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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小案暖民心吴起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不起诉

儿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母亲身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却建议作不起诉处理。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就该交通肇事案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拟不起诉原因令人动容,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7日7时,犯罪嫌疑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吴起县铁边城镇家中出发,准备到铁边城镇中心医院给其母注射新冠疫苗,当行驶至吴起县铁边城镇某地时车辆失控坠入坑中,造成其母当场死亡及犯罪嫌疑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办小案暖民心吴起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不起诉

儿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母亲身亡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却建议作不起诉处理。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就该交通肇事案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拟不起诉原因令人动容,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7日7时,犯罪嫌疑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吴起县铁边城镇家中出发,准备到铁边城镇中心医院给其母注射新冠疫苗,当行驶至吴起县铁边城镇某地时车辆失控坠入坑中,造成其母当场死亡及犯罪嫌疑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封特殊的谅解书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收到了犯罪嫌疑人父亲的申请书:“被害人是我的妻子,我们之间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件事发生后给我们一家带来了巨大的伤痛,我不希望再造成更多的伤害,愿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减轻处理”。对犯罪嫌疑人父亲来说,妻子已离世,自己已经年老,没有工作能力,如果儿子再被起诉,无疑将使这个本就悲痛万分的家庭雪上加霜。

一份雪中送炭的司法救助

对这个家庭来说,失去母亲,不仅带来精神上的悲痛,也加重了经济上的负担。母亲的丧葬费和自己的医疗费对于这个普通的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对此,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这个陷入困境的家庭雪中送炭。

从法律层面来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情理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入狱势必造成对这个家庭的二次伤害,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关系特殊,身份特殊,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有酒驾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经获得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办小案暖民心吴起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不起诉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晓丽表示,“通过正确行使不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办小案暖民心吴起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不起诉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负主责,检察院为什么不起诉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有大小之分。只要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交警,对事故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且取得对方家属谅解,免除附带的刑事和民事诉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民事责任己赔偿,检查院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交通肇事并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己赔偿法院有可能判处缓刑,驾驶证有可能吊销,二年后可以处新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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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既然检察院对肇事者都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说明肇事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肇事者对受害方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害,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交通肇事给受害方身体造成的伤害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肇事者仍要给付。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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