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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有哪些,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官制

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制度,通过对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种复杂关系。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是人们未曾深刻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商鞅变法前秦的家庭形态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有哪些,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官制

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制度,通过对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种复杂关系。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是人们未曾深刻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商鞅变法前秦的家庭形态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史称“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荀子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①可见只有得氏者才为宗,只有领主贵族才能立宗庙,并按宗法结成宗族组织。社会下层即广大“持手而食”的劳动者,则不得立宗庙,因而不行宗法。他们只有“亲昵”与“分亲”家庭,但并不按宗法结成宗族集团。所以说周之宗法实即贵族的“氏族”组织法。

周之宗族组织有三个层次:宗一一族(氏)一一家长制大家庭。按宗法结成的宗族组织,与父家长制大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父家长是宗族下的大家长,他有大家庭。宗族长及大家长奴役着众多子弟、宗族成员以及非血缘的私属家庭。宗族的一切权位(包括宗族长权、政治权、经济权等)由宗子继承。宗子对全族成员除了具有强烈的支配权之外,也当然负有收养义务,能否收族也就成为宗子权能否存在与贯彻的根据。宗统与君统的继统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②故严辨妻妾、嫡庶便成为宗法之要事。于宗族内分别出大宗、小宗系统,为的是使小宗服从大宗,以确立贵族内部严格的等级秩序,并进而巩固其宗族的统治权位。由上述看来,并非所有的血缘亲属关系皆可归之于宗法。宗法制自有其特定的内涵。它的基础是领主世禄制,它的核心乃在于宗子法。“致邑立宗”,一语道破了宗法的要害。邑是宗的依托,无其邑则无其宗,亡其宗也便失其邑。不论哪一级贵族,既得一邑土,也就自成一宗(族)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以及各类共同体(如村社)外壳之中。未来历史发展的轨迹便是大家破灭,个体小家独立而成为支配社会的主体结构形态。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经济繁兴,人口流动性加大,个体劳动渐成为主要方式,加以国家实行授田制,遂使小家庭渐渐在经济上独立,形成了摧垮一切共同体躯壳的强烈爆炸力.同时,政治制度也发生变迁,世官世禄消亡,直接导致了宗法性宗族及其大家庭的毁灭.清人秦蕙田说:“世禄不绝,则宗无削夺。”①世禄不存,宗法氏族也就被扫除了。这不仅是贵族组织的变迁,并且使整个社会家庭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宗法氏族渐让位于即将形成的封建家族制,集体大家庭亦为新兴的个体直系小家庭所取代。顾炎武对春秋战国之际风俗剧变叹息说:“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②战国时,旧宗法族类离析,宗子败落,非但无收族之力,而且自身也难以为养.成书于战国的《管子·问篇》开列的社会调查项目,充分反映了这个社会现实:“问宗子之收昆弟,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一一宗子或可勉强收族,或竟贫到依附他人,已徒有其名而无其实;“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一一族已离散,贫无可依,莫明其何族之人,血缘纽带已崩解断裂;“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一一父母已无力控制家庭成员,昔日宗子大家长的盛气已烟消云散。

秦在商鞅变法前,宗法制的残余,与宗法有密切联系的旧家庭制度的残余,奴主父家长的支配权均较多的存在着,社会家庭风俗还比较原始落后,直系小家庭虽然存在,但是并未真正独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这就是商鞅变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临的社会家庭背景。

二、商鞅变法后秦的社会家庭政策

(一)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汉初仍袭秦分异之风。贾谊说:“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人汉,“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①。《汉书·地理志》云:“河内好生分。”社会上层也流行分异之事,陆贾分财五男事可证。汉初父子分异虽是承秦而来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势,但是政府已不加提倡。汉惠帝令“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②。在社会上也产生了非难分异的论调,贾谊便是代表人物。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家庭组织有扩大的趋势,自先秦传下来的旧宗族残余势力也乘机复燃。至汉武时,也只是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而强令徙强宗大姓,不得聚族而居,并未涉及小家庭的细分问题。自昭、宣而后,尤其是元、成以降,似以提倡同居共财,封建大家族制已渐形成。东汉则大力宣扬并鼓励数代同居共财。应劭以为“凡同居,上也”③,“察孝廉,父别居”④,已为世所轻贱而不容。至三国魏明帝诏陈群、刘劭制作魏律,则明定“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⑤。

(二)移风易俗的“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

商鞅第二次变法提出:“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这项改革是很成功的,商鞅也为此最自负。他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①秦的“戎翟之俗”,可从商鞅变法后贵族层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风俗来窥知其一二。秦昭王母宣太后,在他的丈夫死后,与义渠戎王“乱,有二子”②。宣太后还曾长期私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并令以为殉。足见当时寡妇们有私情人并不受社会的非难。这已是商鞅变法半个多世纪以后的事了,可以想见当其变法之际此风当尤甚。

