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彩礼又没让男方变穷为什么要退彩礼「女方彩礼又没让男方变穷为什么要退」
案件来源: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慧,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1,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姚某2,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
结婚仅一天便回娘家居住,也未履行夫妻义务,协议离婚还拒退还高额彩礼,给出的理由更是奇葩,如:这彩礼并未导致男方致贫。还有更奇葩的,如:女方的陪嫁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买的三金属于赠予。你的脸咋这么厚啊?怎么不去犁地?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来源: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慧,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1,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姚某2,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罗某,女,1964年4月6日出生,系姚某1母亲。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琦、张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1、姚某2、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慧,被告姚某1、姚某2、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琦、张璐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离娘钱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四金费用20219元(对戒、戒指、镯子、项链);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元;5.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姚某1通过相亲认识。2021年12月25日订婚支付彩礼100000元,为姚某1购买对戒与三金,其余因结婚花费93898元,202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6月11日按照习俗举办婚宴。婚后,被告姚某1与原告结婚仅一天即回娘家居住。原告及其父母好话说尽把被告请回家,被告却并无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行为和意愿,后找借口在外上班,基本不与原告联系。2022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2022年11月15日,两人经调解离婚。原告草率与被告姚某1登记结婚,婚后未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双方夫妻有名无实,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辩称,原告诉状部分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被告姚某1与原告订立婚约并结婚登记属实,但婚后姚某1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后原告前往山西吕梁工作,姚某1在平凉工作,两人两地生活,但一直保持联系,并非原告所述在家仅居住一天,不联系等事实。原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其父母参与较多。结婚不久,姚某1与原告商量好在娘家和许久未见的亲友见面并居住,但原告的父亲认为是姚某1父母不让姚某1回家居住,为此特发短信质问。原告前往山西工作,未给姚某1农村居住的钥匙,姚某1因此也不能回家。
二、两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原告婚前、婚后判若两人,对姚某1要求较多。因原告婚检异常,故姚某1和原告商议暂不要小孩,原告便胡乱猜忌,多次提出分开,并对外称姚某1骗婚,导致夫妻矛盾升级,最终原告提出离婚。对外捏造事实,侮辱被告才是导致两人离婚的根本原因,过错方是原告。
三、原告起诉的彩礼数额不合适。结婚时,言定彩礼100000元,但被告姚某2、罗某实际收取95800元。
四、结婚时,言定5000元离娘钱,但婚礼当场,被告姚某2将5000元离娘钱装进红包当着众宾客面全部退给了原告,实际未收取。
五、原告不存在因婚致贫,也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原告有稳定工作,婚前又购买了位于宝鸡市的房屋。离婚时,姚某1并未分割该房屋中共有价值。姚某1与原告依照陕西省凤翔县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陕西××县共同生活。举行婚礼双方均有付出,该段婚姻没有使得原告负债累累或造成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六、原告为姚某1购买的金首饰属于赠与物,且两人已共同生活,离婚也是原告提出,赠与物不应当返还。
七、陪嫁物属于姚某1的个人财物,原告应当返还。
八、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姚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当面向被告道歉并立即删除侵害被告名誉的文字、照片、邮件等相关链接。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1于202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22年11月15日经崆峒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
另查明,缔结婚姻时,三被告收取原告彩礼98000元。原告张某为被告姚某1购买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1条(带吊坠),共计价值13792.16元;以及铂金对戒女戒1枚,上述首饰现由被告姚某1持有保管。
被告姚某1的陪嫁物有:格力牌空调1台、55英寸海尔牌电视机1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上述物品现在原告家中。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被告姚某1与原告张某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无疑与原告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并希望长久、稳定共同生活的初衷相背离,且缔结婚姻时三被告借婚姻索取原告张某较大数额的彩礼和首饰无疑给张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和首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彩礼数额,原告主张给付三被告彩礼100000元,被告辩称退了4200元,实收95800元。对此,庭审中,原告自认其舅舅拿到三被告退的钱款后给自己2000元,姚某1自认拿到2200元,故本案实收彩礼数额应认定为98000元。另,因黄金首饰也是原告张某因缔结婚姻为被告姚某1购买,其外观表现为物品,但性质与表现为现金的彩礼同质,应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亦应部分返还。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离婚过错、是否怀孕生子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3000元,酌定被告姚某1返还原告共计价值13792.16元的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带吊坠),其余部分彩礼与铂金对戒女戒1枚酌定不予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离娘钱5000元,因离娘钱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元,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姚某1要求返还陪嫁物,因陪嫁物属于姚某1婚前个人财产,故原告应予返还。姚某1主张其陪嫁物有格力牌空调1台、海尔牌55寸电视机1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1台、被子5床、床上四件套3个、被套2个、被单3个、门帘2个、平枕4副、方枕4副、耳枕2副、枕巾3对、拜枕2对、凤凰灯1个、拂尘1个、脸盆2个、暖水瓶2个、拉杆箱1个、糖盒1个、台灯1个、婚鞋1双、香皂盒2个(含两个香皂)、漱口杯2个、首饰盒1个、化妆品1套、手工鞋2双、手工拖鞋2双、鞋垫24双、梳子礼盒1个、衣服7件(羽绒服2件、大衣1件,其它衣服4件)。原告仅认可格力牌空调1台、海尔牌55寸电视机1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1台,称其余物品未经统计,不能确定有无和数量。姚某1对于除三件电器之外的陪嫁物仅提供照片佐证,仅从照片上仍然无法确定其余陪嫁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故对其要求返还陪嫁物的主张,本院依法支持返还格力牌空调1台、55英寸海尔牌电视机1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其余物品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某1、姚某2、罗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93000元;
二、限被告姚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共计价值13792.16元的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带吊坠)1条。
三、被告姚某1带走其陪嫁物格力牌空调1台、55英寸海尔牌电视机1台、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原告张某予以配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1402.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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