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不该退还彩礼「普法时刻|离婚后男子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合理吗」
2023年1月,李某认为双方无共同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姻已是名存实亡,遂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16万元和“三金”。但王某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并以李某要求十分无礼为由严词拒绝,双方矛盾升级。
婚姻情感纠纷牵涉到
男子李某和女子王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谈婚论嫁期间,男方李某向王某支付婚约彩礼16万元,并购买了“三金”等订婚物品。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了3个月,王某便外出务工,从此二人呈现分居状态。
2023年1月,李某认为双方无共同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姻已是名存实亡,遂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16万元和“三金”。但王某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并以李某要求十分无礼为由严词拒绝,双方矛盾升级。
婚姻情感纠纷牵涉到个人幸福、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双方的争议引起了司法所的高度重视,在初步了解情况后,石泉县司法局云雾山司法所、饶峰司法所主动介入,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云雾山、饶峰司法所的说服教育、情法兼容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王某返还了李某部分彩礼金和“三金”,纠纷得到彻底化解,双方均表示满意。
调解员说法
婚约彩礼,是一种乡风民俗,法律并不禁止。但是,我国法律是禁止以婚姻之名索取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特别是大额彩礼给付,一般会被认定为财物索取行为,由此可见,结婚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大额礼金并不可取。即便给付一方表示同意,也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和王某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王某是否已经完成双方赠与关系中的附带条件,彩礼还用返还吗?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并不是说只要结了婚,彩礼就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是可行的,但是有前提条件的。从法律角度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司法实践中,5000元以下的彩礼属于数额较小,一般可不予返还,还有恋爱期间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也是可以不予返还的。另外就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超过一年的且无共同子女的,基本上会被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或确未共同生活,如果附加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彩礼应当返还。但是,离婚时已共同生育了子女或共同生活已经超过了一年时间,则不适用上述返还彩礼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本案中,李某给付王某的彩礼金已经远远超过大额财物的标准,李某在给付王某彩礼金后已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现在与王某的婚姻不能持续,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无疑会给李某的财产造成损失。故此,王某应当返还李某部分彩礼金。
婚姻是一场长期的修行,是男女之间感情的升华,而不应当用金钱来衡量。很多的事实证明,以金钱来维系的婚姻最终的结局都令人唏嘘。进入新时代,青年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应该不断地提升自己,让自己变得更有吸引力,让恋爱对象更钟情于自己的生存能力。
当然,正常的婚姻还是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的,但女方的眼光更应该侧重于男方是否能够与自己有共鸣,是否能够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是否有一技之长经营家庭,是否能够真心爱护关心自己,而不是把目光锁定在对方是否能够出得起高额彩礼上,这不仅得不到真正的爱情,说不定还是悲剧的开始。
通讯员:郭健、赵倩、蔡星宇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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