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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近日从信用中国查询发现,7月以来,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教育”)两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被相关部门处罚。
7月5日公布的(海)文执罚﹝2022﹞第0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图教育”于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6月6日正常营业期间,在网店“华图官方旗舰店”发行《2022版贵州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幼儿园(幼儿教育综合知识 学前教育)》(华图教育出品)等成套非法出版物,共计27册,违法经营额882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近日从信用中国查询发现,7月以来,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教育”)两次因发行非法出版物被相关部门处罚。
7月5日公布的(海)文执罚﹝2022﹞第0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图教育”于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6月6日正常营业期间,在网店“华图官方旗舰店”发行《2022版贵州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专用教材幼儿园(幼儿教育综合知识 学前教育)》(华图教育出品)等成套非法出版物,共计27册,违法经营额882元,违法所得441元。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处以罚款1.5万元。
7月1日,(密)文执罚﹝2022﹞第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图教育”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出版《2023法律硕士联考一本全教材解读刑法学》实体书和电子版804本,发行612本,出版《2023法律硕士联考一本全教材解读民法学》实体书1028本,发行800本。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为此,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华图教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基准表》,对其罚款1万元。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只有拥有合规出版物许可证的机构才能出版图书。《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华图教育”在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等领域较为人熟知,其自称“树立了职业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华图教育”官网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金融、医疗、部队转业干部等各类人才招录考试培训业务,拥有华图教育、华图在线、华图图书、华图投资、华图医疗、华图金融、华图公遴选等多个教育知名品牌,在全国县市设有1100多家学习中心。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涉及图书销售业务,包括线上、线下两种形式,但其并不具备图书出版资质。
除了发行非法出版物,《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华图教育”还屡因暗示保证性承诺、虚假宣传等被罚。2022年3月10日,华图教育牡丹江分公司在牡丹江华图(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基地招生579人,通过503人,申论最高分90.5,行测最高分84分”的内容,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被牡丹江市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
2021年12月28日,华图教育肇东分公司因宣传图册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被肇东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5000元。
2021年6月25日,江西华图教师网发表的文章中有通过率91.5%、首选、状元等字样的虚假广告,被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800元。
“华图教育”为何屡遭行政处罚?将如何整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与“华图教育”取得联系表达了采访要求,其工作人员表示将转告有关部门。截至发稿,记者未得到回复。
非法经营出版物的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出版数额10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经营报纸5500份、期刊5500本、图书25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2、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经营报纸55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足3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上不足600张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印刷违禁书籍怎么处罚
1、可证明是初次、少量印刷,且尚未流向市场的:收缴非法印刷品;停业整顿;酌情予以经济处罚。2、情节严重的,除收缴非法制品、没收非法所得、加大经济处罚、赔偿权益所有者损失外、停业整顿外,根据情况,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生成设备,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第十四条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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