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为何孩子归男方抚养呢「夫妻离婚为何孩子归男方抚养」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刘某(男)与戴某某(女)相识。双方在201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8月16日生有一子刘某睿。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同时希望获得抚养孩子刘某睿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睿由原告刘某抚养。
【律师解读】
一、双方能否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
作者/胡文友律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刘某(男)与戴某某(女)相识。双方在201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8月16日生有一子刘某睿。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同时希望获得抚养孩子刘某睿的权利。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睿由原告刘某抚养。
【律师解读】
一、双方能否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本案可以适用诉讼离婚,且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准许刘某与戴某某离婚。
二、子女应由谁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刘某睿4岁,由于其长期跟随刘某父母生活,生活环境与受教育状况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改变上述稳定状态对刘某睿的外在生活学习环境和内在精神世界都是巨大的转变与挑战,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从以上角度出发,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仅是法院审判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为人父母者对待孩子应有的态度和责任。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均不能正确处理,导致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刘某起诉离婚,戴某某表示同意,因此法院准许离婚。关于婚生子刘某睿的抚养问题,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刘某睿目前的生活状况及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等因素,认为刘某睿由刘某负责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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