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秦王政时发生一突变。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嫪毐,生子二人。于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烝”)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强调要用封建文化去改造一切不合时宜的陋风恶俗,即所谓“濯俗”,并使“天下承风”而治,这在当时是有积极作用的。当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着女子“去夫亡”的现象,刚刚确立起来的小家庭常因此而遭破坏,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由《日书》可见,秦时男女成婚后“弃若亡”成俗。所以,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秦简《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户律》规定:“民或弃邑居壄(野)。”即二流子下乡,“徼人妇女”,要受到惩罚。这与会稽刻石内容都是一致的,皆为保护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和谐而设。曾于秦昭王时为相的蔡泽指出:“夫信妇贞,家之福也。”①至秦始皇又规定出“男女絮诚”的教条。这些要求含有夫妻平等的味道,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支配或服从。秦始皇多次出巡,实具有以华夏封建文化整齐四方风俗之意义。

还应指出,秦作“父子有别”、“男女有别”之教,这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所说“男女有别”有所差异。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面,亦即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秦则是首先要在拆散父家长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孔儒顶多算是改良,而商君此法则可称之为社会革命。

(三)对旧式大家庭的打击政策

战国是一个消灭宗法宗族大家庭的时代。各国都在作此运动,而秦最为彻底。赵左师触詟指出,“位尊而无功,俸厚而无劳”,便无以自托,无论什么了不起的封君也不能长久传诸子孙,“近者祸及身,远者及其子孙”①,这是当时天下的大潮流。秦自商鞅变法始,对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及其势力尤其奉行彻底分解与打击政策。这个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推行军功爵制,尊赏功劳,以剥掉贵族世袭特权。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原来贵族子孙可自于宗族宗子吃宗饭,今则无功劳便不能享有任何权利。以秦国君宗室而论,原来“属籍”的标准是以与君之血缘而定,今则无军功便攀不上半点关系。这是对公(王)族宗室家庭制度的重大改革。军功爵制度的政治作用常为人所道,而其在社会家庭制度方面所引起的巨大变革则鲜为人称。毫无疑问,它既可以切除一切旧宗法世袭传统势力之家存在的根子,又可抑制新的宗族集团的发生,使庶民个体小家庭有机会崛起。把原来的“致邑立宗”使之收族制,改为以军功家次名田(包括宅)制。秦爵得之有途,失之亦易,家次多变,政治迁转如过眼河山,任何人也不能靠血缘宗族关系长保富贵禄位。自商鞅变法后,秦政权内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掣肘王权的宗族集团,其原因亦在于此。总之,新的军功爵制不仅改变了家庭内部关系,也使家庭外部形态改观,促使旧家庭形态分解,封建新家庭制度确立。

2.实行中央、郡县官僚制和赐爵食邑(户)制,挖掉了旧宗法宗族大家庭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废封建,为郡县;改世官,为流官;除世禄,为官俸。这是战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大趋势。秦尤其较为彻底地取消封邑领主制而代之以郡县(商鞅变法时,只设县级,后又增设郡级)及官僚制,秦始皇对诸子功臣亦不予“尺土之封”①。秦自商鞅变法后又实行普遍土地国有制及立户授田制,这就使土地不易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其结果势必使旧宗离散为单个小家,视其宗几等于路人,新宗也无法形成。因为家次高者也不过成为以直系近亲属为主干家庭的大土地占有主,其经济收入除自费开支外,并无收族、聚族以养活众族人之力。

战国、秦仍有列侯封君,但其比之春秋时的领主,充其量也不过是半“封建”性的封君。这种封君徒有其名,而实无领地、领民之权,只食邑(户)租税之人,因而无立宗收族之基地。一般说来,难得世袭,多及身而灭。尤其在秦,“未尝见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②。封君一般没有自己的军队。卫鞅封邑有少量“邑兵”,这是秦早期现象,后不存此制。秦王政时,嫪毐封为长信侯,又更为“毐国”,但作乱时,却只靠“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从事。足见虽有毒国却无一兵一卒为其所有,不像春秋时的封邑宗族长们拥有自己的族众徒属,或可从事于宗族集团间的火并,或可参与争权夺利的政争。

秦对宗室贵戚也曾给予封邑。昭王母舅魏冉封为穰侯,擅权一时,而遭范雎一言之讥,竟免相就封,死于陶邑,秦复收陶为郡。司马迁叹曰:“及其贵极富溢,一夫开说,身折势夺而以忧死,况于羁旅之臣乎!”③又如,白起功高,封为武安君。然而昭王一怒,便免为士伍,逼其自杀,最终也只不过使秦人怜之。可见秦之封君皆不是以宗族和宗子身份而是以个人名义仕于王庭,并无任何宗党可资依托,故一旦削爵免官则为匹夫,毫无抵抗之力,这是宗族势力不复存在的表现。

