种传统教育中的教育方法之一,系一种自然权利,无所谓法律规定。在现代教育与现代师生关系中,却是教师教育权利中最有争议的话题。”那么,教师应如何理解“教育惩戒”?从教育权利还是教育义务角度来实施“教育惩戒”更有利于教师科学施教?

教师有管理学生的职责,惩戒作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理应是教师可以使用的,是其教育权之一。但教师惩戒学生,并不是因为学生冒犯了教师个人利益或权威,而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对集体形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维护集体权威和形象,教师才对学生行使惩戒。因此,教师作为国家的“受委托者”、班集体的“领导者”,是代替集体行使惩罚手段,而非纯粹的教师个人“权利”使然。《规则》指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这些都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学校或班级不是某个人的私人领地,而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公共空间,不管是教育行为还是惩戒行为都应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因此,集体性、公共性是教育管理的必然属性。

“惩罚的本质是什么?惩罚的本质是一个人受到集体的责备,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了错误,也就是说,在惩罚里没有压制,而是有对错误的感受,有对见弃于集体的感受,纵然是极轻度地见弃于集体。”从马卡连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惩戒是教育手段而非教育目的,教育惩戒的使用应以是否促进学生成长为评判标准。惩戒虽然让学生感受到身心痛苦,但应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惩戒行为的“集体”属性还体现在班集体建设的方方面面,惩戒规则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相辅相成的手段,如教师与学生一起制定班规、民主讨论、惩戒时允许学生辩论、设立申诉机制,这一方面反映了教育民主意识的觉醒、对学生主体的尊重,但另一方面也表达了惩戒非教师个人意愿的表达而是集体意愿的表达。在班级中,“首先可以使用惩罚的,或者是整个集体—集体的全体大会—或者是集体全权委托的一个人”。因此,教师要把实施惩戒行为理解为是教育机构、学校或者班集体委托教师来行使的职责,而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对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可以避免教师站在个人立场来实施教育惩戒,而要时刻尊重集体、发挥集体主体性和主动性,把维护集体、促进集体进而促进个体成长作为思考的起点。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教师拥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因此,当学生出现《规则》中列出的一系列情形时,教师可以实施惩戒。如果把“惩戒权”转变成义务,逻辑起点就变成了学生,也就是站在学生受益的角度来实施教育惩戒,“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换句话说,当个别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管是出于对个别学生的教育,还是对集体利益的维护,教师必须要出面制止,否则教师就是失职。

从义务视角、集体权利代言人的视角来理解惩戒权,不仅有助于教师放下身段,树立民主管理的思想,也有助于教师避免惩戒行为的主观色彩,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一切站在学生成长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

02

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来讲,实施惩戒应在

逻辑上成立且得到班级氛围的支持

当教师在管理学生尤其要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逻辑辨析,才能确保惩戒行为的恰当运用。

第一,学生对相关规则是清晰了解的。对于学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学校的惩戒规则,教师应该通过主题班会、集中培训、情境辨析、价值澄清等方式让学生建立清晰的认识,通过培训,不仅帮助学生建立民主、法治、规则意识,也让学生对行为后果有预判意识和能力。尤其是涉及严重惩戒时,必须让学生事先知道,这涉及惩戒实施的原则问题。

第二,教师要判断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主观目的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错误是难免的,错误可以转变成学生成长的契机和资源。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教师要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学生是否具有主观目的性。即使学生具有主观目的性(如故意破坏课堂纪律),教师也要分析学生刻意违规违纪的动机,是为了赢得教师的关注还是纯粹地破坏集体纪律,对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第三,违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对集体或他人造成了消极影响。为了维护集体发展进而维护个体发展,作为集体组织的学校以及班级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同时为了维护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会设计惩戒规则等机制,这样有利于学生在追求个人利益时进行是否“越轨”的预判。因此,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是因为学生个体行为触犯了集体或他人利益。

学校是教育机构,班集体是教育的工具。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发生在集体中,通过教育惩戒不仅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矫正,同时也让其他学生引以为戒。因此,教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方式一定要得到班集体的支持,即班集体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判定与教师对其的判定是一致的,这样,才能真正使集体成为教育性集体,把惩戒作为破坏集体或公众利益而接受的必然的惩罚,而不是某个人的意志表达。为此,积极的班级文化、班级舆论建设就是重要前提。

