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侵权,离婚未成年小孩抚养权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是否需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回应。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是否需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回应。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清偿债务时,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主张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还称,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这与此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相符:未成年人侵权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还另外标注称:另一种意见建议增加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意在对行为时未成年、诉讼时成年的这部分人群侵权责任进行进一步划分和认定。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正仑告诉界面新闻:“第三款规定的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正是民法典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特定未成年人’。”
钟正仑称,“该部分未成年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获得,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钟正仑认为,补充第三款的规定旨在强调行为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自己承担责任。通过第三款对部分人群(特定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进行更细致划分有其必要性。“这与我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划分的规定相呼应,体现出民法制度的完整、统一,同时体现出对公民赋予行为能力同时赋予相应责任的平衡、协调。”钟正仑称。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升高,越来越多的父母在孩子还未成年时就已选择分开。《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内容针对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作出的具体回应。
第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该子女的离异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明确,未成年子女离异父母的责任份额,可根据各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父母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界面新闻注意到,“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谁担责”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早在2005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在官网刊发来自新野县人民法院的投稿。在一相关案例中,某未成年人与同学踢球时,将同学的眼睛击伤,经住院治疗花费4000元。因父母离婚,其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希望其母亲共同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若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未与该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承担的份额,新野县人民法院称,“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1年12月,江苏经济报报道了一则相关案例。王某(15岁,学生)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另一学生,学生受伤,花去医药费18500元。庭审中,被告也即王某的父亲王某某辩称,其与王某母亲已经于2019年离婚,王某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某对王某无监护责任,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并不能免除作为被告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某、宋某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2万元。
界面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最近的案例是2023年3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孙某(14岁)是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直接责任人,其母亲朱某在一审判决后上诉,请求对于孙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孙某某(其父亲)与朱某共同承担。
连云港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虽然孙某某与朱某离婚,但离婚后孙某某仍是孙某父亲,仍是孙某监护人,作为孙某监护人,孙某某亦应承担因孙某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朱某该项上诉事实理由,即孙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
根据以往判例,夫妻双方即便离婚,也不能免除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在这一问题上,各地法院达成共识。但同时,未成年子女离异父母需要承担的责任份额尚没有固定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离异父母的责任份额可根据各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确定,钟正仑认为,在法院判决层面,这项解释具有积极意义。
“在实务中,夫妻离异所导致的监护职责不一,监护职责履行不一是必然存在的,因此也必然会导致各方据此主张承担不同的责任份额。”钟正仑称:“有了第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更加明确地对各方的监护职责及其履行进行审查以认定责任,对法院判决彰显公平、公正有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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