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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为何要立法,教育惩戒权出台了吗

《光明日报》
河北阜城青少年法律志愿服务队队员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新华社发
教育惩戒立法被认为会护航校园欺凌的整治。新华社发
惩戒古已有之,但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法治进步,惩戒的必要性、形式和手段在各国不断面临新的审视。我国学界大体认可惩戒为教育之必要手段并应使其受到法治规范,但即使如此,在2019年末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还是形成了热烈争论,为何要进行惩戒立法、如何立法成为讨论重点。
正确理解概念: 惩戒不是体罚, 不是管教

《光明日报》

河北阜城青少年法律志愿服务队队员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新华社发

教育惩戒立法被认为会护航校园欺凌的整治。新华社发

惩戒古已有之,但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法治进步,惩戒的必要性、形式和手段在各国不断面临新的审视。我国学界大体认可惩戒为教育之必要手段并应使其受到法治规范,但即使如此,在2019年末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还是形成了热烈争论,为何要进行惩戒立法、如何立法成为讨论重点。

正确理解概念: 惩戒不是体罚, 不是管教

讨论惩戒立法,首先要确认何为惩戒。立法对一个概念的使用,要讲究科学性,既符合概念的文义本源,也要尊重社会约定俗成的用法,否则将造成法律解释和执法守法的困难。从当前的讨论不难发现,我国社会上存在着对惩戒概念的误读,典型的是将惩戒与体罚等同,一谈惩戒就请出戒尺,一谈惩戒立法就认为是要恢复体罚,因而对惩戒立法心存警惕。在教育学界,也存在对惩戒概念的狭义理解,典型的是将管教与惩戒进行区分,仅将惩戒限缩于学校实施的纪律处分,因此反对教师实施惩戒。当前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的很多争论和意见都与以上认识有密切关系。

惩戒,《辞海》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我国教育学界对惩戒概念的主流用法也从此广义理解,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其中惩为惩罚,是手段;戒为戒除,是目的。这个定义包括学校和教师对学生采取的各种否定性制裁方式,从批评罚站、扣减积分、课后留置、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以至各种纪律处分都在其中。在这个定义中,体罚属于惩戒的一种方式,只是要不要禁止的问题。

严格说来,惩戒一词目前只是社会传播和学术研究使用的一个日常概念和学术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我国现有教育法基本未使用惩戒这个概念,例外的是2017年《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除此外,现有教育法对惩戒的规定,如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赋予学校处分权等,使用的都是惩戒一词的某个具体下位概念,未出现全称的“惩戒”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此次《规则》是国家教育立法中首次使用“惩戒”一词、标志着惩戒概念的正式法律化。但也应当认识到,这绝不意味着《规则》是我国首次进行惩戒立法,因为仅从全国人大立法来看,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开始,教育中的惩戒立法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当前《规则》所进行的惩戒立法,是我国惩戒立法不断发展的产物,是针对当前现实需要对已有惩戒立法中的模糊和薄弱环节进行的持续立法。

惩戒立法具有现实需要:不敢管学生,或者管出格

那么,此次《规则》制定是针对什么样的现实需要展开的呢?这个问题可以从惩戒的方式、主体和阶段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说明。从惩戒的概念可见,惩戒所采用的否定性制裁方式,既包括教师对轻微不合范行为实施的即时批评、制止和纠正,也包括学校对严重违规行为做成的书面纪律处分。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已经对后者、也就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事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5年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而对于处分如何进行,下位的教育法又进行了具体细化。其中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专门就是“纪律处分”,统一对高等学校实施纪律处分的法律原则、种类、条件、程序及救济等进行了全面规定,特别是经过2005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大大提升了高校学生惩戒的法治化水平。在基础教育阶段,除义务教育法中“不得开除”学生的禁止性规定外,各地或者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对纪律处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或者制定了专门的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加以规范。

相比于对学校这一主体实施纪律处分规范的体系性,现有教育立法对前者、也就是教师实施的较为轻微的事实惩戒措施是缺乏充分规范的。也就是说,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的轻微不合范行为,在它们达不到要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度、但又确需教师通过一些否定性的制裁手段予以管理、制止和纠正时,教师是否可以惩戒、可以实施什么样的惩戒及如何实施惩戒,现有立法并无充分明确的规定,教师据以指导自身行为的依据和指引相对不足。