班级舆论是指在集体中占优势地位的、被多数人所赞同的言论,主要通过班主任班级建设而形成,它能够让班级成员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观点形成共识。很多时候,学生并不怕教师的批评,也不服从班干部的管理,但却害怕班集体的不接纳。当学生出现错误的行为时,集体舆论的压力对其就是一种教育和惩戒。

同时,教师也要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判定。如果是多数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就不能只从惩戒或者管制的角度思考问题,而要从教师带班方式是否出现了问题进行思考:是否没有形成良好的班风;是否班级生活不民主、没有反映学生的意愿;是否没有调动学生自主管理意识和能力等。如果班主任就管理谈管理,希望用班规及惩戒来改变学生行为,那只能造就“当面服从”的学生文化。如果学生违规违纪行为不太严重,能够通过积极干预的方式来解决,教师就要通过“育”而非“管”来解决问题。面对一些常规问题,教师可以给出学生处理问题的基本指南,可以引导学生自我反思和改正,可以给学生提供“以功抵过”的多元选择,可以借助学生自主管理组织来自主解决。教师多采用幽默、灵活、人性化的方式,不仅能够树立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形象,而且也能给学生做出示范。如果总是有个别“冒尖”的“搞破坏”的学生,教师也要首先给予其情感关怀,在需要采取惩戒措施时,也不能从学生违规行为直接到惩戒措施,中间还应该包含阶段性的教育手段,如找学生谈话、找家长谈话、警示、警告等,从教育、警告,再到中度惩戒、重度惩戒。

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教师对他们的关爱,惩戒才能获得全体学生的支持。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我主张对孩子们(正是孩子们)实施没有严厉申斥、大发雷霆及强力影响手段的教育,因为这些办法不会带来任何好处。不能把‘成人’社会学的概念和规律搬到儿童世界里来。在儿童教育中,震惊、冲突与发怒,并不是客观必要的。因此,最好不要采用令人震惊的手段。”

03

从教师施教来讲,教师运用惩戒

不应是技术问题,而应是道德和艺术问题

惩罚是具体个性化的东西。“惩罚总是应当完全适合于个别人的一种个别性质的东西。”惩戒不是“技术活”,而是“道德活”和“艺术活”。所谓“道德活”,是指教师首先应把道德置于惩戒之上,认识到惩戒首先是教育,给予学生惩戒的目的是善意的、是基于学生发展考虑的,是基于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学生未来可持续发展以及学生成长规律而作出的决定,使教育惩戒符合教育目的性。从方法上来讲,教育惩戒是道德的,“教育归根结底是‘德育’”。对于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如果不符合教育中的道德目的,那也不属于教育,因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学生建构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试图通过不道德的方法来培养有道德的人是不可能的。因此,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的方法,但教师在使用惩戒方法时,应体现主体性、自主性和理解性的原则。

在惩戒过程中,选用哪种惩戒方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惩戒事实本身以及惩戒给学生带来的心理警示作用,让学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在准备使用惩戒以前,教师应更加尊重学生,注重倾听学生的想法,以事实为基础对学生行为作出评判,并给予学生对话、申诉等机会,以确保学生知道为什么自己会受到惩戒进而认可惩戒的意义。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于1954年8月在莫斯科举行第19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指出“教师要在符合学生和教师双方自尊心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是教师师德规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包括实施惩戒的过程中,把对学生的尊重放在首位,避免使用强制性、霸权式、权威式的惩戒,因为其不但对学生起不到教育作用,还会影响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同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学生作为一名公民,理应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

