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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出现问题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为何腐败频发中纪委官网文章已把原因说透」

10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显示,日前,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杨建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这是自从十九大以来,内蒙古等近10个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陆续落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的其中一例。
这些农村信用社系统出现的腐败案件,违法行为集中在哪些领域?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2021年8月16日刊发《农信社缘何腐败频发》一文显示,据办案人员介绍,从案发情况看,农信社领导

10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显示,日前,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杨建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这是自从十九大以来,内蒙古等近10个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陆续落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的其中一例。

这些农村信用社系统出现的腐败案件,违法行为集中在哪些领域?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2021年8月16日刊发《农信社缘何腐败频发》一文显示,据办案人员介绍,从案发情况看,农信社领导岗位的腐败问题多发生于信贷审批、人事调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在一些农商行,高管政商关系、银企关系错位,发放人情贷、关系贷问题突出,省联社虽不直接经手信贷业务,但作为各家农商行主管单位,具有很大话语权。

该文章认为,制度和监管存在漏洞,自身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导致一些省联社腐败问题高发频发。

在大多数地方,农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县级联社”二元体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县级农信社绝大部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于是,省联社管理着一省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县级农商行的领导班子,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分析,省联社名义上是一个经营管理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政府行政机构,而它管理的县农商行又是企业经营单位。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人、财、物等权力过分集中于省联社,而省联社虽然名义上在省政府与省级金融监管的双重监管之下,实际上其各项权力未能得到有效制约。

首辅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信用社出现腐败现象的根源在于存在监管盲区。无论按照历史沿革、现行法律,信用社的资产都不属于国有资产,当然更不是私人资产,但由于没有真正确立合作经济应有的群众基础和监督体制,又游离在较为成熟的国资监管体系之外,容易沦为内部管理层控制。

农村信用社出现问题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为何腐败频发中纪委官网文章已把原因说透」

谈谈违规违法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危害?