传统上,根据教育法上的代替父母理论,学校和教师处于代替父母的地位,凡是父母可以施加于孩子的,学校和教师也可以做出相似行为施加于学生,因此教师拥有不必明示的广泛的惩戒空间。但现代社会以来,人权保护观念勃兴,儿童权利受到重视,不仅代替父母理论逐渐式微,就连父母自身的行为也开始受到法律约束。因此,通过立法保护学生权利,规范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行为成为世界潮流。早在1952年,我国教育部就发布了名为《关于废止对学生体罚的指示》,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封建主义、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奴化儿童的野蛮、残酷方法之一。在新民主主义的新中国,决不容许其继续存在”。1986年我国制定义务教育法时,正式将“禁止体罚学生”写入法律,此后又增加了对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禁止。1993年教师法颁布时,这些禁止性规定再次被规定为教师的法律义务。至此,教师实施惩戒的禁止性规范逐步完善,并成为目前教师实施惩戒立法规范的主体内容。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教师不能实施惩戒了呢?答案却也并非如此。因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教师实施惩戒、也就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不当行为给予否定性制裁自古即有,现代立法只是根据儿童权利保护的需要将其中那些有违学生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的部分予以禁止而已,但并未限制其他适当的方式和途径,教师在禁止之外的惩戒空间依然存在。然而现代法治社会中,教师、特别是公立学校的教师,其教育教学行为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不能遵循“法不禁止则自由”的私人自治原则,作为代表学校实施公务的人员,教师实施惩戒是一种职务行为,并且因为会对学生权益产生影响,有相应法律授权或确认显然更为妥当,也更加符合法治原则。而在此方面,我国教师法第七条在规定教师权利时,仅在第一项规定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在第三项规定“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没有正面明示惩戒权。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现有教育法缺乏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授权,阻碍了教师实施惩戒,应当修改。也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教育法没有赋予教师惩戒权,因此教师无权实施惩戒。

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事实上,教师有权对学生实施惩戒,但惩戒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教师之所以能对学生实施惩戒,完全是因其进行教育教学和学生指导的需要,也就是教师法所称之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内在需要。易言之,教师实施惩戒是其教育教学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或者自然延伸,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拥有教育教学权和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等专业自主权,其中自然包含了相应的惩戒内容,但惩戒并不能脱离教师的这些专业自主权而独立存在。因此,现有教师法第七条的赋权已经存在,剩下的只是如何解释并将其适用于具体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情境中去的问题。如果法律解释工作及时到位,并有丰富的类型化案例积累,教师实施惩戒的范围和边界将逐步清晰,也可能无须再专门进行立法。但遗憾的是,现实中我国一直没有对教育法中教育教学权、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概念做出权威解释,更遑论类型化的案例支撑,因而难以对教师实施惩戒形成有效的指引,加之部分父母维权过度,一些家校矛盾归责不当,导致出现中小学教师不敢管学生或者管出格等乱象突出,成为困扰基础教育的一大难题。因此,当前出台《规则》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进行立法,正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针对性回应。

惩戒立法指向双重目的:一方面要保护,一方面要规范

然而,恰恰在教师实施惩戒这个问题上,教育立法面临着巨大挑战和困难。教育法学理论区分教育内部事项与外部事项。教育的内部事项则是指为达成教育目的,由教师所直接采取的学科教学或发生教育效果之生活教养活动的“教育功能事务”,应使其保持高度自由。教育的外部事项为有关“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间及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及其成员间的事务,是教育立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教师根据教学情境和学生实际而实施事实惩戒,恰属于教育的内部事项,具有复杂的情境性和艺术性,有赖于教师的专业判断,一般应保持高度自由而不适于通过统一的强制性立法予以规范。因此,由于现实需要而不得不涉足这一微妙复杂领域进行惩戒立法时,必须坚持保护和规范的双重立法目的。一方面要保护,一方面要规范。保护既是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教师实施惩戒的保护,也就是对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规范是要将教师惩戒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明确教师实施惩戒的基本原则、条件和形式;但亦应保持立法的谦抑,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不必、不能也不宜试图固化所有的惩戒条件和形式,以维持立法统一规范与教师专业自主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关系。

(作者:申素平,系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主任)

教育惩戒为何要立法,教育惩戒权出台了吗

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

1、除了极个别教师失德的个体,我相信老师还是具备教师的职业素养的!

2、肯付出自己精力和心思花在孩子学习上的,90%以上都是很棒的,敢于突破老师不敢管的怪圈,现在能有多少人做到!

3、想想我们哪些年代,甚至更久远,中华几千年 历史 ,教育都是严师出高徒。

4、老师通过一些举动给与学生以警示,纠正部分学生的价值观、世界观还是很有必要的,总比放任学生,以后孩子走向一个极端,甚至犯罪!

