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写好房产归一方,房产证是双方名字「离婚协议书已写明房屋归属为何办理房产证必须双方到场」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蔡云雷见习记者范鹏)明明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房屋归属为张亮(化名),但是其到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必须有关当事人双方到场或提供法院文书。张亮对此提出疑问,协议离婚,已经写明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为何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房屋确权申请。为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反映:办理房产证必须双方到场?
市民张亮告诉记者,2009年其与妻子刘丽(化名)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
走访:协议离婚难获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可律师:房地产交易中心做法欠妥,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蔡云雷见习记者范鹏)明明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房屋归属为张亮(化名),但是其到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必须有关当事人双方到场或提供法院文书。张亮对此提出疑问,协议离婚,已经写明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为何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房屋确权申请。为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反映:办理房产证必须双方到场?
市民张亮告诉记者,2009年其与妻子刘丽(化名)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在保定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2011年,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张亮说,他们是协议离婚。
张亮说,在2015年4月也还清了购买该房屋的银行贷款,也提供了银行开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随后,张亮委托其所在小区为其办理房产证,办理期间张亮也积极准备各种材料证明。直到6月,所有的申请材料又被退了回来。张亮说,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必须双方到场才能办理。然而,张亮对此提出质疑,本来就是感情不和而离婚,担心对方不配合办理。况且也提供了民政部门开具的离婚协议书,写明房屋归属为张亮,怎么就不能办理呢?
走访:协议离婚办房产证难获交易中心认可
23日下午,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提供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的一份复函,其中写明“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本来就是感情不和而离婚,目前也多年未联系。让她也来有困难。”更让张亮不解的是,明明民政部门开具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住房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张亮质疑:“离婚协议写的很清楚了,为什么还必须对方也过来呢?”
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工作人员解释说,张亮这种情况需要双方到场办理或者提供法院出具的文书来进行房屋确权。该工作人员进一步称,按规定,只能这样办理。
调查:协议离婚中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能否作为单方面申请房屋的条件成焦点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其《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房屋所有权归张亮自己后,张亮本人便单方进行申请。《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为张亮,那么此类情况是否属于“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自然成了事件的焦点。
对此,保定市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亚钦告诉记者,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认可《离婚协议书》,可能是过于谨慎。“其实《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双方的权利归属,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做法过于机械,如果其对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存在疑议,可以向其民政部门发函核实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齐亚钦律师说,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该在收到其民政部门的复函后,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真伪进行办理。
而张亮所担心的对方可能不配合,齐亚钦律师说,张亮首先应该争取对方共同办理,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拿着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到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可。齐亚钦进一步说,因为保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做法欠妥,张亮也可以根据《房屋登记法》对其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燕赵都市报冀中版记者蔡云雷见习记者范鹏)
购房合同两人名字两人协议离婚办房产证需要双方都到吗?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双方到场的。在办羡册理离婚房产转移过户时,需要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若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除了要携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复印件、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外,还应该提交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需要注意判决书中必须要明确房产归属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伍派型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腔猜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回答于2021-10-31
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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