农村信用社经脱钩农行隶属关系后,由于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加上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完善、产权不明晰、内部管理相对薄弱、员工素质普遍较低的等多面的因素,几乎具备操作风险发生的一切条件,长期以来不断发生的操作风险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2005年开始,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开展了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结果显示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发案率接近占50%。可见农村信用社的操作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严重,潜在操作风险和隐患时时存在,使农村信用社防范操作风险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操作风险的防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防范工作刻不容缓。
一、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特点
从全面的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操作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涉及面广,以信贷为重点区域。从已经查出和暴露的违规操作和各类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贷、投资、融资、结算、财务会计、安全保卫、计算机等业务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个业务领域均有违规、违章、违纪、以致违法现象。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也是操作风险多发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贷违规违纪现象多种多样,违规手法五花八门。一是对同一贷款户由多个信用社多次发放贷款,从而达到化整为零、逃避贷款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成为违规发放贷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贷款损失严重。二是贷款管理不严,贷款跟踪检查不到位,贷款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三是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全面,给贷款安全留下隐患。四是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没有及时做好贷款五级分类。有的信用社还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跨地区、垒大户等其它违规贷款也屡见不鲜。
(二)危害性大,以侵占资金为目的。由于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涉及面广,发生的频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风险是主观性的以侵占资金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危害性相当大。一是大大降低了贷款质量。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前,全国农村信用社实际不良贷款率在50%以上;二是造成直接资金损失。违规拆借资金、携款潜逃、票据诈骗、计算机犯罪、安全保卫事故、柜台操作失误等均带来严重的资金损失。三是留下风险隐患。有的操作风险虽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损失,但却留下风险隐患,给经营带来无法估量的困难。四是引起法律纠纷。由于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一旦对簿公堂极有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操作风险制造者其主要目的无不是为了侵占资金,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后果是资金损失和风险增加。
(三)作案手法低劣,违章操作是主要形式。从各类操作风险事件和案件的实施形式看,违章操作是主要形式。无论是无知或非主观性引起的操作风险,还是以侵占资金为目的犯罪作案,均是无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存在,或者是寻找制度的漏洞和真空加以实施。作案人大多作案手法低劣,但由于制度形同虚设,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不对或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怕得罪领导不敢纠正和制止,甚至协助办理,有的持续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的大案经过很多的稽核和检查却安然无恙,直至展开拉网式排查或专项检查时才暴露。
(四)违规代价低,对当事人以教育为主。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看,普遍处理较轻,只处理基层社不处理管理机构,只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上级领导责任。有的虽然追究了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但多避重就轻,起不到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员工的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亲缘化现象严重,人际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个别领导在对责任人的处理上大多怕得罪人,而不敢或不愿从严查处,降低了违规和犯罪的成本,违规代价低,提高了违规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观上起到了鼓励违规和犯罪的作用。
二、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原因分析
从浅层次看,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是发生各类操作风险事件的直接原因。
(一)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据银监会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80%是有章不循造成的,另有20%的案件是无章可循造成的。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制度建设非常薄弱,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续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有些业务领域还存在制度盲区,由于无章可循和制度本身不科学不合理,致使大量的违规操作和案件发生。另外,由于执行制度不力,制度效力递减。
(二)员工素质偏低,教育和管理不够。由于没有统一的进人标准,农村信用社进了不少低学历、低素质的员工,进入信用社后又得不到系统的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长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数员工自身免疫力不强,在业务操作中,规章制度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信用社人员的任用、考核机制存在缺陷,重要岗位人员使用失察,平时对个人行为缺乏考核和监督,交流、轮岗、强休制度不落实,为少数人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提供机会。
(三)检查监督不到位,稽核工作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许多内部案子在实施时,往往在一连串的几个环节和不同岗位都一路“绿灯”,究其原因是检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好,导致违规行为发生。本来基层网点是实行双人临柜、相互监督的制度,但临柜人员对凭证不认真核对,也没有对同时临柜的同事尽到监督之责。第一道防线就失去了有效监督约束。事后监督本来是第二道防线,但有的农村信用社没有设立事后监督岗,因此作案分子乘虚而入。稽核和检查可以作为第三道防线,但稽核检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使之流于形式,于是使违规问题和案件得以长期隐藏、并连续作案。
(四)考核激励不科学,做假现象严重。过去各基层信用社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纷纷加大绩效考核的力度,存款、收息、“双降”、贷款营销等指标齐全,并将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个人业绩的主要依据。员工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往往不择手段,各种踩线违规现象愈演愈烈,正向激励作用明显走样。在考核中长期处于劣势的一部分人,就会产生各种为个人考虑的不良思想,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利用职务之便以获取资金为目的实施作案。
以上导致了各种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从深层次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紊乱、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抗风险弱是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深入分析这些深层次原因,有利于对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既治标又治本。
(一)系统管理体制紊乱。农村信用社从成立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使农村信用社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很多问题由此滋生开来。在农行、人行、银监局管理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工作实际上委托一个部门来完成,成为其全部工作的一个附属,这个部门在管理时有职无权,监督和执行完全脱节,造成行业管理形同虚设,拾得本来需要行业管理来完成的重大事项,如制定统一的制度体系和行业标准、整体维护行业权利、形成整个行业的信息网络等无法实施,使农村信用社内控体系不健全、不科学或五花八门。在缺乏法人自律、内控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之下,又没有强有力的行业管理,就导致了一些法人社为所欲为的局面。管理体制几经更迭导致行业管理的乏力是长期以来形成操作风险的一大根本原因。
(二)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管理职能缺位,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几乎处于空白,社员大会(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按规定职责和程序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混淆。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导致极少数联社的理事长违规经营,把企业推向崩溃的边缘。