3.刑无等级的法治原则。《商君书·赏刑篇》:“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秦废八议之制,无后之“议亲”说。证诸秦简,宜信。在秦虽公孙亦治罪,若无爵,也只是有“得比公士赎耐”的一点照顾。宗室无军功者几与庶民同。由“刑不上大夫”到“刑无等级”,这是对贵族家庭特权的否定。

4.强制余子立家,直接分解大家庭。春秋及其以前,普通家庭亦有正夫、余夫之别。正夫从行役则为正徒,从军则为正卒,正夫实即小家长,余夫即在正夫之外的到达一定年龄而又不独立门户的诸子弟。在贵族家庭由宗子继承父权位,而余弟则为余子。这种制度上的区别,正反映了其时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及其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情况。直到孟轲时仍残有此家庭格局①。在宗法制下,宗子继承产业,余子弟靠长兄过活,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性心理。在宗法大家破坏之后,有些子弟,甚或一般庶民之家子弟仍乐游散而不治室屋,此类人往往成为政府所打击的对象。商鞅变法改革家庭组织制度,一方面细析家庭,使子弟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对不分异之家的“余子”要括出而令其与正夫同等服役,即所谓“均出余子之使令”。对于有特权者,要“高其解舍”的标准,使“余子不游事”②以避役。秦于授田征役中亦无正夫、余夫之别,而是同一标准,均列为编户齐民。家庭结构及家庭关系都简单化了。

5.与改革旧家制、打击旧大家庭势力的同时,一些与其相联系的社会恶风陋习也严加禁止。宗法制下形成的牢固的宗族圈以及宗族观念,产生了强烈的人际排他性,结成了一个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排斥的社会圈子。不仅血缘团体如此,就是政治上的关系也染上了这种色彩。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群斗之风就是这种宗法狭隘性的表现。

血亲复仇起源甚早,但进入文明社会后,总与宗法制群体、亲亲原则相关联。见于《礼记》、《大戴礼记》、《公羊传》、《周礼》等文献关于复仇、避仇的习惯与规定及其不同等次的具体要求,都是根据宗法关系及其在宗法宗族体系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形成的教条规矩,并由此扩展到君师主友等政治与社会关系中。殴斗之风虽与血族复仇不同,但二者却常相纽结在一起,个人之间的争斗忿怒常转为宗族家庭血缘集团间反复不解的仇杀。有些所谓游侠也多卷进大家复仇的事件中去。至战国时期,复仇报怨、私斗之风仍很盛行,私家专制人命,排斥公法,甚而报杀官吏亲属,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秦自商鞅变法始,一方面把民气导向公战,一方面严惩私斗(包括家庭宗族间的复仇斗争),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①,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褊急之民不斗”②。仅秦简《法律答问》所载关于惩治斗殴的条例就有十二款之多。虽未根绝报仇私斗之事,但世风却为之一变。故史称秦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③。荀子人秦“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百吏肃然”④,倍加赞叹。秦国历久不衰的公廉朴实之风的形成,固然原因种种,但其中也未尝不有禁私斗复仇政策之功。

在东方六国范围内,民间社会多尚血亲复仇之风。孟轲从传统宗法出发,主张:“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①《韩非子·五蠹》篇指出:“今兄弟被浸,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君上之法犯矣。”可见亲族复仇行为虽为公法所不容,然而社会道德风尚却以为贞廉之行。据秦简《日书》,知民间尚定有“利报雠”的吉日。此等民俗主要存在于东方。关东复仇心理最为浓重,张良为韩报仇事甚为典型。至汉,关东犹多此风②。

(四)对新兴个体小家庭的保护政策

与打击旧式大家庭的同时,秦鼓励并扶持个体小家庭的独立与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1.立户授田,为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奠定了经济基础。秦的分户政策虽带有暴力强制性,但却是建立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的③。成年男子分居立户,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份地,这便使个体小家庭获得了独立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并由此形成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经济形式一一个体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就是个体小家庭。所以说,秦自商鞅变法始,所创立的独立的新型小家庭,它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它首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内容,具有了与其前一切家庭形态不同的新的封建小家庭性质。秦个体小家庭从国家获得了一份属于自己占有的土地,又把耕织两大生业结合于其中,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最基本细胞。秦国家对农民的剥削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上的,个体小农民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份地,就必须为国家纳租税,服徭役,正是在普遍授田制基础上,确立了普遍兵役制。在私有制下,每个具有独立能力的家庭成员都有积累私财的欲望。战国之初,于复合家庭中,“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①,则早已成俗。秦的分户政策正是满足了某些家庭成员图谋自立的欲望。

