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的价值追求,职业价值取向怎么写
一、责任担当:强化职业教育的国家义务
教育具有公共属性,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代公法中“公民第一性,国家第二性”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公民权利-国家义务”范式的确立,即国家义务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我国宪法(2018年)第46条明确规定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职业教育须为提升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保障。为此,新《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一、责任担当:强化职业教育的国家义务
教育具有公共属性,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代公法中“公民第一性,国家第二性”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公民权利-国家义务”范式的确立,即国家义务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我国宪法(2018年)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离不开国家义务的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国家保障受教育权的义务的价值取向构成了我国宪法上的公民与国家关系。
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一种类型,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国家有保障公民接受良好职业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2018年)第19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从法律上确定了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人民性、社会性、普惠性等公益属性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发展职业教育的国家义务。
新《职业教育法》突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国家义务。在法律话语上,“国家”一词出现频次高达57次,“政府”一词也出现28次,并以“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保障”“国家鼓励”“政府应当”等法律话语作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义务表征。一般来说,国家义务体系可以分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部分。其中,尊重是基于自由权属性的国家消极义务的履行,即国家机关对公民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不得随意干涉和侵犯。保护和给付是基于社会权属性的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即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保障公民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权利。
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国家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主要是以“保护”和“给付”的积极义务为主,以“尊重”的消极义务为辅。在国家尊重义务上,新《职业教育法》主要表明国家尊重公民自由选择职业教育的权利、个性发展的权利以及教育平等的权利等,在法律话语上表现为“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等内容。在国家保护义务上,新《职业教育法》体现出国家对侵犯公民或组织机构基本权利的必要惩罚,如对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管理混乱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责令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国家给付义务上,新《职业教育法》对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进行必要的补充,进一步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施救济。其中,在物质性给付上,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以及其他税费优惠支持等;在制度性给付上,新《职业教育法》指出要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在服务性给付上,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等。
二、目标构想:追求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
面对世界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产业转型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新时代追求的核心目标和逻辑主线。新《职业教育法》对追求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构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适应性、融通性、终身性以及开放性。
就适应性而言,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是针对我国职业教育长期存在的人才供需矛盾、校企合作“两张皮”等现实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战略谋划。职业教育适应性的根本属性是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的。在新《职业教育法》中提出的“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等内容都是对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强调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业态相适配,在类型化的职业教育体系中促进技术技能人才的供需平衡。就融通性而言,新《职业教育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职业教育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纵向贯通,建立独立于普通教育的“中职-高职-职业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同时,新《职业教育法》还针对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提出招生考试、专业衔接等配套措施,要求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贯通招生和培养等。二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横向融通,打破普职二元结构,为学生在不同类型教育之间的转换建立“立交桥”,满足学生的多元化发展需求,如鼓励和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进行职业启蒙、职业体验,推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成果的融通和互认等。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为融通的职业教育体系预留了两方面探索空间,即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和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就终身性而言,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体系不仅关注学历教育,也重视个体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能力,服务劳动者的整个职业生涯。基于终身性的价值取向,新《职业教育法》在职业培训、国家资历框架、学分银行等方面为个体终身学习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职业培训获得的学习成果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就开放性而言,开放是保障教育先进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新《职业教育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的开放性,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如将企业、工会等群团组织纳入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同时在办学模式上要求加强校企合作,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二是职业教育对外的开放性,旨在通过引进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资源和赴外办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增强中国职业教育的世界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三、行动路向:优化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
治理是管理的一种形态,是个人和机构共同管理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目的在于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就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2035年要实现的远景目标之一。优化职业教育治理模式是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从法律规范内容上来说,新《职业教育法》勾勒出我国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的行动路向,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治理主体、治理体制、治理手段等方面,从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从严密科层体制下的“权力型支配”到“法理型支配”的根本转变。
就治理主体而言,现代治理理论认为治理应该具有包容性和社会性,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没有单独应对所有公共问题的能力和资源,但又在各个熟悉的领域拥有问题解决的比较优势。只有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多元共治,才能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新《职业教育法》将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纳入职业教育治理的制度框架之中,确定了由政府举办为主到推进多元办学的共治格局,赋予了群团组织、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权利。职业教育治理权力的让渡与确认保障了治理功能上的互补性,呈现共治、协商与自治的有机结合。就治理体制而言,教育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要求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力量在教育治理上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新《职业教育法》从国家、省级以及校企三个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治理体制。其中,在国家层面,规定了由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从制度上破除职业教育的部门壁垒,规避了教育部门“话语权”不足的问题。在省级层面,进一步加强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区域治理上的统筹权,明确了整合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的工作职责。在校企层面,一方面赋予了职业院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如职业院校拥有收入分配上的灵活自主权、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生等;另一方面,鼓励校企在招生就业、技术服务、科学研究、教学实施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就治理手段而言,通过标准化的治理行为可以有效应对复杂公共问题的不确定性,保障治理效能。新《职业教育法》重点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规制和引领作用,将职业教育标准化建设作为优化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的重要导向。新《职业教育法》主要从三个方面突出标准建设,一是经费标准,除了职业院校学生生均标准以外,还包括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奖励和资助标准以及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标准等。二是教育教学标准,包括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实习实训的标准、职业教育学位标准等。三是教师标准,包括职业院校教职工的配备标准等。
来源:《中国高教研究》2022年第10期
文章除标注原创其余都选自网络:如有涉及版权、侵权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予以更正或删除,感谢!
关于我们
ABOUT US
关于拟成立中德HWK双元制职业教育联盟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职业教育发展要求,以产业需求为依托,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先进制造的需求为目标,引入德国先进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产学研用相结合,打造教育链与产业链的融合平台,促进先进制造产业与职业教育相融合,探索中国特色的双元制本土化职业教育技术标准和路径。
经研究,德国手工业行会奥登堡(Handwerkskammer Oldenburg,以下简称HWK)决定成立中德HWK双元制职业教育联盟,由HWK、开展或拟开展中德职业教育合作项目的职业院校、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职业教育出版机构、德国职业院校和知名在华德企以团体成员的形式组成,各联盟成员在
1、双高重点院校和专业建设,
2、中德职业教育研究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3、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
4、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
5、品牌专业和骨干专业建设,
6、国际职业能力人才培养,
7、德国教学工厂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标准引入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同时联盟将开展首期国际师资培训,参加并考核合格的教师将颁发HWK《德国职业教育培训师证书》,此证书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培训师和跨企业培训中心培训师上岗的必要证书,适用于中国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或从事理实一体化教学的教师。拥有此证书,可为中德国际班学生授课,学生可申请考取德国HWK职业资格证书。获得HWK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赴德留学或进入在华德企工作。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