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出轨不判刑看看重婚罪就知道了呢,出轨属于重婚罪吗
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暴露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重婚罪认定标准为分析对象,通过分析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的立法现状、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及本国国情等方面内容。
以近十年来重婚罪的案例入手,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浪潮不断推进,国民思想逐步开放,婚姻观也发生了巨大改变。
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暴露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重婚罪认定标准为分析对象,通过分析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的立法现状、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及本国国情等方面内容。
以近十年来重婚罪的案例入手,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婚罪认定标准,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展开分析,找出目前重婚罪认定的难点。
一、案件摘要案件事实:1994年11月8日,被告人娄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一对子女。
娄某在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3月,又结识第三人郝某,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次年二人生育一女。
二、法庭审判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娄某有配偶在先,重婚行为在后,各项证据充分,可以证明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但被告人娄某案发后积极补救,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主动赔偿,已经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视为悔罪表现良好,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人娄某成立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案件分析
本案认定重婚罪的依据,主要是被告人娄某和第三人郝某共同生育一女,但在判罚中,针对第三人郝某是否成立犯罪却没有加以讨论。
应当注意的是,除非娄某恶意欺骗,否则无论是共同生活还是共同生育子女,郝某都应当有机会发现娄某的婚姻状况。
重婚罪不是仅仅约束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对于第三人郝某也应当讨论其是否成立犯罪,如果郝某对于娄某的婚姻状况是知情的,那么当然成立犯罪。
如果是由于娄某的恶意欺骗,那么郝某也是受害人,娄某的一个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婚姻制度,还侵害了多个当事人的权利,量刑八个月且适用缓刑明显过轻。
目前关于重婚罪立法的不足在前文的分析中也有部分体现,其中最主要的不足则是部门法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
各个部门法之间不能对重婚罪及其相关问题保持一个相对统一的处理原则,造成法律适用时的混乱。
其次,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中,有关重婚行为的规定也不明确,使得实践中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婚。
根据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当难以准确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时,应当疑罪从无,这就造成了重婚罪认定难的困境。
《民法》中只有法律认可,事实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事实婚姻的双方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而婚姻法等各项法律的修改不再认可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却仍对此情况下产生的民法问题如财产和非婚生子女等进行讨论。
主要体现在判断行为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因此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而非该“事实婚姻”是否合法有效,使用这一概念不需要法律认可它的合法性,事实婚姻仅是成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两个部门法讨论内容的不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互相矛盾,《民法》否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刑法》却通过各个证据证明事实婚姻确实存在,甚至又要通过《民法》对事实婚姻产生的后果进行调整,难免使大众对事实婚姻的效力与合法性产生困惑。
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总是乐于向他人展示婚姻家庭中和谐的一面,当婚姻关系出现危机,人们则奉行“家丑不可外扬”,不声张、不外传,多数人选择默默结束已经破碎的婚姻。
至多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样“息事宁人”的做法让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
在重婚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调查涉及当事人隐私的问题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仅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也要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婚姻家庭生活是人们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何况重婚行为本身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若依照普通案件的取证程序判断重婚罪证据材料取证的合法性,便会加大重婚罪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
对于司法工作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考验,使得大多数重婚案件中收集的证据都不能作为重婚罪的合法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
导致诸多的重婚行为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如何合法开展侦查工作,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完成,是当前法律规定的又一空白。
当少数受害者发现配偶有重婚行为,选择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又会受到来自亲朋好友的阻碍。
即使受害者决定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维护婚姻权利,父母长辈也碍于情面极力劝阻受害人放弃诉讼。
受害者消极对待诉权,行为人也正是利用了受害者“懒诉”的心理,为非作歹,导致重婚行为频频发生,这是对婚姻制度的极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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