(三)有效的外部监管不到位。在行业管理职责归属省社以前,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先后统一履行行业管理和外部监管双重职责,既当“教练”,又当“裁判”。由于这双重职责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相容性,导致人民银行、银监局都无法充分发挥好职责,尤其是有效的外部监管明显弱化,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更多的是“保护”、“纵容”,对其违规现象基本上是视而不见,致使很多问题不能浮出水面,基本上是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观上助长了一部分基层社负责人不把违规经营当回事的心理,各种违规操作屡查屡犯。
(四)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使农村信用社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前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实行县(区)、镇二级法人体制,加上服务对象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使之无法有效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和各种侵害利益的行为,农村信用社为了生存不得不屈服于行政干预和有权部门不合理的摊派,有时不得不违背经营宗旨,不得不以违背规章制度为代价而违心地按照有权部门的指令去提供各种“服务”。
三、防范操作风险的思路及具体措施
风险管理能力是构成银行竞争力的根本。在农村信用社这样一个管理基础薄弱、抗风险能力低、各项改革尚处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要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必须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同时提升经营管理理念,创新防范操作风险思路。
(一)必须加快构建防范操作风险的管理体系。加快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防范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努力构建一个多层次、有机协调、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的多层次的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系包括六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人治理机制。要推进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建立社员股东对理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制衡。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体系。要建立适应农村信用社特点并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接轨的内控体系。第三个层次是有效的行业管理。建立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体系,层层管住可能产生的风险。第四个层次是党的建设。明确党组织在防范风险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按照党组织在作风建设中解决勤政廉政问题的方法,解决防范道德风险的问题。形成上下级之间和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通过党内的民主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的可能。第五个层次是合法的外部监督。积极地引进和欢迎银监部门、审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部门外部的监督。第六个层次是道德和文化建设。进一步弘扬农村信用社的企业精神,全力推进以提高职工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目标的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内外兼容的宣传机制,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形成有利于防范操作风险的企业价值体系。
(二)必须推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1、切实增强操作风险意识。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操作风险自始至终与业务活动相伴而生,每一个业务点都是操作风险点,因此防范操作风险必须从每一名员工做起,将每位员工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员工风险意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对操作风险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和强化“违规就是风险”的观念,养成高度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态度以及扎实的工作作风,从小处着手,力求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第一道关口。
2、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在制定制度时要贯彻“把防范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环节”科学理念,秉承“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经营方针,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架构使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及时更新、完善、补充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要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对一些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操作性不强、或已经过时或不适应业务需要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时修正和完善。二是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对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是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风险,并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风险管理部门要针对各地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监控下级报告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掌握辖区农信社风险状况。同时为防患未然,必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按预案要求进行快速处置。
3、强化岗位监督约束。操作风险主要发生在一线岗位,科学调配岗位,使岗位与岗位之间相互制衡,人与岗位实行互动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力保证。一是科学设置内部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并按制度和内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员。二是有力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员工岗位轮换制度和强制性休假制度,使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暴露,有效控制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重点加强对信贷、储蓄、财会、联行等涉及钱、账等重要岗位及其操作人员的管理。四是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举报奖励制度,实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群防群治。五是实施分级监控,形成连环责任监督,使一线员工、信用社、联社三个层次通过相互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强化岗位监督约束,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防范运作机制。
4、发挥稽核检查工作事后纠错和警示作用。稽核检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提高稽核检查手段,强化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稽核监察队伍系统。建立系统的稽核队伍体系,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和程序,通过培训提高稽核队伍履职水平,通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树立稽核检查权威。二是要突出稽核检查的重点。注重日常的常规稽核检查,实行防范风险关口前移,变过去事后被动式的核查为事前主动式的预防性检查。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增强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率,彻查所有相关问题及其根源。三是改进稽核方式。要实行内外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业务进行排查,对难以通过一般对账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公告的方式与存款人、借款人进行核对。
5、增强基层执行能力。基层信用社是整个风险防范的基础,基层员工又是风险防范的真正主体。增强基层的执行能力是建立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关键。要从提高执行力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建设,一是要选好一个靠得住、能干事的信用社主任;二是要打造一个优秀的、有战斗力的团队;三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发展业务、防范风险的机制;四是要形成一套适合农村信用社特点和农村金融特点,并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减少风险的工作方法;五是要创造一个能够促进农村信用社良性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把各个基层农村信用社都打造成具有完美执行力和强大凝聚力、战斗力的团队,使之成为有效防范风险的牢固堡垒。
6、加强内控文化建设。良好的内控文化能够提高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降低内控执行成本,有效防止内部团伙作案,是内控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将良好的内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与农信社经营管理的最佳结合点之一,让“内控优先、审慎经营”的内控文化理念,扎根于员工的思想深处,落实到日常行为上,让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风险要防范,什么事情要监督。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

