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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要领结婚证,张翔说民法

不久前,网上有一个问答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小情侣两人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笃,只差一张结婚证。两人同居期间,为准备婚房购入房屋,男孩支付了首付,小情侣两人一还房贷。受政策等外界因素影响,房屋登记在男生名下,原本就是购买婚房,谁也没有计较得失。但天不遂人愿,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能走到最后。
女孩子询问,同居期间两人一起还贷的房子能算共同财产吗?

我们在之前的法条解说中着重强调过,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成为法律承认的“夫妻”,才存在法律意义

不久前,网上有一个问答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小情侣两人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笃,只差一张结婚证。两人同居期间,为准备婚房购入房屋,男孩支付了首付,小情侣两人一还房贷。受政策等外界因素影响,房屋登记在男生名下,原本就是购买婚房,谁也没有计较得失。但天不遂人愿,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能走到最后。

女孩子询问,同居期间两人一起还贷的房子能算共同财产吗?

为什么非要领结婚证,张翔说民法

我们在之前的法条解说中着重强调过,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成为法律承认的“夫妻”,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这个案例中,两人并未结婚登记,双方关系也仅仅只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房屋又确实为双方共同购买,应当如何分配呢?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我们来结合法条做解说:

案例属于典型的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购房一般都是基于结婚的目的,这样房产名义上已经属于双方共有。在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来处理,但这种情况对未记名一方较为不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应当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两人分手后,未记名的女孩子只能根据“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房屋登记人,也就是男方返还自己出资的购房款,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出资的事实。

如果房价上涨,可以尝试要求男孩补偿购房的损失。

简单来说就是,所有权归男孩所有,但女孩一起帮还贷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赠与”或附条件的赠与,所谓的条件就是结婚。虽然女孩可以以“不当得利”等原因为理由要求男方返还一定数额的钱财,但房子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变动的,男生自愿让给女朋友为特殊情况。

为什么非要领结婚证,张翔说民法

日常生活中,此类事件多发生于中老年群体,由于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两人只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进行婚姻登记。

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导致双方没有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变故,不仅情感受到巨大创伤,还可能遭遇财产纠纷。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发生遗弃,晚年生活没办法得到保障。

相较于一场风风光光的婚礼,民政局发放的红本本对财产的保护力度具有更大的效力,虽然试婚无限类似于婚姻,但“神似”与“真实”之间在法律上可差得十万八千里。

所以,无论是年轻的小伙,还是屏幕前的大叔,赶紧去扯个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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