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管理费用被查税务局紧急提醒这9类情况不要再有了
管理费用被查!
罚款近40万!
杭州市税务局公布: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罚款368311.7元。
违法事实:
1. 2019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旅游费87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家电费、服装费、物业费等合计617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服装费、装饰材料等
突发!这家500强企业因管理费用被查,构成偷税!紧急提醒,这些风险点千万不要再有了!
管理费用被查!
罚款近40万!
杭州市税务局公布: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罚款368311.7元。
违法事实:
1. 2019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旅游费87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家电费、服装费、物业费等合计617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服装费、装饰材料等合计165019.23元。以上费用与该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系股东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取得分红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2020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205000元;2020年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6600元,均为年会抽奖发放给员工的手机奖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酒水费用187999.99元,为购买茅台酒对外赠送;列支礼品费440000元,为购买黄金对外赠送;列支超市卡98000元,为购买山姆超市卡对外赠送。以上对外赠送的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
4. 2019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列支费用200000元,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据且无法补开。
最终,该公司构成偷税,被处罚款368311.7元。
警惕!管理费用
这9大风险点
管理费用一直都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以下9类风险点要着重注意:
风险一: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乱挂
管理费用不是垃圾桶,二级明细挂账要正确,以免产生税务风险。建议分6大类设置:
1.薪酬类: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费等;
2.日常费用:办公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快递费等;
3.专项费用:培训费、审计费、中介服务费等;
4.办公场所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气暖费等;
5.摊销、折旧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分摊等;
6.减值类:资产减值的费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等。
风险二:向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
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餐费补贴,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其中,误餐费不需要缴纳个税,误餐费也是有标准的,举例如下:
风险三: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
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
注意,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风险四:向员工发放福利
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节日礼品,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
风险五:股东员工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
涉税风险有3个:
1.增值税风险,报销如果涉及专票,涉嫌虚抵增值税的嫌疑。
2.企业所得税风险,涉嫌虚增成本,构成偷税。
3.个税风险,有些企业让员工找发票发公司或者股东老板找发票,恶意转移分红,偷逃个税。
风险六:企业组织旅游费
有些企业认为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旅游,有发票入账,还有风险吗?
是的,这里涉及少缴个税的风险。
风险七: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注意,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八:企业发放的出差补贴
1.据实报销:员工可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不征收个税。
2.对于没有票据的,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补贴在标准内不征收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关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在适用政策时,咨询当地税务局。一般情况下,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3.单位借差旅费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九:向员工发放劳保用品
一些企业以“劳保费”的名义向员工发放实物或者现金,未代扣个税,注意,这都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收藏!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中常见的风险点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货币资金
1、较大余额长期挂账,且营业收入发生额较小—可能存在销售收款长期挂 不确认收入的情形 。
2、较低余额长期挂账,且营业收入发生额较大但毛利率较低—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
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
1、大额借方余额长期挂账—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
2、大额贷方余额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存货
1、较大余额长期挂账—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及成本的情形。
2、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大幅减少—可能存在存货的非正常损失, 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大额借方余额长期挂账——
1、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资金流出)
2、可能存在股东出资后抽进资金的情形
3、可能存在股东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况
4、可能存在变相向个人股东分红逃避个税的情形
大额贷方余额长期挂账 ——
1、可能存在陆瞒收入的情形
2、可能存在购买虚开发票的情形 (资金回流)
3、可能存在商业返利未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商贸企业)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生产用固定资产与产出规模不符(制造业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收入、账外经营或虚开发票的情形。
2、在建工程大额借方余额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在建工程不转固定资产,逃避 房产税的情形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现金流量充足,但借款余额长期较大—可能存在借款被股东或关联方无偿占用的情形。
2、借款余额较大且存在建工程项目—可能存在借款费用未按规定资本化的情形。
3、借款的增长与利息支出的增长不一致—能存在把收入计入借款类科目,以逃避纳税的情形。
注:需排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积余额有变化——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2、如有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情形—个人股东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个税 。
3、如存在股东豁免债务的情形—是否都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当年的净利润大于留存收益的增加——
如存在分红的情形,个人股东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个税 。
二、利润表项目列报风险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变动方向背离—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购买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情形。
注:需扣除行业环境、企业经营模式或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影响。
期间费用
1、期间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相背离—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增费用的情形 。
2、账面无车辆或少车辆,期间费用列支大量油费发票—可能存在虚列费用的情形。
3、非科技型企业列支大额研发费用—关注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入——
1、不免税的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接受捐赠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
如存在税务罚款、滞纳金等不得税前扣除,是否按规
定做了纳税调整。
其他应付款隐藏的9大涉税风险,会计请马上对照自查!