从惩戒内容的选择上来看,惩戒应该是有价值且对学生来说是道德的。惩戒手段是教育载体而非教育目的,既然是教育载体,它就应是有教育意义和价值的。《规则》虽然针对不同情境给教师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教育惩戒方法,但教师选择哪种方法、在选用某种方法时是否需要其他教育措施配合、是否就只能选用文件中所规定的一些惩戒方法等问题依然会困扰教师。从效果上来看,教育惩戒产生的效果应该是积极的,借助教育惩戒,可以“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帮助学生提高主动与外部世界、公共社会建立连接的能力,促进学生向上、向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任何教育方法,甚至像暗示、解释、谈话和公众影响等我们通常认为最通行的方法,也不能够说是永远绝对有益的。最好的方法,在若干情况下,必然成为最坏的方法。……任何的方法都不能够脱离整个方法体系,单从有益和有害的观点来考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惩戒方法,这样的方式只能满足个人情绪的发泄,表面上消除了“麻烦”,但实际上,教师并没有设身处地地站在学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样的惩戒就缺乏教育价值。教师如果要使用惩戒方法,则需要谨慎和机敏,否则除了对学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之外,不会产生积极的教育效用。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件:初二女学生A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学生打架,班主任组织本班全体学生投票表决对A的处理办法。投票之前,班主任让A回避,然后让全体学生就A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的现象做了一个测评。测评是一道选择题:是让她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回家,教育一周。结果26个学生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学生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A留下遗言,投渠自杀。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民主投票测评的方法是否“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即便程序合法、合规,教师在使用比较重的惩戒措施时也要考虑学生个体情况、调查问题原因等,而不能只做宣判者。为此,马卡连柯指出:“在惩罚问题上,不能定出一般的方案。每一种行为都是带有个别性质的。在某些情形下,即使为了非常严重的过失,用口头责备就是最正确的了。在另一些情况下,为了不很重大的过失,也应给以严厉的惩罚。”因此,教师尽量不启用惩戒行为,如果要启用惩戒行为,一定要对惩戒行为的利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进行慎重考虑。

在教育学生上,教师需要有教育情怀,教师对学生的爱应该是一种崇高的、不带任何私利的爱;教师需要专业理性,教师对学生采用的恰当的教育措施,源于教师对教育的深刻理解和专业认同;教师需要教育智慧,教师要依据事件情境、学生个体情况采取恰当的教育手段。不合理地、机械地使用教育惩戒只会阻碍教师工作。

(作者单位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来源: 人民教育

教师如何理解和把握教育惩戒这三点很关键观点的内容,家长对教育惩戒有异议

教师如何理解和把握教育惩戒

1,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丰富内心,避免失当。

学校的教育力量由教师组成,所以对于教师的管理与培训也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将强对教师的精神、道德培训是不可忽略的一件事。很多教育问题暴露出的问 题都是由于教师的精神建设与道德素养没有培养到位。

2,因生施惩,掌握艺术

教师对学生实施惩罚,首先要根据孩子的特点进行方法选择。

3,坚守原则,科学施惩。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月盈即亏”、“过犹不及”,事情一旦超过某个限度就 会起到反效果,惩罚亦是如此。

因此,在实施惩罚的时候,教师要遵循一些原则, 来使教育惩罚的效果最优化。

教师如何理解和把握教育惩戒这三点很关键观点的内容,家长对教育惩戒有异议

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权,究竟惩戒权包含哪些方面?教师如何把握?

关于老师的惩戒权,这几年可能,大家讨论的比较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老师因为害怕被主管部门处分,对于学生犯错误可能存在不会管,甚至不敢管。
如果使用过度的话,会变成体罚与变相体罚。所以如何使用惩戒权的的确确是教育从业者以及相关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四川省大竹县第二小学从2018年3月起开展戒尺进校园活动。一年多以来,惩戒权用的得当,学校的学风,班风比较改善明显。

该校有在校学生两千多名,大多数为留守儿童。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差,长期与父母分隔,养成多种不良的行为习惯。

让学校管理方和老师为之头疼,为此学校 顶着各方压力,开展了戒尺进校园活动,给每个班配有《弟子规》内容的标准戒尺。

只要孩子违反了校纪班规,上课不认真听讲。不守课堂纪律,作业不按时完成,或者字迹潦草不认真,品行不端正等老师都可以用戒尺轻微的对学生予以惩戒。以达到让学生改正错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让学生心存敬畏目的。

该校对戒尺的使用流程有着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可以是一请二问三惩四慰。
学生犯错误以后,由学生自己走到讲台上,将戒尺请出来,交到老师手上,老师问清楚学生犯错误的原因,然后再打之前试一下力度,不能用力过大,导致可能会导致体罚行为。惩戒之后,对孩子进行心理上的抚慰,要告诉学生知错就改,依旧是个好孩子,以后好好表现,老师依然会喜欢你。

戒尺进校园活动得到了35%家长的支持,3%的家长保留了态度,还有其他的家长可能心存疑虑,觉得将戒尺走进课堂,会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是实施一年来的结果证明,这样的措施使用得当,受到了家长的欢迎。

