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帮对方还债吗,离婚要不要连带还债
随着近几年离婚率连续递增,在离婚的时候,除了孩子,房子,财产的分割,还有债务也是夫妻离婚分配的一大部分。离婚后,原来的夫妻双方不仅关注的是婚内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婚内债务的分割也成了另外一个重点问题。
雨晴大学毕业后找到一份体面工作,薪水虽然一般,但是在家乡过得也算十分滋润。两年后,她和小郑结婚。小郑薪资不错,婚前就有车有房,小两口日子过得美满知足。
婚后小郑发现雨晴花钱大手大脚,对名牌、所谓的精致生活也越来越热衷。久而久之,她消费小郑的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随着近几年离婚率连续递增,在离婚的时候,除了孩子,房子,财产的分割,还有债务也是夫妻离婚分配的一大部分。离婚后,原来的夫妻双方不仅关注的是婚内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婚内债务的分割也成了另外一个重点问题。
雨晴大学毕业后找到一份体面工作,薪水虽然一般,但是在家乡过得也算十分滋润。两年后,她和小郑结婚。小郑薪资不错,婚前就有车有房,小两口日子过得美满知足。
婚后小郑发现雨晴花钱大手大脚,对名牌、所谓的精致生活也越来越热衷。久而久之,她消费小郑的工资卡、透支银行卡、向各网络平台借贷、向很多朋友小额借款...债务越滚越多,自己的窟窿越开越大。
小郑觉得总是入不敷出,终于忍不住责问她。后来雨晴交代,由于自己挥霍无度,已经欠下10万元的债务。小郑听后心头一惊,但也积极帮她还债。可是,就在小郑即将还完债务时发现,雨晴竟然还有20万的债务,小郑觉得自己无法满足妻子的消费心理,也无力偿还妻子的债务,最终提出离婚。
雨晴答应离婚,但是要求小郑与自己共同承担20万元的债务。小郑当然不同意,认为债务都是她自己挥霍造成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而且自己已经帮她还了15万元,算是仁至义尽了。
于是二人闹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定,雨晴的债务都是用于自己购买奢侈品和娱乐消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自己的个人债务,小郑无需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1、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王的妻子莉莉是独生女,半年前岳父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小王跟同事借了10万元,后来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小王一直没有还钱,不久前,同事要求小王和莉莉共同归还欠款,同事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借条由小王一人出具,借款用于莉莉父亲看病花费。她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王为岳父看病而向同事借款10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王和莉莉共同承担。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何为日常生活需要?最高院法官表示:“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八大类家庭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3、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林勇与张强是多年好友,三年前,张强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勇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与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张强仅支付了一部分的本金,后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款项。
无奈之下,林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由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张强妻子与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强妻子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借款事宜,且借款资金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而是用于经营张强独资的公司,因此,她认为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强经营的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他收到案涉借款后曾向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转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张强与妻子共同生产经营,故应由张强个人进行还款,妻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即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具有在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等特征。即经营活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不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但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例如:无偿为他人作担保、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借钱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而虚构的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即使是为了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4、另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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