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公证书
2004年8月,根宝夫妻购买下系争房屋的产权,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根宝夫妻分别于2006年、2007年死亡,根宝夫妻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
根宝夫妻生育子女两人,即家喜和家旺。2020年5月,系争房屋动迁,家喜和家旺就系争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分割诉至法院,诉讼中家喜明确同意放弃继承权,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均归家旺所有。
雪琴和家喜于2002年登记结婚,2020年2月,雪琴诉至法院,要求和家喜离婚,同年4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雪琴认为,根宝夫妻在她和家喜婚
一、基本案情
2004年8月,根宝夫妻购买下系争房屋的产权,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根宝夫妻分别于2006年、2007年死亡,根宝夫妻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
根宝夫妻生育子女两人,即家喜和家旺。2020年5月,系争房屋动迁,家喜和家旺就系争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分割诉至法院,诉讼中家喜明确同意放弃继承权,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均归家旺所有。
雪琴和家喜于2002年登记结婚,2020年2月,雪琴诉至法院,要求和家喜离婚,同年4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雪琴认为,根宝夫妻在她和家喜婚姻存续期间死亡,根宝夫妻遗留下来的房产动迁后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喜擅自放弃的行为侵犯了雪琴的权益,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根宝夫妻的遗产份额,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被告家喜放弃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于法不悖,因此系争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雪琴要求分割取得该部分产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解读
对于继承纠纷和离婚纠纷综合的问题,初看纷繁复杂,但回归到问题的本质,则清晰明了。本案同类型问题的关键为以下四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4、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时。
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遗产一直未分割,离婚后放弃继承,则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即本案情形;
2、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遗产,则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未放弃继承,但遗产在离婚后才分割取得。即使已离婚,配偶依然可以在遗产处理确定之后主张这部分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重新分割。
4、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夫妻登记结婚前死亡,遗产无论在婚内或者离婚后分割,财产未混同的前提下则遗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夫妻离婚后死亡,此种情形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本案中,更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的。
同时,现实中放弃继承和将遗产赠与给其他继承人,二者也有着重大分别。如果是放弃继承,则继承人自始未取得该遗产,则该部分遗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赠与则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既已是取得的财产,则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单方面赠与大额财产给他人,可能涉及无权处分,侵犯配偶财产权利的问题。配偶对此赠与行为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虞美乐律师
专注房产类纠纷、合同纠纷,尤其擅长继承类案件、动拆迁、房屋买卖、婚姻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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