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消息,河北优抚对象增发补助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近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补助资金三大支持重点,即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开展情况给予奖补。
新修订的办法强调,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管理职责。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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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静
河北省有幼儿保教费补助吗
有幼儿保教费补助的。凡户籍在河北的小班适龄儿童到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可享受每生每月300元的保教费补助政策,直至三年就读期满。加强我国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工作顺利开展。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通知一保教费补助对象及标准。对全省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园,下同)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已入园并在园(含民办园,下同)的幼儿实施保教费补助,每生每年补助6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300元。二保教费补助资金承担方式。保教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确定的补助比例,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省直幼儿园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三保教费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各县(区)园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省级承担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各市直园保教费补助省级承担资金由省财政拨入各设区市金库。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保教费补助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拨付到各幼儿园。省直园保教费补助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义务教育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级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以及从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第二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第七条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三税”应纳税的百分之三缴纳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第八条 在国家规定的农民负担限额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
农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残疾人免缴农村教育费附加。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城镇兴建综合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必须按人口比例配套兴建、扩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扩建校舍,免缴土地使用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控购部门征收的控购商品附加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对住宿服务业征收义务教育费,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确需集资的,村办学校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集资方案,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乡镇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集资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用于发展义务教育。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教育基金。第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杂费。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将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费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财政部门不得因学校增加收入而减少应当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第三章 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挪用和侵占。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有关程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付,对专项经费应当及时拨付。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集中办学,按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按核定编制拨付经费。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基建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应当全部用于教育,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城乡教育费附加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拨款。
企业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每年返还一部分给企业,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返还办法依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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