同时,很多基础不好的会计,都容易在其他应付款这个科目上踩坑,错把其他应付款当成一个垃圾桶,不知道该计入哪个科目的款项,就统统计入其他应付款。殊不知,这样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今天也总结了9个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涉税风险点,希望大家能够仔细查看并学习,以免在日后引来不必要的风险!
风险一
账面上长期挂着公司无偿借股东老板的钱,金额较大,股东老板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因此企业向股东无偿借款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经常遇到这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100万元
注意:
股东个人与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经常无息借款,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核定利息,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风险二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也没有计提增值税,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注意:
1、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风险三
企业收到的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内部罚款收入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罚款/违约金/财政补贴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内部罚款/违约金/财政补贴 200万元
风险四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转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提醒: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销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上海信达科技公司 23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3000元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企业计提工资薪金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薪金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六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风险七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费用,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装修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风险八
企业销售废料的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风险九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比如:
有家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刘总 400万元
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提醒: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梅松讲税
税务 | 网络货运平台和聚通物流提醒:1月13日起,这9类企业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要来了!2021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金税四期功能部署!提醒大家,即日起,这9类企业将被严查,这些行为真的不能再有了!“金税四期”强大到何种地步?
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既然金税四期如此强大,那哪些企业会被重点关注?
其实,早在2019年实施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就释放出了这一信号。
2019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
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大银行将纳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以便识别企业身份,及时发现企业非正常经营、吊销、注销等异常情形。
从上述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虚假开户、电网诈骗、洗钱、偷逃税企业零容忍。
注意了,以下9类企业要小心了!
一、虚假开户企业
随着实施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会多维度的核查企业真实性,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识别企业是否有开户资格。
二、空壳企业
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那些想利用空壳公司开户,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已经行不通了。
三、少交个税和社保的企业
施行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随时合并接口,企业人员、收入等相关信息互联,虚报工资已经没余地了,且自11月1日起,15个地区陆续公布社保入税,再加上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企业再想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以下或每月工资不变的,税务局将重点稽查。
注意了,赠送客户购物卡也会涉及个税问题,具体请看短视频:企业购入超市购物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四、库存账实不一致的企业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五、虚开发票的企业
其中,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3、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
六、收入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企业
企业自身的收入与费用严重不匹配;重点费用异常(如:加油费、差旅费等);与同行业对比收入、费用异常等等。
七、申报异常的企业
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八、税负率异常的企业
税负率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九、常年亏损企业
企业常亏不倒,明眼一看就有问题,对于这种企业,想让税务局不查都难。
抓紧自查!
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公司中谁担的风险最大?
本人很高兴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希望通过我的回答给大家带来帮助,这是我个人的见解与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我们共同探讨,我们一起成长一起学习。1、不管哪位财务做账,如果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问题,均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涉嫌犯罪,除了公司会被处罚金外,公司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员等承担刑事责任,继任的会计,没有刑事责任;
2、不配合税务检查,不肯交资料,通常是对单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涉嫌犯罪,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经理授意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也负有一定刑事责任。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哪些,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税查帐,另一种是地税局查帐,这两者查帐内容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的。
一、如果是国税局来查帐的,主要检查增值税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本年度的销售收入
(2)销项税额分月总计
(3)进项税额分月总计
(4)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分月总计
(5)是否有留抵税额
(6)本年度应交增值税
(7)本年度已交增值税
(8)是否有欠交现象
(9)每个月的进项抵扣联、表
(10)每个月的发票使用明细表
(11)每个月的应交增值税申报表
(12)计算一下本年的税负率(本年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13)看一下去年全年的税负率
(14)如果今年税负率低于去年的税务率,应该考虑一下原因,并准备一个书面的说明书
二、如果是地税局来查账,主要检查所得税和其他小的税种的计交情况:
查账具体内容包括:
(1)根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照一下自己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问题:
A、是否有计税工资已提未发现象?(如有会让税务局贴作利润而补交所得税)
B、临时工工资问题:按照人数与工资同口径计算;
C、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税务上的标准是6.39%,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实列支)
D、供销人员实行费用包干的,按工资50%、差旅费30%、业务费20%的比例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税前扣除
E、企业提而未缴的工会费,不得税前扣除(对没有设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凭工会专用凭证按标准按实列支
F、业务宣传问题:没有广告专用发票的广告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G、劳保用品:劳保服装按照不超过500/年、人的标准,现金发放劳保一律不予认可
H、业务费开支是否超过标准?