2.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限量剥削以促进个体小农家庭的发展。如在土地制度方面,“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注重水利事业;国家制造铁农具假民使用;注重耕牛饲养业,注意督劝耕作;等等。《商君书·垦令篇》主张:“官属少而民不劳”,“征不烦”,使“农多日”。秦简《戍律》规定,在“行戍”中要遵守“同居毋并行”的原则。《司空律》规定,一室有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者,须轮流执行,且在种、苗时给予一定时间回家劳作。秦自商鞅变法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于剥削之中还多少顾及些民之生计,注意把剥削量稳定地控制在广大小农所能承受的负荷限度内。只是到了统一之后,其剥削才日渐无制度可言,其所创立的生气勃勃的个体小家庭就连简单的人口再生产已普遍无法维持。

3.普遍实行“编户齐民”制,使个体小家庭及其成员获得社会、政治上的独立地位。每一个体小家庭在国家版籍上单独著册立户,其家庭成员在其独立户头下列名国版,直接与政府发生联系,摆脱了如村社、宗族等形形色色共同体外壳,而使个体小家庭成员普遍取得“公民”身份。编户制虽是秦国家对人民实行剥削与统治的基础,但对庶民来说,立户于国版也确实是一项权利。秦简所见《魏户律》规定,对赘婿、后父家庭的惩罚就是首先剥夺其立户权而“毋予立户”,从而“毋予田宅”。秦的“名田”制原则之一,就是包括了只有列名国版,始得授予一定数量土地的内容。

三、秦的家庭形态

(一)个体小家庭

秦自商鞅变法后,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而且,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上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最基本形态。不仅劳动者,即在官僚、富庶人家亦普遍建立起个体小家庭。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其成员问亲属关系而论,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及其未成年、或虽已成年而未婚子女构成;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这种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而亲昵、人数少等特点。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可由下述事实得到证实。《封诊式》“封守”条透露,一个士伍甲家庭具有亲属关系者只四口,这种小家庭被引入案例,可见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秦简载盗案四例,其中知情人两例为妻,两例为妻、子。又载亲属团伙盗案二例,皆为夫妻子共盗犯。上述案例均未出现祖孙及兄弟等亲属关系,这充分反映当时秦家庭普遍为以夫妻为核心的两代层结构小家庭。当然也并非绝对没有三代层小家庭,即使有亦当多为独子家庭。在秦政治舞台上声名喧赫的人物如甘茂、白起、王翦、李斯、蒙恬等无不是只有一个直系小家庭。他们虽然各有亲疏、远近不等的亲族关系,但并不组成大家庭,更没有任何宗与族的组织’而是以个体小家庭为基本立身之地,以个人身份出现于社会、政治舞台。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还可从居室住宅状况得到极有力的说明。居室住宅是人们的起居生活基地,住宅的建造无疑表现了家庭组织、家庭成员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面貌。据文献及秦简等材料,可以透视出秦家庭结构的基本形态。秦民宅居室规格及其特点是:第一,住宅皆有垣墙环绕,与他宅明显隔绝,自成一区。第二,宅基核心主体部分为“一宇二内”(汉叫“一堂二内”)房屋建筑。宇室位居宅中部而稍后,坐北南向,中为堂,左右各有一内与之相连为一体。一宇二内是当时最普遍的基本居室组合,是典型的以夫妻为核心小家庭的居室。照《封诊式》提供的资料估算,内南北长两丈余,东西丈余,空间范围不甚宽大。第三,在生产、生活中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宅中除主体建筑一宇二内外,尚附设有水井、水池、畜圈、屏圂、排水窦、祠木,更有仓困之积、桑木之饶,显系独立经济单位,闭门即可独自营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秦简透露家自有井。《管子·八观》:“巷凿井。”此为居巷者共用一井,这可能是“巷族”①之家。由巷凿井到家自凿井,反映了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由上述看来,这种拥有小型室屋、结构简单而又多功能的住宅,正与独立自主、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家庭形态相一致。从民族学提供的资料来看,基诺族龙帕寨阿抽昨姓大房子规格约13×35米,住着一父系后裔125人,共包括27个小家庭②。秦在商鞅变法前“同室内息”的家庭断非此类,只是父子同室,而非一父所生下多代同室,仍为较小直系家庭。

一般说来,秦家庭规模比东方尤其比齐鲁要小。秦多五口上下之家。苏秦说齐临淄“下户三男子”①可服兵役,此与孟子“八口之家”②说相近。这代表东方齐鲁情况。此外尚多“巨室”。《孟子·梁惠王上》云:“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可见,盂轲立论的社会组织基本细胞是小集体家庭,这种家庭是祖孙三代同居型结构。

