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学校电费收费标准2020,南昌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执行免杂费、免教科书费政策
《通知》规定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郑周贇报道:“坚决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服务性和代收费;南昌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坚决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推销教辅教材、违规收费……”8月27日,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秋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执行免杂费、免教科书费政策
《通知》规定,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价办字〔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免杂费、免教科书费政策。高中阶段收费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格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价行字〔201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坚决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服务性和代收费
记者了解到,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通知》规定,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支出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要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清查,凡是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应尽快废止或修订。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中小学课后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教发〔2019〕10号)和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教义教字〔2019〕23号)执行。
服务性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公开原则,坚决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服务性和代收费。
收费要公示!所有费用均需使用“赣服通”查询缴纳
根据相关要求,2020年秋季新学期所有费用均需使用“赣服通”查询缴纳。
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按照《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洪价字〔2016〕46号)执行;服务性和代收费按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强调,南昌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规定的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牌采用原按规定制作的公示牌作相应变更后使用)。县(区)学校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公布栏。
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
南昌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和《关于坚决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推销教辅教材、违规收费等“三违”行为的通知》(赣教办字〔2017〕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治理。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以钱择校”问题。
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要及时退还,严禁从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牟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和印制活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要从有资质的发行单位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要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通知》明确,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负责人,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抓好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各地教育、发改、财政、审计、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项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如果您遭遇了上述的乱收费行为,可拨打中国江西网0791-86847813进行投诉。
关于南昌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5月2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教育局将深入开展2019年“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着力解决当前该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招生: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超规定班额招生
据悉,南昌将规范招生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南昌市教育局依据各校上报的招生计划,根据各校的办学条件、在校生规模等核准招生容量和年度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必须在核定的计划内招生,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超规定班额招生。
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南昌市小升初信息管理系统、南昌市中招学考信息系统,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报名和录取工作。
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统一编班
据悉,根据南昌市教育局要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坚持“一同步一志愿三统一”原则,即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每人只能填报一个民办学校志愿,民办学校志愿填报时间统一、面谈时间统一、录取时间统一。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40%的招生计划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仅可组织一轮面谈,面谈全程须录音录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南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的实施意见》进行均衡编班。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统一编班,不得分别单独编班。
未经备案不得对外公布和宣传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简章(含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报名要求、招录要求、时间安排、最低分数线、收费标准等)报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外公布和宣传。通过南昌教育考试院网上招生系统进行招生录取,实行学生网上报名、网上报到,招生学校网上审核、网上录取。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已录取且未注销录取资格的考生。列入统招计划的,报名录取办法、收费标准与同批次公办高中相同;列为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确定录取分数线。
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严禁出现超过56人大班额
此外,严格控制班额。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严禁出现超过56人大班额;对非起始年级超过56人的,按“只出不进”原则严禁转入学生。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南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对转入学生须按照当年招生计划的缺额予以管理。
收费:
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增加收费项目
同时南昌还将规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民办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学费标准。除按公示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任何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学校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以上收费均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及时诚信公示信息。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承诺,通过公示牌(栏)、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承诺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公平公正落实标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调整“新生”收费标准,必须在下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但“老生”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必须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安全:
民办学校综治维稳第二年不达标的追加核减一定比例招生计划
规范安全管理,根据《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教稳定字〔2019〕18号),民办学校第一年不达标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享受相应政策支持,第二年不达标的追加核减一定比例招生计划,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办学许可证年检。
未按规定落实办学场所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因办学场地不规范带来办学风险的学校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校园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学校必须于2019年7月前签订不少于1个办学周期年限的合同。对部分学校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新的办学场地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学校,必须制订切实的整改措施,并在2019年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前落实合适的办学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办学场所的学校在年度办学水平评估中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向社会公布。部分办学场地简陋、办学条件差的学校须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严格落实校长或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
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学校食堂和配送餐管理,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领导机制、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长或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建立食堂、配送餐物资采购和财务管理透明化机制,规范食堂和配送餐企业采购、财务管理,统一学生配送餐价格,严禁教师食堂开支从学生食堂中列支。积极配合南昌市教育智慧后勤管理云平台(简称“云平台”)建设工作,统一接受云平台的监管。
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利用晚自习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
除此,将严禁违规补课,各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严禁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或上新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补课并收费;严禁组织或诱导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补课培训;严禁为提前结束课程而赶超教学进度、组织学生补课;严禁利用晚自习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严禁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午餐而增加收费。要组织广大老师认真学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告知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政策红线,增强学校和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从速从严查处假期民办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对有偿补课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核实一起、处理一起,从速从严查处假期民办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2019年5月底为全面自查阶段,2019年6月-10月为整改落实阶段,2019年底活动总结阶段。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小学、初中阶段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取杂费和学费。杂费、学费的范围、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中小学校对于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情况,需接收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借读时,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借读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部门制订。第四条 学生正常转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除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学生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第五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复读班,或接收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搞“计划外”招生,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有条件的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举办非全日制的业余文化实习班,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成人教育系列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物价部门研究制订。第六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代购项目。学生课本和练习本,可以由学校统一代购,但必须本着自愿原则办理。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学校不要代购。确需代购的,学校必须按规定价格收取代购款,不得向学生加收手续费。代购款应及时结算并公布帐目。第七条 学校不得为其他部门、单位代收各种费用。如确与学生有关的项目,如人身保险等,经学校研究,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协助办理。第八条 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得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第九条 社会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一条重要渠道。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第十条 民办教师报酬,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按学生从头向学生摊派。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把本学期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张榜公布,并可由各地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群众广为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中小学收费情况的监督。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未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因学生家长拒缴不合理的费用而拒绝学生入学。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收费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收费与使用的情况。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学校,除退还学生全部乱收的款项外,还应追究经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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