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完善出口管制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的措施「中国完善出口管制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近年来,出口管制以及部分西方国家采取的一些制
2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未经验证清单”,理由是“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最终用户访问而导致其诚信无法核实”。对此,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在2月8日表示坚决反对。发言人称:“近年来,美方将出口管制作为政治打压和经济霸凌的工具,不断采取单边措施对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打压遏制,给中美企业间正常经贸合作制造困难和障碍,对国际经贸秩序和自由贸易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严重威胁,这不利于中国,不利于美国,也不利于整个世界。”
近年来,出口管制以及部分西方国家采取的一些制裁措施,对企业在国际科技交流、经贸合作及全球供应链体系构建等方面都产生深远影响。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中国也更加重视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执法深度,并于2021年底发布《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下称白皮书)。
这是中国首次发布出口管制的白皮书,旨在全面介绍中国完善出口管制治理的立场、制度和实践,阐述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主张和行动。
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
作为管理贸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依据,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贸易大国都有先例可循。
德国主管出口管制的部门曾表示,出口管制是预防或应对外交和安全政策风险不可或缺的工具。德国出口管制比较严格的领域主要是“关键基础设施”,包括电信、水和能源、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运输和交通、金融和保险及营养行业;还有各种高科技领域,军事领域等。美国出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关于民用、军民两用等物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关于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约30个对外经济制裁项目。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先后颁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6部行政法规。
2020年,中国颁布《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临时管制、管控名单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自《出口管制法》出台以来,为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各部门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各领域之间高效衔接。除《出口管制法》外,《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核安全法》《海关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也为出口管制措施执行等相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近年,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相关部门配套出台数十项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细化出口管制事项规定。
生物类两用物项出口、有关化学品类两用物项出口、导弹类两用物项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监控化学品出口、军品出口、核出口等方面均由具体部门进行审查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中国不断完善出口管制执法机制,拓展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能力,逐步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出口管制执法制度,有效打击出口管制违法活动,保障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完整、准确、严格实施。”白皮书称。
推动企业提升出口管制合规能力
白皮书指出,中国将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联动”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切实提高全社会出口管制合规意识,推动企业提升出口管制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郭晓兵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出口管制旨在规范和促进贸易,而非限制贸易。出口管制减少安全风险,有利于塑造和平、可持续的国际贸易环境,有利于维护和提升企业声誉,减少对外贸易障碍。
中国地域广阔,申请出口许可的企业来自全国各地。为此,推行两级管理模式,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出口经营者提供出口管制公共服务,协助其转报出口申请。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自去年7月起,商务部对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实行无纸化管理,实现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许可证签发、货物通关全流程电子化,缩短办证时间5—7天。
在通用许可方面,丰富许可证管理种类,对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可授予通用许可,允许其在有效期内多次向多个国家和地区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使用。
在最终用途方面,推进多层次管理。一般情况下,要求出口经营者提供由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对具有潜在风险的出口申请,要求提供经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和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领馆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对于中国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有何注意事项,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新宇表示,在主管部门对出口管制领域各项措施不断细化,执法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的趋势下,《出口管制法》不仅仅适用于传统的“出口”概念,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跨境转移、境内转移给外国员工以及技术传递等也可能在规制范围之内。出口企业需要重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另外除了关注出口管制本身,还要关注与之相关的国外制裁及中国反制裁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应急预案。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一贯重视并积极开展出口管制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增信释疑、互学互鉴,促进出口管制的国际协调,为提升国际出口管制的公正性、开放性作出中国贡献。”白皮书称。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张威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和在防扩散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坚决反对违背科技发展规律、以意识形态划线、政治化滥用出口管制的行径。中国坚定支持所有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和平利用科技进步成果促进共同发展,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筑牢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的基石。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国已与10余个国家建立副部级、司局级战略安全、军控与防扩散磋商机制,相互分享防扩散领域经验做法,对增进相互理解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等国签署双边协议,相互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在核领域,中国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欧盟机构等保持磋商与交流,通过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违法活动。在监控化学品领域,中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框架下与其他缔约国开展双边交流与合作,并赴德国、西班牙、韩国、日本等国开展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工作。
早在2004年,中国已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同时重视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等对话与交流。2021年12月,第76届联大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有助于现有出口管制、防扩散相关机制的成员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对话交流,更好地服务于普遍安全与共同发展。
“未来,中国将继续担当大国责任,与各国保持出口管制交流和合作,维护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推动国际出口管制治理健康发展。”该负责人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第三条 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第九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第十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