(二)父家长制直系大家庭

战国、秦尚有一种直系大家庭,《商君书·垦令》中的“大夫家”、“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及拥有一定数量“余子”的“大官”之家,皆属此类。其家庭结构往往较为复杂,代层、人口都较多,一部分不业游民常投其门下,韩非所说收容逃事藏匿士卒的“有威之门”,便是这种情况。应当说明,此时“大夫”已成为普通职称,人皆欲求,人皆可求。秦《日书》记:“生子为大夫”,已成为人的普遍社会心理。二十级军功爵中就有大夫类四级,获得大夫职位的途径亦不同于往日。此时所谓大夫之家实已成为普通剥削之家,而非如春秋宗法贵族世家。还有一种父家长奴隶主家庭。由秦简只言其“擅杀子”,而不言杀弟而知其实为直系小家庭的扩大型,而非旧宗法大家庭。秦简所见“谒杀”、“谒迁”、“谒鋈”其子者,皆属此类。又,拥有“妻媵(媵)臣妾”者,亦当与此类相关联.这类家长有的妻妾成群,子辈、臣妾众多,不同于个别畜养少量幼奴的士伍小家。

(三)巷族一一宗法性集体大家庭的残余

《韩非子·说疑》:“内构党与,外接巷族。”此“巷族”应即旧宗法性集体大家庭的残余形态,但与典型的宗法大家庭性质有所不同,在社会上亦为数甚少。

(四)几种特殊家庭形态

1.巫儿家庭。《战国策·齐策》:齐有“不嫁”与“至老不嫁”者。《汉书·地理志》: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民至今以为俗”。按,此俗亦并非由襄公提倡所造成。襄公与其姊妹事,正反映古群婚之遗俗。长女不嫁,亦并非不婚,应是对偶婚的遗习或变种,也可能反映了夫从妇居的习惯。

2.赘婿家庭。战国、秦时赘婿成俗。赘婿的历史渊源应来自母系对偶家庭阶段,夫从妇居。待到父系家庭阶段,则是妇从夫居。不过,当此变革之初,则仍有原先夫从妇居的各种遗俗在。如室韦之俗,男子先从妇居,“三年役力”后归①。赘婿的基本特点就是夫从妇居,这类家庭应是古对偶家庭的变态遗存。在阶级社会,贫寒子弟,无力聘娶,故从妇居而为赘婿。正如在对偶家庭中一样,在赘婿家庭中妇权是高涨的,赘婿随时有被赶走的可能。

3。奴隶家庭.奴隶家庭有两类:一是官奴家庭。这是一种非独立性、没有生活自由的家庭。二是私奴家庭.在社会习惯和立法上,私奴是被允许建立家庭的。秦简云:“人奴擅杀子。”可见奴隶也有父系小家庭,但主奴关系不变。另有一种“人貉”家庭,由秦简知:其子须人养主,亦可交粮代人养。可见其经济上有一定独立意义,可以自理家庭生活,但主奴名分仍不变,也是一种非自由的、不完全的家庭。

4.刑徒家庭。刑徒原本有独立家庭。这类家庭成员其社会、政治身份大多不一,亦不得营正常家庭生活。

5.鳏、寡、孤、独。此类人虽可独立营居治生,但不具备完整家庭形态。

(五)从秦的互保连坐制看其家庭形态

秦在刑罪事中互保连坐的原则还更多的采用社会性标准,而缩减了血缘性标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了宗法宗族观念的淡薄。商鞅变法,在编户齐民中实行邻伍、邻里互保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重横向的邻伍、邻里关系,而不重纵向的血缘关系。在行政系列中实行各种岗位互保责任制及官吏上下相坐的原则。在个体家庭内实行同居、室人、夫妻子连坐制。值得注意的是,有时奴隶也包括在“同居”关系中,只是规定户内有主动权的成员“坐隶”,而隶则“不坐户”①。由此观之,一般说来,户内同居成员多血缘近亲,但这里实际上强调的还是同居生活关系,“室人”相坐类此。另据秦简知有夫盗罪及妻子者,那是因为妻子知情而与饮食,或守赃、收赃等,此非血缘连坐原则。上述与血缘有关系的连带责任都是局限在直系小家庭范围内,没有族内成员间的互保与连坐。“什伍相牧司连坐”,是最通行的基本原则。这反映了如下社会现实:直系代层不多的简单小家庭结构广泛存在,族内关系疏远、淡化,非血缘的社会关系即社会、行政的邻伍、邻里关系超过族内关系。

秦还是有族诛的。学者但知斥秦之酷刑族诛,殊不知先秦之族诛其用刑之惨烈与宽泛程度实有甚于秦。春秋之世,夷宗灭族之事屡见不鲜,有的“九世之卿族”,“一举而灭之”②。在宗法制下,宗族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待到战国,特别到秦,宗法大族离析,族内各小家间几等于路人,彼此无顾,故亦少受牵连。秦的夷三族(父母、妻子、兄弟),其范围比春秋之灭族要小得多。其基本规模仍是以直系小家庭为本,而非宗族。这反映了旧的宗法氏族早已解体,而新的以直系家庭为轴心的封建家族正在萌芽中。