农村信用社出现问题的原因「农村信用社为何腐败频发中纪委官网文章已把原因说透」

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成因,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服务“三农”方向进一步明确、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得到好转。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因此,正视这些问题,认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仍需进一步明晰
  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关键就是要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实现“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一目标。这就要求股东在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出资额来清偿债务,股东享有所出资产的收益权,企业由出资人或其雇用的经理人员来经营。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产生这种效应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导。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来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导的结果,社员投入资本的增多并不意味真正获得更多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使社员没有增加股本金份额的动力。目前,股本金补充仍处于被动引导而非主动增资的局面,导致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经过多次的清产核资和改革规范都难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意义,这种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转向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过程中,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激励和约束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体表现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责分工尚未明确,现有的许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有效分离,股东会和理事会很难对信用社法人代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长独大”的现象仍然严重。
  (三)经营机制僵化和内控乏力
  由于长期受“官办”思想和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痼疾,难以实行有效的正向激励制度,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内控管理上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差、风险控制力弱等问题。
  (四)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金融风险仍然很大
  为了明晰产权关系,真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国家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仅发行了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了部分不良资产,弥补或部分弥补了历年亏损挂账,减免了税收,希望达到“花钱买机制”的目的。应该说,这些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风险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后改革发展的问题仍然不少。这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条件“门槛”较高,“出门”困难,即使票据兑付后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总量仍然很大,而且还有许多潜在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人均利润、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较小而亏损面、亏损额仍然较大;拨备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尚未得到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质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础很不稳固;农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项风险拨备后实际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内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时常发生,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五)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省级政府依法管理的职责范围没有具体划分,造成职责定位模糊、职责边界不清,政企难以分开;省级联社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基层联社双重授权管理(即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社员单位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且多重授权管理对基层联社违规违制行为缺乏约束力,多级法人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决策、低层次决策。同时,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与自主经营、依法管理与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涵还不清晰,各自的职权和责任还有待明确,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决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历史包袱、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今后改革和发展仍需努力的方向。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
  (一)股权分散和经营亏损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形式和组织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点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尚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重新认定股东和吸收新的股东后,信用社的股东人数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业股东数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总的来说,股权结构仍较为分散,股东对信用社的监督成本过于昂贵,分散的小股东往往缺乏关心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的激励。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进大股东后,希望大股东能够对农村信用社切实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经营机制未转换,又存在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愿意投资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两个:获得贷款服务和获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报。在大量亏损情况下,股东又要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这只能说他们关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长远利益,更不会对管理层有什么监督了。第三,由于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亏损的信用社,而亏损信用社为达到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及兑付条件,采取分配任务、存款股金化等办法募集股金,造成亏损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较多。因此,其股权结构的变化未必会引起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变化。
  (二)股东会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东会的先天缺陷。表现在小额股东“搭便车”倾向严重,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缺乏责任,从而造成出资人在信用社治理结构中处于虚置状态,不能发挥作用。由于股东会的先天缺陷,农村信用社出现了“外部人”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外部人”内部化问题。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机制,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完善。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层政府)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影响农村信用社领导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内部人”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在信用社的资产使用、处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违背股东利益行为的现象。“外部人”内部化就是与农村信用社相关但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者行列的“外部人”通过实施一定权利而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中获得收益,从而与经营者串谋的现象。这三种现象都会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完善。
  (三)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难以转换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原则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用工、干部任用、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等制度僵化,不能与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相适应,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
  (四)传统体制惯性是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现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有效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无其“神”。其次,表现在制度建设步伐落后。自1996年行社脱钩以后,信用社内控制度没有象商业银行一样自成体系,在人事政工、劳动工资、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内控建设上还存有盲点,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导致一些制度与信用社的管理实际脱节;一些新业务的管理制度跟不上,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对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实的少。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传统的、不适应发展形势的习惯方式在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思想上、行动上还未根除,新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还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担负政策性金融任务是造成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的关键原因
