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为去国外而离婚,前夫前妻
现在与外国人结婚的国人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可能会遇到离婚问题。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好聚好散,那自然也少了很多麻烦事,相反就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以及有关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处理等。有的国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与外国配偶在对方国家的法院通过诉讼离婚了,同时也拿到了对方国家的法院判决书,但不知道自己在国内的婚姻关系是否也解除了。对此有的人觉得,自己在国内的婚姻自然也算解除了;有的人觉得,自己只要带着这个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直接去找公安局户政窗口变更一下户籍登记信息、或者直接去民政局变更婚姻登记信息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公安局、民政局只会把你拒之门外,或者他们大概率也搞不清楚这要怎么处理。
那对于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国人,与已“离婚”的前夫/前妻在国内又该怎么再次“离婚”呢?笔者现就结合自己办理过的涉外国离婚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截止至2023年3月发稿之时现行有效)以及判例,分析如下,供相关当事人参考。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对于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内容(仅限于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并作出承认判决的裁定,则意味着相关当事人在国内婚姻关系解除。这样的诉讼程序相较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有诉讼周期短、所需证明材料少、裁定支持概率高的特点。只要材料齐全,一般在三个月内法院就能审结出裁定。
那么如何做到“材料齐全”呢?
1.申请书。当事人(以下或称“申请人”)要自行起草或委托律师起草一份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外国法院的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判决日期、判决书生效日期;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双方在国内的婚姻登记情况,婚后双方子女、财产情况,已经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两地长期分居的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正常联系上的情况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需要向国内法院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也就是文书原件,这自然是好理解。但何谓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实践当中,其往往指向的是在外国法院所在国办理“中文翻译公证认证手续”后所得到的一份包含判决书原本与中文翻译件合订的公证认证文件,不同国家的办理程序有所差别。以韩国为例,首先需要将原判决书全文翻译成中文,然后递送韩国当地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接着将公证书递送韩国外交部办理认证,最后将经韩国外交部认证的文书递送中国驻韩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该流程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韩国当地的代理人进行办理,全流程一般在一个月内就能办结。办结之后,会得到类似有下列首尾样式的文件(截止2022年12月份文件样式)。
3.有关对方已出庭或已合法传唤出庭的文件。如果国人与外国人在外国的离婚诉讼,是国人自己做为原告申请离婚的,对方做为被告的,则还需要提供由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且该文件原文及中文译文也需要像前述一样经过使领馆认证公证。具体何谓“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法规并未予以明确,这需要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向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沟通并调取。如果判决书记载了对方出庭情况,或者属于双方互诉案件的,则可以不需要再出具前述文件,国内法院也能够确认对方出庭情况。
4.生效证明。就像国内的民事判决书一样,民事判决书出具的日期并不一定就是指该判决书的生效日期,这在某些外国国家也是一样。因为判决出具,往往还有上诉程序,只有经过上诉日期双方没有上诉,判决书才会真正生效。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当事人除了向外国判决领取判决书之外,还需要向外国法院要求出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且该生效证明文件也需要经过翻译,并向前文所述送交使领馆进行公证认证手续。
5.其他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例如对方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双方在国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以及申请立案过程所必须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那么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呢?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一般的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而是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的。法院受理立案之后,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的审查通知结果,一般不会再通知当事人出庭问询。材料齐全的,法院会裁定确认申请人与外国人的婚姻关系解除。且该裁定作出即生效,即双方都不能再上诉二审。
涉外离婚诉讼当然,当事人诉请与外国人配偶离婚的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也可以径直向国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都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书的,则不可以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非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且一旦撤回,则不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同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则不可以再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相对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有一种情况,即使当事人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也无法通过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外国法院文书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书不仅判决确认双方离婚,还判决了有关精神损失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内容,则对于确认离婚以外的内容是无法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的,只能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与外国人的离婚官司,属于涉外婚姻诉讼。相较于普通的离婚官司,涉外婚姻诉讼周期较为漫长。尤其是在出现人民法院联系不上外国配偶,外国配偶也不主动出庭应诉的情况,则人民法院往往需要采取复杂的涉外送达程序进行送达。例如如果涉及到需要采取外交途径送达的,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外国法院进行送达后还需要将送达情况再按相同的来函途径回函到所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这个时间周期往往很漫长,要在8个月至一年期间。
当然,虽然涉外离婚诉讼可能面临诉讼周期较为漫长的情况,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不是一定要采取确认外国法院判决书的方式进行。比如当事人的外国配偶已经在外国起诉离婚且已经判决确认离婚,但是在国内的当事人对此都不知情,直到判决之后才知道自己被“离婚”。而凑巧的是,由于当事人一直联系不上外国配偶,当事人也在外国配偶起诉离婚的同时,在国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外国法院判决书已出具,但国内离婚诉讼仍在进行中。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将外国法院判决书及其公证认证的文件,做为证据提交给正在受理离婚诉讼的国内法院,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当事人不想继续进行当前的诉讼,则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再转而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外国法院判决书。但可能撤诉再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书所需花费的诉讼时长,有可能会大于原本离婚诉讼判决后公告送达的日期。此种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多加衡量。
办案心得笔者遇到,一韩国人向韩国当地的法院起诉在中国配偶的离婚,理由仅有中国配偶失联这一条,韩国法院从立案受理到裁定确认双方离婚,用时不到三个月。而所谓的“中国配偶失联”其实是非常主观的,如果这位韩国人故意不向韩国法院如实提供中国配偶的联系方式,则韩国法院也是没有能力联系上对方应诉的。由此可见韩国法院对于涉外离婚的判决十分“草率”,或者说倾向于优先满足自己国民的权利。相反,国内的法律则规定,在国人要求起诉与外国配偶离婚,且外国配偶处于“失联”无法联系上的情况下,转而便要进入漫长的涉外送达程序。或者国内法院会要求国人举证证明与外国配偶分居两年以上了,证明具体什么时候离开国境,但是往往负责出入境管理的部门又不能向当事人提供此类证明,诉讼就会不断拖长。这不禁让我们思考,一个开放的中国,势必迎来更多的国人与外国人喜结连理,但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护国人的婚姻自由,而不至于框死在机械的法律条文中。
法律依据/相关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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