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普法活动包括,中国古代法治观点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利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均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在于“明法于民”。回溯历史可知,历代为政者均将普法教育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环节,只不过,和如今普法是为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同,古代普法是为了让臣民守法。
悬法象魏 中国最早的普法活动
回溯历史,中国古代也有讲读律令等形式的普法活动,并且其源头可溯至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
关于“悬法象魏”,《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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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方略,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利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均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在于“明法于民”。回溯历史可知,历代为政者均将普法教育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环节,只不过,和如今普法是为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同,古代普法是为了让臣民守法。
悬法象魏 中国最早的普法活动
回溯历史,中国古代也有讲读律令等形式的普法活动,并且其源头可溯至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
关于“悬法象魏”,《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所谓象魏,我国著名语言学家杨伯峻指出,又称“阙”或“观”,“天子诸侯宫门皆筑台,台上起屋,谓之台门,台门之两旁特为屋高出于门屋之上者谓之双阙,亦谓之两观。阙或观若今之城楼”“可以观望,故曰观,悬法于其上,故亦曰象魏”。根据《周礼》记载,大司寇于正月初一将法令悬挂在宫门外的城楼上,供万民观看学习,十日之后收走。同时,《周礼·秋官·小司寇》还记载了小司寇如何率领属官学习并宣传法律之事,“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用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
悬法象魏之制的意义,明代大学士邱浚在《大学衍义补》中有着极为精彩的论述:
“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悬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惟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悬法象魏”之制旨在普及法律,使民众能知晓并遵守法律。若将法律深藏,执法者尚不能遍知和洞悉法律的规定,何况普罗大众?民众不知法律作何规定,待其触犯法律之时又施加刑罚,实为欺瞒陷害民众。所以于每年正月初一悬法于象魏,使万民知晓法律的规定,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
明朝普法 科举考试考法律
从明朝开始,在国家的基本法典《大明律》里,就专门设立了“讲读律令”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亦有同样的条文。
明太祖朱元璋还颁行了《大诰》和《教民榜文》等,供人学习和了解。读书人不仅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而且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在民间社会的乡饮酒礼上,也要宣讲皇帝的“六条”圣谕(语录)和相关法律。
必须指出,朱元璋之所以热衷于法律宣传,实际上并不是要依法保障臣民的权利,而是使他们成为匍匐在皇帝权力与淫威下的“顺民”,即遵守法律。
俗谚“大明律当衣穿,一身是罪”,即生动地表达了这一意图。换言之,臣民熟悉法律,不去犯罪,即可远离法律,它与保护权利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在这种语境中,如果臣民“权利”得到了些许保护,那是“意图之外”的反射效果,而非推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意图。
清朝普法 配上插图讲故事
到了清朝,康熙九年,皇帝扩展了顺治九年的“六条”圣谕,搞出了十六条,可谓面面俱到。
到了雍正二年,皇帝还担心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又写了注解,使其变成了一万字的讲解文本,叫作《圣谕广训》。
为了宣传圣谕和附载的《圣谕广训》,官方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在官府倡导并且参与的基层社会的乡约集会(通常是每月“朔望”各举办一次)中,即有宣讲《圣谕广训》的环节。乡约活动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当地的老百姓。至于这一活动的主持者,有时候是当地的州县牧令,有时候是地方上的读书人,甚至还有从外地聘请来的职业宣讲高手。及至乾隆时期,在乡约集会时宣讲《圣谕广训》已经非常普遍,因为那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让老百姓理解《圣谕广训》的精神,有些地方官员还专门编写了讲稿,不但在每条圣谕下节录了相关的律例、故事以及案例,而且力求写得通俗易懂;不仅措辞恳切,而且婆婆妈妈,以使老百姓通晓明了。有时,光是白话文还不算,更有用当地俚语来编写的讲稿,例如,在广东宣讲《圣谕广训》的讲稿,就用粤语来写。另外还有被翻译成满文、蒙文之类的文本,因为那样的话,就可以在这些地区进行宣传和推广了。
清代老百姓的识字率不太高,因为教育不像现在这么普及。据说,当时的识字率大约在20%;妇女的识字率更低,估计不会超过10%。就此而言,宣传《圣谕广训》的讲稿写得再通俗,妇孺还是看不懂,怎么办呢?于是乎,有人就想出了办法:给圣谕配插图,以使妇孺能看,也方便识字者讲解。也就是说,妇孺看了插图,如果不懂的话,就会问识字者:这幅画里讲了什么?然后,识字者就可以解释给她们听。例如,康熙年间,安徽省繁昌县的知县梁延年,每逢朔望之日召集士绅、百姓讲解圣谕,还给圣谕配了插图,即《圣谕像解》,受到了汀南总督和安徽巡抚的表彰,并上奏朝廷。
不断宣讲《圣谕广训》,时间一久,难免令人腻味生厌,故而,设法“吸引”听众,乃是每一个宣讲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在宣讲《圣谕广训》的实践中,一些民间作者以故事小说来演绎,其中还穿插了宗教报应的内容,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例如,晚清岭南著名的宣讲圣谕的作者邵彬儒,就编写了很多小说意味浓厚的讲稿,诸如《谏果回味》《吉祥花》以及《俗话倾谈》等。宗教故事里的善恶报应,作为劝谕乡愚妇孺的手段,往往要比道德教条来得有效。汪辉祖在《学治臆说》卷下《敬土神》中说:“盖庸人妇稺,多不畏官法而畏神诛,且畏土神甚于畏庙祀之神。神不自灵,灵于事神者之心,即其畏神之一念,司土者为之扩而充之,俾知迁善改过,讵非神道设教之意乎?”
(《学习时报》)
中国古代法制的三大时期
奴隶社会时期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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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说古代刑法起源于兵?
百科解:刑起于兵指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刑在这里指的是刑法,兵指的是战争。氏族社会后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起初只是用以处罚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生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此外,刑起于兵还表明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而二任。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主要以刑法为主,以惩罚与镇胁为主,比较严厉。
重刑法轻民法。缺乏指导性。
对中国的普法活动的联系,我想是比较在意公法,轻了私法吧。还有就是以宣传惩罚与镇胁的严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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