  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只有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发展,但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执行国家的金融支农政策,这种政策性金融任务使农村信用社违背市场操作规律去发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干预、指令性贷款造成贷款损失。如八十年代支持乡镇企业贷款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主要是: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划转的呆帐、合作基金会撤销带进来的呆账和保值储蓄贴息支出三个包袱。三是由于担负的政策性金融任务而使借款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财政资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国家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息给予补贴,解除了这一历史包袱;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挂帐亏损和实际资产损失方面,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以安排专项再贷款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来给予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还通过税收减免、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的政策,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但是,中央对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额的计算基数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财务报表数确定的,由于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冲动等方面的因素,造成报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资不抵债额未能获得专项再贷款或专项央行票据,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级信用联社职能定位不清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顺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中,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省级联社对指导、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同时,省级联社既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联合体,又是可以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业务的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因此,省级联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三种职能于一身的机构组织,其体制设计使省级联社难以“政企分开”、“职责明确”。
  三、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
  由于股份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产权形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因此,银监会在2006年2月底召开的“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上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为: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争取用5-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按照这一改革定位,农村信用社应围绕股份制社区银行来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一是要培养市场机制。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的农村经济金融市场体系,因此,要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市场有关的机制,如制定经济金融法规、促进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组合等。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生产要素市场化组合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二是建立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规章制度和资本金管理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资本金结构的合理性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创新资本金补充渠道。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资和上市筹资,国家又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直接注资的客观实际,国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发行次级债券。这样,既能减轻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的财务压力,又能优化资本金结构,扩大投资农村信用社的范围。四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在经济较发达、信用社实力较强的地区,可将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合格的国内投资机构、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引进为农村信用社的战略投资者,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增资扩股的难题、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而且可以改善农村信用社资本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加速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在实施中,应适当提高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议监管部门比照《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内战略投资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为“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20%”。五是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经营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资本所得挂钩,从而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六是根据入股金额实施差别优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额,在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办理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对股东体现差别优惠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严格实行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真正发挥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规范操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经营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和内设专业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经营班子深化为经营执行机构;要把监事会深化为经营监督机构,积极探索在联社高级管理层下设置专职合规部门,对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管理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参与理事会决策,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科学有效,有效制衡经理理事或执行理事的决策立场,保证决策的专家性。
  (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一是按照“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二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态的用人机制;要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有效治理农村信用社职工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问题。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全面推行绩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工作质量的高低、经营业绩的好坏和所作贡献的多少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改进管理人员的选拔办法和选拔方式,推行竞聘上岗、择优选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范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五是遵循“精简、高效”原则,分类实施“定岗、定员、定编”制度。通过明确职责和任务,解决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无人承担失职、渎职责任,无人弥补经营损失等问题。
  (四)全面加强内控建设
  一是树立正确的内控观念。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使全体员工在思想上、行动上摒弃传统体制惯性,树立理性、稳健、审慎的管理理念;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全体员工中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内控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机构控制、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业务操作程序与授权授信的规章制度,制定风险防范责任制和防范措施。三是创新内控方法。通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的调整,实现内控的组织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职务彻底分离。四是明确业务流程,实现内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双重控制、账款分开、换人复核、双线核对、日清月结、贷款“三查”等。五是明确职责和权限,实现内控的授权控制要求。理清授权事项,明确授权的责任和审批程序,建立检查制度等。六是严格规范操作,实现内控的实物保护控制要求。如对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管库、交接登记、相互监督约束、定期盘点等。七是建立员工管理的制约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内控中对人的控制要求。严格执行辞退制度、竞聘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休假稽核制度等。严格稽核监督和合规管理,实现内控的监控职能,并引入客观评价体系。
  (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一是创新经营理念。克服传统思维、定势思维和顺向思维的障碍,树立效益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创新金融技术。建立起以省为单位的大集中网络电子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的大联网。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大力推进中间产品创新。四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个人贷款服务中心”和“个人投资理财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信用共同体建设,构建以利益共同体为支撑的联保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银行”、“零售银行”品牌战略,合理布局网点,完善业务功能,健全个人业务优质服务体系,打造标准化和精品化网点,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财政注资和不良贷款剥离的方式,降低专项央行票据兑付“门槛”。同时,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应以权威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后的确认数为准,而不以农村信用社报表数为准,以体现政策公允性原则。二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补贴。三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再延长10-15年。四是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限制政策,帮助拓展优良客户市场。五是妥善解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承贷、担保及私贷公用形成的不良贷款等问题,化解历史包袱。六是切实解决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遗留问题和对已关闭城市信用社的债权问题,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省级管理体制
  为解决现行省级联社职责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提高决策层次和决策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应在现行体制下,先将县级联社建成统一法人、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再用3-5年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又有利于完善业务功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增强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使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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