四、秦的几项家庭制度

(一)秦家产的二重性和直系同代层位均等共承制

秦的家产具有二重性,它既为全体家庭亲属成员共同所有,又为父(母)所具体占有和管理。这与宗法制下家产宗子所有制不同。唯因家产既具有家庭公共物的性质而又为父(母)所占有掌管,所以才产生了下述两类纽结在一起而又相互为用的现象:家属皆可得应用,或继承、“生分”而得其应有部分,但又不得擅自用度;父母在对家产的处置使用上也当然具有极大主动权,但亦不得任意支配与独占;家庭析户异居别业,原家财之共有以及父(母)对家财之占有管理事权亦即皆告结束,而遂各为分得者之己业。

一般说来,秦的家产继承原则采取直系同代层位均等共承制。这种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限于直系两代之间,也就是说,只有最近下一代才有直接继承权,隔代不能直接继承;处于同代层位的直接继承人权利均等。如一子死亡,应由其寡妻或遗孤承其位而参与均分。

这里所谓共同继承,其表现形式或共财不分,但所保留继承权利仍是均等的;或均分而异财。唯秦多“生分”于父母健在之时,但基本原则不外上述。秦的家产由直系同代人均等承分基本原则的确立,实是对宗法制下宗子权、父家长权的彻底否定,同时也保证了个体小家庭形态的不断分蘖与再生产。

还应特别指出,秦女子与同胞兄弟一样,具有同等权利,可以参与分财,充当继承人。汉仍此制,卓王孙有二男一女,女文君分得僮百人,钱百万。另外在继承中,不论嫡庶皆有同等权利,同母异父者也有相当继承权利。战国、秦时并不卑视女子多次改嫁,改嫁者先后所生子女社会地位均等,子女随母至继父所亦并不为社会所贱。《仪礼·丧服》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前夫之子还要为继父服丧,可见前夫之子与继父之间其关系并非如后世为世人所卑视。至汉俗仍如此。汉《先令券书》①载:有一女子凡三嫁,后为朱氏之妻,所生“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然而却都参与分朱氏之财。

(二)“后”制

秦有立“后”的社会习惯与制度。秦民“后”制与宗子观念有一定历史联系,而又绝非宗子制度。

宗子又叫“宗后”、“宗嗣”,是宗法制下各级大家长,他们都握有相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家长权。但是,“子”表示一定的血统关系,而“后”则表示特定的社会联系,是作为父家长一切权位的继承人,与“子”并非同类性质的概念。在宗法原则中,最重视与政统相联的宗统而并不重直系血统。因为只要有宗的存在,宗族长(大家长)便可以收族、庇族,举宗亦可有所依托。为了宗统的存在,在贵族层中,兄弟可相为后,长幼之节可以不顾。如鲁闵公八岁而死,其兄僖公为之“后”,昭穆之位不能乱,位次僖当居闵后。而鲁文公二年于太庙柿祭时,却“跻僖公”,即把僖公鬼位升在闵公之上,这是不合宗法之礼的,故《春秋》大书其事,《左传》以为“逆祀”。闵公为无服殇天之人,其无子,但还称其曰父曰祖,并不究其早夭而无成为人父之道。这就是宗法制度的尊祖敬(重)宗而明继统之义。“后”的意义并不是亲子的含义,是后嗣即后继其宗的政治与宗族等权位的人。既为其“后”,则当以子礼事之,这就是“为其后者为之子”的理论。这正是宗法社会中政统与宗统、国与家一致性、相联系性的表现。

立“后”须有一定程序,要经过宗人或上一级领主贵族认可。如赵括为赵氏宗子,晋君杀之,赵氏便绝了宗。赵朔子赵武(赵盾孙)随母畜宫中,把赵氏田邑交给了祁奚。后来,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赵襄)之勋,宣孟(赵盾)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焉。”①有赵武在,怎么说赵氏无“后”呢?这是因为赵括被杀,赵氏失去宗子(宗后),田邑被收,而赵武又未经晋公室确认为赵氏宗子(宗族长),故言无“后”。待晋君立赵武为赵氏之“后”,确立赵宗,赵武就成为合法的赵氏宗族长,也就成为赵氏族人一切政治、经济权位的掌握者。在宗法社会只有贵族,统治者才必须立后。而一般劳动者、被统治者无重位可传,则不需要、亦不容许立后.因为“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②,他们是世袭的劳动者。

随着宗法社会的解体,宗子制度不存在了,立后的界限已被打破,所残余的只是“后”的形式和观念。秦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这条材料透露了当时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消息。秦不但无大、小宗之别,且普通庶民皆可立“后”。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礼”已下到了庶人的现象。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秦简《日书》屡言造宅筑室等不当可招致“绝后”。可见求后和担心绝种已成为当时庶民百姓的普遍社会心理。“后”由宗法贵族统治者垄断独擅普及到民间,这正表明宗法制度的灭亡,小私有者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兴起与独立。“后”制是私有制的产物,小家各有私财而独立,故人皆欲求后而传之。这是一个真正的“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时代。