该校在使用戒尺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戒尺在低年级可能效果使用明显,在高年级老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顾虑,因为孩子的自我意识在逐渐形成,如果利用戒尺的话,可能造成孩子逆反心理,反而弄巧成拙。
我们都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惩戒权应该是教师教书育人职责的基本职业权利。

根据学生不当的行为表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等一系列惩戒措施。从法律角度讲,老师的惩戒权应该包括批评权,隔离权,罚没权,留置权,警示权等等。

目前从国家层面对教师的惩戒权,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只有在班主任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没有具体可操作,可实行的方法,对教育惩戒权没有明确边界,内容,形式以及谁来惩戒,谁来监督,如果违反了相关的制度内容,如何惩罚等措施,没有更细化可操作性的方案。

近期山东省发生的教师因体罚学生被主管部门以解聘,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的的确确又将教师的惩罚权,推向了舆论的热点。

在现实工作中,老师们面对惩戒权可能望而生畏,大多只是想想而已,没有人会拿自己的饭碗去开玩笑。
去年10月,女老师让学生罚站,没多久被请进派出所调查。

前不久,山东一位女老师用书本抽打了逃课学生,结果学生家长不依不饶,一边要求给孩子换最好的学校,一边要求30万的赔偿,最后这位老师被辞退。
一个朋友曾给我讲述过她的亲身经历。

朋友是一所大专院校的老师,有一次她上课,一个女生在课上织毛衣,她批评了她,言词并未过激,谁也没把它当回事。

结果几天后,女生家长闹到学校,当时她正在上课,课堂一片混乱。

最终,她莫名其妙被打了一顿,还因为教学事故被记了过。

从此,学生课堂违纪,只要不过分,她很少过问了。

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因为跪着的老师管怕了,管伤了,不想管了。

这是老师的悲哀,更是教育的悲哀。
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给予教师惩戒权,给了老师们教育的底气。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除了授业和解惑,老师更重要的使命是传道,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做事,引领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

鲁迅幼年读书时曾迟到,先生重重得惩戒了他。他在书桌上刻了“早”字,从此再没有迟到过。

惩戒的意义在于规范学生的行为,而老师的规劝往往比家长更有用。
那么老师该如何运用好惩戒权呢?

第一,惩戒也要尊重孩子的人格,维护孩子的自尊心,尽量运用非体罚式惩戒,比如提示错误、引导正确行为或批评。

第二,要及时惩戒,当孩子发生错误行为时,老师应立刻指出孩子的错误,并告诉孩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第三,要将惩戒落在实处。孩子犯了错误,老师罚他抄写课文,就一定要检查他抄写的成果,含糊过关会影响孩子改正错误的效果。

此外,老师需要惩戒权,但更需要理解和配合的家长,教育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家校配合,家长和老师要达成统一战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教育和引领好孩子。

首先说明,这个您不是您自己。………把戒尺给您,请问您敢要吗?敢要但敢用吗?站着说话不腰疼!!!谁坐您那位置谁都比您说的好,但想没想过,所讲的理想化没?现实操作意义大不大?有了戒尺,把孩子都能培养出为自己为家庭为国家效力的人了吗?教育不是郑想的那么简单的事,现在精英们为人类最基本的传宗都停止了,以后最基本的要素人在哪里???你们教育出问题的地方太多太多了,脑子与才能的确空前了,贡献确实绝后了。所以说如果谁把教育仅仅归结到几十个问题上,那就是太肤浅了!!!!!!!

教师事业神圣,不能忽略有不神圣的人,要知道哪行都有害群之马。在提高教师地位的今天,金钱是爹的 社会 ,不能不提防道德败坏的教师。对于有的教师因恨铁不成钢,或因学生搅烂课堂,对学生的体罚过重我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支持的。可有的老师教师表面是关心学生,实际是在逼家长送礼,当礼不到时就黑眼白眼看不上,动不动就给小鞋穿,或者是放手不管。给学生造成的阴影比过重体罚重的非常之多。甚至正是由于个别老师的臭脸,影响着一部分学生的前途和命运。就从简单的座位上就能看出端疑,家长为此也是无可奈何,生怕自己的学生当了旁听生。为什么有的学生在让他报老师志愿时他死活都不报,就是因为他们看清了老师肮脏的背后,为什红同学见同学比见老师亲?他们对老师的缺点优点有挥之不去的记忆。有这样的陋习的老师为什么多年没被清除教师队伍?他们没有师德,这也是当钱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要一个神圣就掩盖了部分肮脏。

