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是否就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婚姻存续期间,为什么有些时候登记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的财产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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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仍未逃脱被执行
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以423269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处的商品房一处,并于2010年10月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房权证上载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8年10月,崔某虚构某工程的事实,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在哈尔滨市某区及北京市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婚姻存续期间,为什么有些时候登记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的财产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如何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1
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仍未逃脱被执行
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以423269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处的商品房一处,并于2010年10月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房权证上载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8年10月,崔某虚构某工程的事实,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在哈尔滨市某区及北京市骗取公某等4人800余万元。
一个月后,崔某被抓获。
崔某所涉刑事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警方发现张某将崔某共有的房产赠与崔小某。
公某认为张某在未经崔某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商品房赠与崔小某并且逃避法律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崔小某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依法撤销。
法院最终判定该房屋系共同财产,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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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在庭审中崔小某陈述其父母分居十几年,张某提出其与崔某早已分居,崔某亦有类似表述,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张某、崔某分居情形。
若分居之情况属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原则上仍未构成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事由。
张某、崔某未提供书面之夫妻财产契约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即使存在此类约定,也仅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限,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本案张某、崔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之案涉房屋,虽只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购买房屋是否存在借款以及由谁进行偿还之债权债务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非属同一法律关系。
由于崔某对案涉房屋具有潜在的应有份额,故该房屋份额构成崔某可用以偿还个人债务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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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婚姻期间的财产保护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婚前财产在产生婚姻关系后并不直接转化为共同财产,但需要特别处置。通常夫妻在结婚后会将双方的储蓄等财产共同支配,用于婚后生活,久而久之就无法区分家庭财产中的个人占比。
如果在确定婚姻关系前将部分财产存入特定银行卡中,且在婚后不使用该银行卡作为家庭支出,则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因为该银行卡中的资产作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未支出也未存入,相对独立。
2.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归属。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二是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如果婚姻关系财产认定、民事侵权等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我律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随时随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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