从原则上说,这时人皆可求后。但由于实行家产诸子均等共承制,所以一般情况下则无明确指定何者为后的必要,只有在下述特殊情况下才发生明确后的问题,如爵位的继承,不能均分,须由一人承之,故须立后。这种“爵后”的确立还须经过一定手续。或经官府许可,或到官府备案。这就是秦简所谓“官其男为爵后”。再如无子绝户,其家产、祭祀无人承嗣,故须立后。此制相沿至今。

(三)家庭祭祀制度

在宗法社会,祭祀和主祭是有严格的身份等级规定的。在宗族、家庭中,对于人鬼即祖先神的祭祀、主祭权操在宗子之手,他人不得染指。《仪礼·丧服传》:“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所自出。”照此规定,下等人是无权追祀先祖的,野人连父母也不敬一一也无权去敬。这就是“礼不下庶人”。就是在贵族层,在宗子出走的情况下,庶子无爵,亦不得在宗庙主祭,只能临时为坛望祭于墓。按照宗法要求,尊祖是必须的,而尊祖的重要表现手段就是祭祖。然而“庶子不祭”①,祭祖权、主祭权却只有宗子才能把握。因之,族人欲尊祖也就只有团结起来去尊敬服从那个握有主祭权的宗子了,这就是“尊祖故敬宗”的道理。至战国尤其在秦,宗子独占家庭祭祀权的格局被打破了。这与宗法制度的破坏、宗族大家庭的分解、个体小家庭的勃兴的历史是相一致的。由秦简《日书》知,每一独立小家庭都有自家的“祠木”,都可独立祠祀自家父母,宗子主祭权不见了。尤其值得注意,见于《日书》的只有“祀父母良日”,而未见祠祖父母以上先人的良日。看来祖孙代层间情感已较淡薄,这反映了家庭多及早分析为两代层小家庭的社会现实。

在宗法制下的祭礼中,有一种尸礼。在祭祖时,要有人扮作王父形象,这叫做“尸”(常以“孙为王父尸”①),由他来代表所祭人鬼(祖)歆享祭献。祭之末,还有一种叫做“鋑”的仪式,即由尸食鬼神之余物,再由与祭者食尸之余,其义蕴在于表示祖先接受了子孙后人的献礼,又普施惠赐福于后人。这里充满融洽和谐的情趣。尸礼至秦而废。秦《日书》反映,世间颇多“王父为祟”、“王母为祟”、“父母为祟”,撒给子孙病灾,气氛已与昔日大不同。这种鬼神意识的产生实脱胎于现实社会中祖孙父子间的矛盾冲突关系,正反映在新的小家庭制度下,血缘宗亲情感的冲淡与利害关系的突出。

周礼规定,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祀;适士二祀;庶士庶人只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日书》透露,秦普通百姓则“祠五祀”,祠室、灶、户、门、行(道)等。庶人一祀的界限早已打破,这反映了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自由性增强的社会现实。《日书》中尤其突出了“祠行良日”,还有祝语日:“毋王事,唯福是司,勉饮食,多投福。”此正为多王事行役之苦的个体小农百姓而设辞。小家庭独立,人口流动性加大,出门远行成为小民常事,曾为贵族统治者所独占的行道之祭礼②,亦“下庶人”。

五、秦的家庭关系

秦是中国古代史上父权、家长权、夫权的低谷时期。秦父冢长只有一些有限的普通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表现为一个对内拥有绝对支配权的统治者。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家庭中其地位则有所不同。秦有一种“擅杀、刑、髡其子、臣妾”的“主”①。这是旧“隶子弟”奴主父家长残余,不但是极少数,而且处在迅速消亡中,主要存在于商鞅变法之初及其后不久一段时间内。以后秦立法禁擅杀,规定只能“谒杀”、“谒迁”、“谒鋈”其子,进而又明定杀子有罪。秦简载有治杀子罪五条,或黥为城旦舂或弃市。传统的奴主父家长杀子的淫威在商鞅变法后不久即被禁止。秦《日书》反映,修缮犯忌而致伤子妇尚且普遍为时人所忧,可见,杀伤子者断非普遍现象,尤非个体劳动者家庭所为。在充斥于整个社会的新兴个体直系小家庭中,虽有父家长之名义,但其性质则与上述“主”类家长迥异。这类个体家庭中,父因年长,生产、生活经验丰富,必然负起照理家业、扶老携幼的义务,而并非对家庭亲属成员实行家长统治,其各成员间一般是和睦相处。

