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嫖娼不算犯罪,网络上寻求包养妹妹犯罪吗
联合国早在1959年就出过一份题为《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的报告。该报告对卖淫嫖娼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讨论。而在这份报告的末尾,联合国建议所有国家“不应把卖淫本身列为犯罪行为。”
该报告出台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对卖淫进行了“非罪化”的处理。
首先,报告指出,即便国家执行最严厉的废娼政策,也不可能真正彻底扫清这个行业。因为这个职业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存在的,它根植于人性之中,交易起来又异常的隐蔽而简便。政府的执法难度和成本是
1、为什么卖淫嫖娼违法但不是犯罪?
联合国早在1959年就出过一份题为《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的报告。该报告对卖淫嫖娼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讨论。而在这份报告的末尾,联合国建议所有国家“不应把卖淫本身列为犯罪行为。”
该报告出台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对卖淫进行了“非罪化”的处理。
首先,报告指出,即便国家执行最严厉的废娼政策,也不可能真正彻底扫清这个行业。因为这个职业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存在的,它根植于人性之中,交易起来又异常的隐蔽而简便。政府的执法难度和成本是非常高的。你废不废,它都会在那里。而过严的刑事执法,会推高这个行业的成本,促使组织者从娼妓身上剥削得更多。
而这就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既然娼妓业在绝大多数社会中无法彻底被废除,那么将卖淫本身定义为刑法上的“有罪”,会给妓女增加非常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因为卖淫嫖娼这种交易本来就是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中秘密进行的,本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妓女们接触的又是比她们占据身体优势的男性,很多还是社会边缘人,他们本来就有伤害妓女的倾向。
比如臭名昭著的“绿河杀手”加里·李奇微。
这个家伙是美国历史上杀人最多的连环杀人犯。其自己供述的受害者就多达到71人,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妓女(或者被他误认为是妓女的人),此人专挑妓女下手。里奇韦在被捕后一直拒绝认罪,而在被问及杀人动机时,李奇微坚称自己屠杀妓女是“替天行道”。
这种变态心理,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很多连环凶杀案当中也很常见。很多凶手都是社会边缘人,他们经常接触妓女,而懦夫抽刀向更弱者,他们总是倾向于自我催眠,认为妓女有罪。
更别提,还有那些用恶劣手段绑架、逼迫、引诱组织卖淫的家伙。
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刑法直接定义妓女的卖淫行为“有罪”,会产生什么司法效果呢?结果很可能是减轻了这些施害者的心理负担,造成更多的侵害。而不幸失足的妓女们,反而因为惧怕受到法律惩处,更加难以脱离火坑。
2、为什么包养情人不违法?
包二奶和卖淫,到底有什么区别?是不是批发和零售的区别。
是。
但很遗憾,容忍性交易的“批发”和“零售”之间,确实隔着巨大的社会治理成本的鸿沟。大多数社会之所以不用行政法规约束养情人,却必须管束卖淫,就是因为后者太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了。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西班牙。西班牙是在结束弗朗哥专政统治之后逐渐开放色情乃至卖淫业的,该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卖淫不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自愿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人不会被惩罚。所以虽然卖淫不被承认为正规就业,但西班牙全国各地都有大量妓院。
但在“繁荣娼盛”的表象背后,西班牙这种开放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吸毒、贩毒、性病、黑手党、人口拐卖,所有这些非法营生,都以合法化了的卖淫业为其中枢。尤其是让欧洲各国最为头痛的非法移民问题,更是和卖淫产业息息相关。
于是卖淫业之所以非法第一个理由就找到了——这行业本质上是一个从业者能挣钱,但要由政府、以及全社会付出治理成本的行业。如果政府或公众花不起这个钱(或者不愿花这个钱),那就只能用严厉手段将这个行业一禁了之,这样至少能节约行政成本。
说到底,禁不禁娼,禁的多严,对各国政府来说,这是个管理账。所以用《治安管理法》管这事,也是说得通的——这首先是个治安问题。
3、为什么卖身要禁止?
卖淫合法化支持者经常追问一个问题:性器官长在性工作者自己身上,法律凭什么干涉他们它呢?
假如我们认可这种追问。说可以,你卖淫吧。那么,一个卖肾的人就也可以问:肾长在我的身上,法律凭什么干涉我出售它呢?
更进一步,卖一个肾合法,卖两个肾合不合法?卖个孩子合不合法?卖个大姑娘合不合法?于是,问题追问到最后,又成了花钱买命合不合法的事情了。
再强调一遍,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同,是不可让渡的。持有人自愿交易也不行。
道德是要有公式和底线的,法律也一样。为了防止强者对弱者的无底线剥削,为了防止人类把世界玩成真实的“花钱买命”的《鱿鱼游戏》,这个界限是必须有的。所以卖淫只能“非罪化”,但不能“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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