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家拆迁,遇到强拆起诉期限怎么算
1977年父母分给王某两间婚房,面积为53.09平方米,1978年王某女儿出生,因农村收获季节需堆放粮食,家人出入困难,后王某紧靠房屋后墙面的宅基地上,搭建了案涉简易小屋用于存放农具杂物。1989年11月,原江苏省**县相关部门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王某家庭已有4个农业人口,案涉房屋王某虽未依规办理报批手续,但未超过法定人房比例面积。
2020年11月初,王某对时隔40多年已破损的案涉房屋原地基原面积进行了修建。王某前妻田某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她的,是王某40多年前搭建
【案件回放】
1977年父母分给王某两间婚房,面积为53.09平方米,1978年王某女儿出生,因农村收获季节需堆放粮食,家人出入困难,后王某紧靠房屋后墙面的宅基地上,搭建了案涉简易小屋用于存放农具杂物。1989年11月,原江苏省**县相关部门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王某家庭已有4个农业人口,案涉房屋王某虽未依规办理报批手续,但未超过法定人房比例面积。
2020年11月初,王某对时隔40多年已破损的案涉房屋原地基原面积进行了修建。王某前妻田某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她的,是王某40多年前搭建的合法房屋为由,拒绝**镇相关部门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后**镇相关部门也未对王某送达。后王某侄女发现案涉房屋坍塌,便报警,民警告知外出回家的王某这是**镇相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所为。
王某认为,在不知情且不在现场,未对案涉房屋内存放饲料、兽药、杂物腾空,**镇相关部门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庭审中,**镇相关部门答辩称,王某违法建设的房屋在建设中即被发现,答辩人在通知要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手段即时予以拆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镇相关部门认定案涉建筑物为在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但其拆除行为程序不当,应确认违法。故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拆除王某位于**镇**村**组宅基地上房屋西北侧小屋一间的行为违法。
向前夫送达限拆通知,为什么强拆前妻房屋?法院: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镇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宅基地所在房屋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即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但**镇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未调查查明案涉房屋建设的主体,继而直接将案涉房屋建设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为田某,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与田某已于2019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约定,案涉违法建筑物所在宅基地上房屋归属王某所有。同时,原宅基地上房屋亦登记在王某名下。**镇相关部门将田某作为违法行为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向田某送达,但未向王某送达。**镇相关部门在未履行送达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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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在实际履职查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程序“底线”,是对行政机关最起码的要求。一个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有公开原则、通知、告知、听取意见、回避、禁止单方面接触、说明理由等等。具体到案件承办中,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应当至少满足基本的立案查处程序要求,即立案、调查询问、作出处理、送达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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