大致说来,秦不存在父家长的霸权。因为分户政策以及“生分”、“出赘”之俗,必使父家长对家庭的管理权力不能长期集中把握。父子异居别业,财权分明,经济利害关系突出,甚或“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父家长权威荡然无存。秦立“首匿相坐”之法,反对“父子相隐”,提倡大义灭亲,遂使父家长毫无威严。由“相隐”到“相告”,这是家庭内人际关系上的大变革。秦人与孝悌甚为隔膜。有时也讲“孝”,但要求的却是“父慈子孝”的双边对等关系,而并非使子女五条件地屈从于父权。秦把孝悌列入“六虱”,主张弃而不用。《荀子·性恶》指出:秦人“从情性、安恣睢、慢于礼义”,“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秦摒弃传统孝道,使子辈具有一定相对独立人格。终秦之世,在家庭中父家长专制统治,一般说是不存在的。君主集权专制并没有同父家长统治联系起来,韩非的家庭理论①,并未被秦采纳。秦的传统国策强调的是家内相互司察,而不是父家长专制其家。秦的集权专制统治是发端于家庭内外的互保牧司,而不是建立在父家长专制其家的基础上。琅邪刻石云:“以明人事,合同父子。”此语真谛从未为人参透。其实,这里所“明”的社会家庭人事原则正是父子合同对等关系,而非父权专制其家。这是秦家庭理论与政策的光辉点。强调“六亲相保”、“合同父子”,正是从不同角度否定了传统的父家长专制统治。

战国、秦是妇女解放的时期,那时妇女所具有的自由与权利远比前后时代为多。秦自商鞅变法后尤其如此。战国特别是秦的妇女从业范围极广,农业中是重要方面军,其他尚可为工、商及巫医,参与守城和运输等徭役活动。在家庭中也有一定数量私产:一为陪嫁物,另一种是在夫家的“私积聚”②。夫妻关系近乎平等,其时女更嫁二男,男娶二婚之妇乃社会常事,并不为人轻贱。

在宗法理论中以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儒又总结为“妇女七出”③,这七条都是因为违犯了宗法原则。秦重在鼓励和支持成年男子独自成家立业,因此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家风。《日书》反映,秦人所普遍担心的最大家庭灾难是“取妻不终”、“两寡”、“死若弃”、“弃若亡”;所倾心仰慕的是“夫爱妻”、“妻爱夫”。可见秦人普遍的社会心态乃是追求建立一个夫妻恩爱、永恒巩固的家庭,而不是丈夫对妻子的统治,也容不得“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易·序卦》:“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这正是这种时代要求的理论反映.中国向以农业立国,战国、秦时社会又始奠基于小农个体家庭之上。因而求得一绝对稳定的小家庭以为生计之本,不论对人民,还是统治者都是绝对必须的。反对夫妻无原则的离异也就成为秦政府的急务,这便产生了政府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干预政策与措施。秦简透露,只有得到官府证许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如此强调官婚,便使婚姻更加规范化、严肃化,因而增加了离异的困难性,有利于个体小家庭的巩固。“弃妻不书”、“去夫亡”都是犯罪,这都着眼于保障一夫一妻小家庭的稳定。秦一定的夫权还是存在的,然而未达到如前后时代那样强烈地步。“夫信妇贞”是对双方的平等要求。秦律规定:“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等,夫“当耐”,其处理与“斗决人耳”的社会犯罪相同,可见丈夫并无殴打妻子的法权。

秦是个体小家庭定型化时期,所谓定型化是指它不仅作为一个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集团,而且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细胞;在政治上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是户籍的最基本单位;在经济上成为一个耕织结合在一起,自给自足的独立经济实体;在社会伦理上又是一个充满天伦之乐的小天地。在这个小天地中,人们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满足。

秦个体小家庭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秦新兴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以一对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男耕女织,构成相互提携力最顽强的小圈子,家庭成员间在生产劳动中彼此毫不攀比,生产积极性高涨,父子戮力,相忍饥寒,朝夕艰苦从事。勤俭持家、艰苦奋斗良好民风的形成与自力更生个体小家庭的训练是分不开的。个体小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作用不可低估。直系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相互依存性最强,血缘关系简单,彼此亲合度达到最高点,父、家长权、夫权降到最低点,因而也是最稳定的一种家庭形态。过去那种表示贵族大家长特权的熏、因、报等家庭制度,被直系个体小家庭一扫而光了.独立的、同时也是分散而孤立的个体小家庭成为社会政治的出发点,在一定范围内的家际关系也由原来的充满血缘情感,而变为浓重的地缘社会政治色彩,族类意识淡薄。这是社会政治进步的表现。个体小家庭为国家租赋徭役剥削提供了最广泛、也是最稳固的基础。宗族、大家庭的解体,个体小家庭的发展,家庭成员的个性增强了,自由化程度高了,妇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放。从战国士民阶层的兴起到陈胜、吴广“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种新社会意识的出现,再到小农个体家庭出身的刘邦成就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庶民天子,实为中国古代史上的一大变局。这与小农个体家庭的发展是直接关联着的。

(作者:张金光,2008年)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有哪些,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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