成年人犯了锘误,做了错事,有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学生犯了错误,做了错事,当然是不可能用法律来处理。那么学校的老师总要釆取一定的方法来处理学生的不正当行为,任其下去,学生将来长大了,走向 社会 很可能走向犯罪道路。所以教肓部给老师的惩戒权很有必要。当然这个惩戒权不是让教师去打骂学生,侮辱学生,而是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去教育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将来郭会成为 社会 上一个有用的人才。

那些主张把戒尺还给老师的人注意了,标准答案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在接受采访时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主要包括: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言行举止,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

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罚简单重复式抄书、抄作业等,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严格禁止。

教育部:将修改教师法有关规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8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介绍《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吕玉刚表示,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 健康 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 健康 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 社会 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 社会 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惩戒权究竟应包含什么内容:首先要明白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教师具有了惩戒权也不能就是拿到了尚方宝剑,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又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 社会 、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 社会 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

因此,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特征,性格特征,有选择的慎重行使惩戒权,以达到教育为目的,使学生 健康 成长。

明确老师具有“惩戒权”的前提,是制订具体的“惩戒细则”。

“惩戒细则”就像“法律”,而老师只是一个“执法者”,而不是“法官”。那么先有法律,才有执行法律的人。如果没有法律,或者没有完善明确的法律,老师就会自己成为“法律”,变成了“人治”。这样的情况下,惩戒很可能过度,也得不到 社会 的认同,最终所谓的“放权”就是形同虚设。

那么,制定全国通行的“学校教育惩戒细则规定”(暂定这么叫),这才是教育部门的当务之急,这个事项的重要性远远大于笼统地给教师下放“惩戒权”。

在明细则没有出来之前,只能说说个人看法:惩戒的情况,最主要的应该是发生在学生有严重破坏校园、课堂纪律的情况下;其次是在学生完全无视自己主要任务是学习,而选择了“恋爱”、旷课等不务正业的情况下;尽心了努力了,品德没有问题但成绩仍然不好,这种情况不应该给予惩戒。

惩戒,还是需要分程度的,需要渐进式的。不能一开始就过于严厉,让学生失去自我改过的机会。在教育过程中,学生的自省、自觉,永远比老师的敲醒、打醒有用。

具体的惩罚方式,则应该尽量文明。比如今天有人犯了罪,警察也只是经过依法审判后把他送进监狱,在监狱里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但不能有事没事打犯人对吧?所以老师行使惩戒权,并不等于就绝对拥有打骂体罚学生的权力。

口头批评、警告,书面检讨应该是惩戒的重点,做不好功课教鞭戒尺打手心这种古老的传统,如果在明确了细则且学校家长双方都通过同意,那么保持并且延续下去也是可以的。

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力,但惩戒一定要有度,具体这个度怎么把握呢?

首先,要看是幼儿园,小学,初中或者高中,因为他们能承受处罚的限度不同,所以要用不同的处罚方式。

其次,要及时了解每个学生身体 健康 状况,用适应每个学生的惩戒方式处罚,才能在体罚的时候有轻重缓急,不至于处罚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上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祝愿每个学生好好学习,逃过惩戒处罚。

不清楚“惩戒权”有没有具体规定,指导如何操作?惩戒,包括哪些方面?不知道是不是2019款的文字 游戏 !

如今,人人都支持老师有惩戒权,但个个都反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体罚,好理解,可变相体罚呢?老师在惩戒学生时,会不会就被家长理解为变相体罚呢?或者说如何界定惩戒权与变相体罚?

还有,家长说不能侮辱孩子。同样一句话,同样的惩罚,有的人不当一回事,转身就忘了。有的人则会转身回家就跳楼!什么样的话属于侮辱的范畴,什么样的话属于惩戒权范畴?另外,家长说不能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什么样的惩戒才不会留下心理阴影?怎样证明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怎样才算或确定造成了心理阴影?

不定义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以及心理阴影,而谈惩戒权,实质就是玩文字 游戏 ,就是自娱自乐玩自嗨!因为面对这四条,惩戒权没有丝毫的生存空间!

否则,老师认为是惩戒,家长却说是变相体罚,是侮辱她孩子,给孩子造成了心理阴影。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长投诉,领导是支持家长,还是给老师撑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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