5、做为家长,如果自己都不能摆正态度,分不清轻重,自己都没有用心去教育管教孩子,反而去追着负责人的老师不放,我感觉这些父母也不够资格!

6、作为教育管理机关,需要给与老师们正向的引导,维护教师的基本利益,而不是把老师伤的体无完肤!

7、当然,对于失德的老师,第一点他怎么成为老师的?筛选教师的资格标准又在哪里?(试问,周边有多少人拿到教师资格证是多么的轻松,这些人真的符合教师素养吗!)对于失德的教师,肯定要重责,以儆效尤!

赞同还老师惩戒权。但这一权力只是用来管束那些一时兴起而捣蛋的孩子,用来维持教学秩序,并非代替教育。

相比之下,家长更有责任和义务管束孩子,让自己的孩子无需别人来管束!否则,最后实施管束的人一定是警察!

要教育好孩子的品行,首先是教育好家长。与其大力讨论“该不该还老师惩戒权”,远不如在央视开辟一个频道,主题是教育家长履行管束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再出现“家长在犯错,老师来纠错”的畸形局面。这才是有效的家庭教育和全民教育,才是产生大才的土壤。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回答钱学森之问。

当教育部把教师惩戒过度解读为体罚时,教师己经是下跪式教育。把惩戒权还给教师,请问老师们谁敢要,泼出去的水收不回了,明哲保身才是正道,教师只是一种职业一份工作,惩戒会让你身败名裂甚至丢了工作。

二十多年前没有体罚这词时,家长们把孩子送去学校,常说的一句话是老师您管严点儿,不听话就打。这是家长对老师们的放权认可和支持,老师们也会把学生当成子女去教育。

现在不能体罚,提倡是老师尊重学生,人权,自尊心,隐私权,公布个学生成绩都是老师的错,打一下学生赔几万,说一句重话跳楼了,是家长太强势学生太脆弱,还是老师地位太低下?网上那个教师上课学生喝酒,是老师错吗,近期开审打二十年前老师还发视频是老师错吗?他爹二十年前如打过它它现在是不是也打回去?

老师是三百六十行中一行,他从事工作也需养家糊口。说成体罚收回了惩戒的权利,是这个 社会 不让老师好好教育,不敢管不能管时只能放弃不管。老师教的是学生管的是孩子学生尊重老师,才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不能说不能打不能骂天天供着的学生是祖宗,那位老师能把祖宗教育好?

首先,现在家长长辈对孩子的溺爱程度太甚,生怕哪里磕着碰着,以至于老师稍微做出一点惩罚就是校闹,网曝,甚至无理取闹,而学校为了减少负面影响往往是选择惩处老师,选择息事宁人而向家长妥协。这导致很多老师现在是不能管,不敢管,也不想管,最后只能是放任直流。但是这样就真的是对学生负责,这是家长想得到的结果吗?未必吧。

其次, 社会 发展,网络发达,教室基本都是安装了摄像头的,家长不放心,认为老师处理的不对,完全可以调监控,了解事情前因后果,一切等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再下定论,有监控事情很好解决,一切为了孩子,大家都不带偏见的把事情处理好不是很好吗?

把惩戒权交还老师,非常有必要,为孩子更好成长,相信大部分家长也是愿意的,比如我。

很高兴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教师惩戒权”,理解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教师惩戒权”确切来说应该叫“教育惩戒权”,最早可追溯于6000多年前的奴隶制时期。“教”字的甲骨文,最右边是一个手拿教鞭的形状,左边是一个孩子被打的形状。

难道教育就是上来就打吗?不是,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最早的教育是家庭教育,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教育内容主要是生存技能,父母对孩子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因为弱肉强食,父母就要逼迫孩子去做一些孩子不喜欢的事情。这个有点像《动物世界》里面的动物,面对残酷的竞争就要有过硬的本领,学会生存的法则。

随着 社会 的发展,这种教育方式逐渐也应用到了古代乃至现代。像“严师出高徒”、“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都是这种教育方式的典型代表。在现代,一大批学者又提出了“严禁惩罚学生”、“守住教育红线”等理论,迫使教育方式再次转变。教师再次放下手中的“戒尺”,把自由还给了学生。“熊孩子”应运而生,使得教师及家长有苦难言。那么,“惩罚”和“惩戒”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这个“度”该怎么把握呢?这也就成了教育中的一大弊病。由于 社会 的强烈呼吁,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由于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没有合理明确的标准,这个文件也噱头,大批教师也不敢以身试险。“五莲二中”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很多人都引以为戒。教育中如何才能合理应用“惩戒权”呢?