I、人均工资支出是否超过当地税务部门的统一标准?
J、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科目中是否有多计成本费用的现象。
K、其他当地税务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2)其他小税种的计交情况:
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总之,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查账,都要准备好资料,做好准备之后,就不会到时手忙脚乱了
企业主体中有四个主要角色: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1、因经营过错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
3、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4、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二、股东的法律风险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三、监事的法律风险
1、经济赔偿风险。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助自身职责侵犯公司利益的,均会面临相关的损害赔偿风险。
2、职业禁止风险。监事在职期间,若公司因高级管理人员过错收到相应处罚的,该监事今后担任一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会收到限制。
四、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1、会计核算的风险。
2、会计监督的风险。
3、税务风险。
五、以上四类身份角色的法律风险,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倾向于经济风险和禁止风险;第一类和第四类主要集中于管理风险和法律法规执行风险。近来红极一时的“冰冰事件”,再次向无数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老板大不了损失几个亿,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能用钱搞定吗?
税务局查出问题,企业中与之相关的人员,主要有这么几个,都是在财务线上的。然后还要看什么样的问题,或者是问题大不大。
首要问责的是企业财务人员。如果是小问题,那么一般财务人员做一些更正就OK了。如果大问题,那么企业的会计要面临被吊销执业执照的风险。这个问题已经蛮大了。
而且,不是说处理完会计人员就OK了,被税务局查处大问题,那么必然涉及到企业的所有者身上。一般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是不一样的。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负责人,经过审批后不能随意变更。而且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企业对外行使职权的。
法人代表是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所以税收方面的问题,都是直接追责到法定代表人身上,比如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这样核心人员身上。包括行政处理、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也就是税务方面的问题,最高是可以达到刑事范畴的。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就是刑事方面追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时候公安机关会根据在犯罪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厘清,该谁的责任就谁都责任。根据在具体情况中的作用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说一定是谁承担责任最大。
如果董事长不知情,是财务人员偷偷乱来,那么董事长也就是一个失察的过错。但如果是董事长命令的,那又不一样。
总之,税务问题轻重不一样,带来的危害不一样,产生的根源不一样,没有说一定是哪个职位风险最大的说法。但一般来说,财务人员是第一关。
第一,既然税务稽查了,肯定是公司的账务出了问题,不是税没交,就是账目数据有问题,或者没申报税。
那么问题来了,是老板问题还是会计问题呢?就只有两种可能:
一是、没有申报导致逾期(这个肯定是会计问题,然而一般来说逾期也就罚款不太至于引起税务稽查)。
二是账目数据有问题,账目数据又分两种情况:
(1)是会计做账出错,导致数据有问题,引起稽查。
(2)是因为老板或者股东的某些原因,比如其它应收款太多! (股东借钱不还,直接从公司拿钱)
关于没交税,这个更是老板的原因,只要税务稽查进行下去,总会有一个地方出问题,法人永远逃脱不了第一责任!当然,会计也会因为造成原因不同,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讲是法定代表人和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的风险较大。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必有责,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一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些核心管理人员,那么相对应的他们也承担着民事、刑事、行政上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在《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账目违反本法规定,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所以税务局查账出了问题,一般是法定代表人风险最大,再就是找财务负责人。
纳税跟呼吸一样,是必须要进行的事情。但是在公司里面,涉及到复杂的关系,也许你会用身不由己来推脱。那么,如果纳税出了问题,自己所在的岗位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以下详细说说。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个描述在《刑法》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多次出现,并且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中也有提及。因此,这类人的风险是比较大的。那么具体到单位之中,这类人员可以包括以下人员:
1. 直接负责人, 必须要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部负责人。
2. 直接责任人, 比如经办此次税务问题的人员。可能是单位的会计,也许还有其他的相关人员。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直接参与违法,授意财务人员违法,或者明知有偷税的行为,却不制止,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会计人员,还要特别注意《会计法》的要求。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辛辛苦苦这些年,考了这些证,却再也没法从事这个职业了,可惜啊,关键是还有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会计的,不要有这些故意的行为。
当然了,如果有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这些事情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负责人对遵纪守法的会计人员给与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般来说,税务查账,发现有逃避税款的,没有构成犯罪那么严重的,一般都是追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不过屡教不改的情况除外。
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在税务上肯定是知法的,那就要自己守法并给其他人宣法。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当然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要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以上是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税务局查出问题,企业中与之相关的人员,主要有这么几个,都是在财务线上的。然后还要看什么样的问题,或者是问题大不大。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