为 什么要给教师“教育惩戒权”呢? 我们首先来看一组数据: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呈低龄化趋势。什么样的教育才是好的教育?有人会说成功、成才、有钱、有权等等,但是我想说教育成功最重要的是让一个学生“成人”。可以这么说,能够辨明是非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我国著名学者林崇德说:“教育就是促进人的发展。能够促进人的发展就是好的教育;不能促进人的发展,就不是好的教育。”在当今,有很多“狼性教育”。教育的内容就是对自己狠对比人更狠,成功像一块芯片移植到孩子的脑子里。我想说,这种偏颇的教育不小心就变质了(容易犯罪)。教育可以让你变得坚强(惩戒也有这个目的),能够经受挫折,但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宽容教育。我现在想想那些管教过我的教师,内心无比感激。尚若没有那根戒尺,我更无法自立成仁。

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教育惩戒权”更像是教师心里的一杆秤,它总有一个“度”放在那里。合理的惩戒应该是适度而为,不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而达到教化的目的。一个教师的“良心”应该是这杆秤的秤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应该就是惩戒的“度”!

不是中国教师需要惩戒权,

而是中国教育需要惩戒权!……人是由“野性动物”进化而来,

没有完全进化去的某些不符合现代文明的野性还深留在其骨子里,偶尔显露出来,甚至发展传播他人。……婴儿吃母乳时咬妈妈的乳头,妈妈就会不让婴儿继续吃了,并用眼神狠他,一次丶两次……婴儿以后就不再咬妈妈的乳头了。这就是妈妈,婴儿的启蒙教师在用教育惩戒权。……学生在校,也时常“野性”,在多次教育不改时,就需要用教育惩戒权教育之。……给孩子甜蜜是爱,给病孩子吃苦药也是爱,教学生知识是爱,用教育惩戒权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也是爱。


我是一名普通的一线教师,对这个话题深有感触,想要来回答一下。

看了一圈别人的答案,很多人还是持赞成态度的。我个人也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

什么是“惩戒权”?个人认为,这是国家教育机构赋予教师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

何谓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除了教书,还要育人。在育人的过程中,如果学生犯错误了,老师至少得拥有基本的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力,体罚除外。

但是说实话,现在的教育大环境,对老师很不友好。很多同事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我也不例外。

所谓的“惩戒权”已经形同虚设。现在的老师一般以批评、说服教育为主,实在不行就只能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更不用说像古代的教书先生拿着教鞭上课了,根本不可能。

因为现在的家长很有主见,动不动就会投诉老师。有一次,隔壁班一个小朋友又一次没写作业,那个语文老师当时可能在气头上,就直接把他的本子给撕了,骂了他几句。回家之后,小朋友就跟家长告状,说老师把他的本子撕了。

家长听了很生气,直接到校长处投诉了这位老师。结果可想而知,这位老师被名批评,直接扣了当月的绩效。

知道这个家长的厉害之处,那位语文老师也不太敢管这个孩子了,他写不写作业也只能由他去了。很明显的,接下来孩子的成绩在慢慢下滑,但是有些奇怪的是,这位家长竟然不太在意。

这个结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我就不信了,如果老师不是为了这个孩子好,为什么会催促他写作业?

当然,老师撕学生的本子确实有些冲动,但我认为,家长知道这件事情应该自己主动和老师沟通,配合老师教育孩子,以求孩子改掉作业拖拉的坏习惯。这是正确的做法。而不是一言不发地,转身就去校长室投诉了这个老师。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老师拥有“惩戒权”还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请所有的老师们注意:

第一,在熊孩子面前,请保持一颗平常心。

第二,教师解决问题时三思而后行,不要先乱了自己的阵脚,不要被一时的气愤冲昏了头脑。

第三,发现学生问题时,应该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争取得到家长的配合,不要因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现在的学生抗压力已经降到什么程度了,你们应该知道吧?现在每过一段时间就有新闻说哪一个学校的学生因为没完成作业被科任或家长投诉和批评之后就跳楼自杀了。有人会责怪现在的老师布置作业太多了,让学生的压力太大,有时候甚至做到晚上的一两点才能够完成。不过如果你在埋怨这个的时候,想一下同一个班同一批老师教的同一批学生,人家优秀的学生一两个小时就可以完成所有科目的作业,为什么你的孩子做到深夜都还不能够完成?完全是因为他们的解题能力严重的不足。就算他们有能力,手机和电脑对他们的吸引力太强了,完全不能够集中精神。

不懂教育的人每天都在吵闹着,要给孩子减压减负,其实减负最终的结果只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颓废的人。试想一下你的下一代每天回到家里都不用做作业,作业多一点就埋怨这埋怨那的,受一两次批评就要吵着去跳楼,发生一点矛盾就,打起架来甚至激情杀人,你愿意见到这样的新生代吗?70-80后的人才是真正抗压能力最强的,当年的父母回到家里,如果发现你在学校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回来再给你教训一顿,现在的父母只要孩子回家去投诉老师跟学校他们都会站在学生的一边,然后一起到学校去闹。这样的事情做多了,学生连最基本的怎么样做人都不知道了。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把惩戒权交还给老师,对于没有完成作业或者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增强孩子的抗压能力,不要动不动就讲自尊,动不动就讲私隐。在法律和纪律面前没有自尊和私隐,只要你违法违纪违规一定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比如说带手机回学校,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就不存在什么财产权之类的东西,马上要收缴并处罚。这是教育唯一的出路。

体罚,变相体罚。是我们教育改革创造的新名词,它是应素质教育,快乐学习,赏识教育等一系列所谓创新教育成果而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一度成为烙在教师身上的印记,成为教育改革中一只落水狗。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教育改革20年来,基本没有改变原来教育方式,学习方式。但为了配合新式的平等师生关系,教师的惩戒权是改掉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师生冲突也与日俱增,同时家校关系也随之恶劣。

也许,师生关系必须建立在敬畏、敬仰的心理基础之上,本就不该平等,但是我们现在偏偏人为的把教育定性为服务性行业,成为我可以接受服务,也可以拒绝接受服务,当然更可以对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品质进行挑剔!

我们不能再遮遮掩掩了,要敢于承认改革中的失误,不能一味粉饰大平,枉顾一代代的新生代在错误的教育方式下成长,教育需要惩戒权,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就手握尚方宝剑,有生杀予夺大权,也并不是说我们的孩子从此就水深火热,暗无天日!我们只是给中国的教育加上一道防火墙,给中国的教师留块免死金牌。

您想多了!教师并不关心惩戒权!

从问题的设置“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来看,很多人会误以为“教师需要惩戒权”,而事实上,惩戒权并不是教师的第一需要!或者是,让教师拥有惩戒权的呼声不应该来自于教师,而是全 社会 。

长久以来,惩戒学生成为媒体追踪报道的热门话题,几乎每报道一个,都会在全网迅速发酵,乃至井喷。新闻热度给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让 社会 抨击教师有了一个发泄桶,然而,更让广大教师“伤心到了极点”乃至“噤若寒蝉”,因为兔死狐悲的心理大家都有,而“惺惺相惜”之感也是人之常情!往往在教师陷入惩戒事件后,相关部门对教师一律严惩不贷,教师犹如被扔出去喂狼的孩子,无助而伤心,很多成为牺牲品!

我们不排除一部分实行惩戒的老师的做法辱师德,乃至触犯法律,但是,更多的老师只是行为失当,却屡被“轻罪重罚”!

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教育工作者,早已经随之“进化”为不用惩戒权的说教型教师!

因此,不要问“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这样的问题了!至少要写明白“为什么全 社会 求教师实行惩戒权”!

教育惩戒为何要立法,教育惩戒权出台了吗

家庭教育立法不是为了惩罚家长,那是为了什么?

家庭教育立法不是为了惩罚家长,那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在我看来一部法律的颁发并不是为了惩罚谁而制定的,是为了我们国家可以 更好的管理社会,让我们可以拥有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立法并不是为了惩罚家长而颁布的一部法律,而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全社会注重家庭教育、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一部相关的法律。

无论是哪一个时代,总有一群孩子在家长看来总是坏孩子,永远都没有别人家孩子乖巧、优秀。其实孩子长大后性格和脾性是很大程度上受父母和孩子生活环境有影响,孩子的成长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父母的所作所为也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成长,若父母在孩子的面前大吵大闹,孩子长达后可能会因此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心理阴影,甚至会导致孩子以后交往的方面产生阴影。甚至有的暴躁的家长,会因为一些鸡毛大小的一点事而对孩子大打出手,也会将自己的过错而归咎在孩子的身上。

如果孩子的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以后的发展,所以家庭教育是非常的重要。家庭教育立法不是为了惩罚家长,那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我们的孩子可以拥有一个和谐的社会坏境,弘扬我们中华民族对家庭教育极其重视的优良传统,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的接班人,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是我们国家的人才更多,让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更加的繁荣昌盛,提高我们国家在世界上的地位,让其他国家再有想要欺负中国的想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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